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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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 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 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 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学生应当,确立在党领导下走中国社会主义道 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 立爱国主义
2、思想,具有团结、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 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 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 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 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不合格课程门次按下列规定计算: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果单独进 行考核,按1门课程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1门课程 计;1门课分两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按2 门次课程计;(四)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 者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
3、法 继续在校学习的;(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 的;(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而又无正当理由的;(A)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三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 时报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五条退学的学生,应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在一 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 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办理。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10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内容,由各系在最后学期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 修满教育教学
4、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 划规定内容,经最后一学期重考以后仍有3门(含3门)以 下课程不合格者,或未修满选修课和证书及奖励学分者,准 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返校重考, 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由 学院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九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 业证书。第四十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 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第四十一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管理制 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厅
5、,并由教育 厅报备案。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 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 证书无效。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 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11 - 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四条 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 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 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 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 活环境。学生不得有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赌
6、博、吸毒,传播、 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不得参与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 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四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活动;第四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 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 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 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第四十九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 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12 - 和生活秩序。校园课外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
7、院团委具体负责组织、 协调。主办单位要将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情 况报告学院保卫处,由保卫处根据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协助组织。第五十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 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 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第五十二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 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 信息。第五十三条 学
8、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 生应当遵守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五十四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 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术研究、科技创新、锻炼身体、艺 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省和国家-13 - 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五条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 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 现突出的学生,学院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 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五十七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9、:(一)警告;(-)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14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 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 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学生违纪
10、处分办法详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 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第六十条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 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 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 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教育厅备案。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六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 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
11、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第六十五条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 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5 一第六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 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 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应当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第六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 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八条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 出的申诉。第六
12、十九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第七十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 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七十一条本院与中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学生管理 参照本规定实施。在本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非全日制 学生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七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16 -第五条本规定涉及学院学制和培养制度的内容,见学 院高职(专科)生培养方案及学院高职(专科)各专业 培养计划。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本院期间依法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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