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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HEILONGJIANG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2011 版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协议协议编号: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协 议协议相关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9.5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 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 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协议协议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 资产保全措施。9.6担保人
2、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所担保本合同协议 协议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比例见本合同协议协议第20. 3条;给贷款人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A.未取得本合同协议协议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B.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及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已经设立抵 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等情况;C.未按合同协议协议相关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 凭证;D.未按贷款人耍求恢复担保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担保;E.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担保物;F.其他违反本合同协议协议相关约定或者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的行为。其他第十条费
3、用承担与本合同协议协议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送、保管等费用由借 款人、担保人承担。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1.1本合同协议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方式方法解决。 具体方式方法见本合同协议协议第二十一条。A.诉讼。由双方相关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B.仲裁。提交各方相关约定的仲裁公司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11.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协议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二条其他事项12.1 本合同协议协议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协议协议的相关约定宣布 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债务提前到
4、期的情形。12.2 本合同协议协议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 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担 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 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12.3 本合同协议协议所称担保物包括抵押物、质物和出质权利。12. 4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协议相关约定行使合同协议协议解除权 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 知相关当事人之日起计算。1.1 5本合同协议协议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各方同意依照贷款
5、人有关业务规 定和金融惯例办理。12.6 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协议协议 附件,与本合同协议协议具有同等效力。12.7 其他相关约定见本合同协议协议第二十四条。第十三条 合同协议协议的正式生效及份数本合同协议协议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或签字或者盖章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合同协 议协议份数见本合同协议协议第二十五条。第二部分特别条款特别条款用于确定前述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各方当事人承诺严格遵守以下相关约 定:第十四条立约人信息第十五条借款立约人个人姓名或单位全称贷款人(债权人)借款人(债务人)担保人(口保证口抵押口质押)担保人(口保证口抵押口质押)担保人(口保证口抵押口
6、质押)担保人(口保证口抵押口质押)担保人(口保证口抵押口质押)担保人(口保证口抵押口质押)1.2 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o借款用途:o1.3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1.4 借款利率。15.4. 1执行月利率为%。15. 4. 2贷款发放后如遇贷款人利率调整的,并适用于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贷款按以 下第 种方式方法处理: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执行本合同协议协议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 在一年以上的,自借款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新的 借款利率执行,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C.其他O第十六条借款提取方式方法1
7、6.1 受托支付信息收款人户名 (姓名)收款账号开户行金额用途(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协议协议组成部分。)如本合同协议协议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期限内向贷款人申请资金支付。16.2 自主支付账户信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方法的,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 (户名 账号/卡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协议协议相关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十七条还款17.1借款人与贷款人相关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方法还本付息:A.实行利随本清方式方法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跨年度借款,借款人要 在每年12月20日结清借款利
8、息。B.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借 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 随本清。C.分期还款的,按口季/口每一个月还款,还款日为每季末月或期末月的20日。 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方法还款,计算公式如下:(1)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款额=借款本金X期利率X(l +期利率)借款期数(1 +期利率)借款期数-(2)等额本金还款法:件款本全每期还款额=史上上工+(借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X期利率借款期数D.其他还款方式方法:17. 2借款人还款账户为以下第 项所列账户:A.同本合同协议协议第16. 2条相关
9、约定的账户。B.其他账户户名 账号/卡号:o第十八条提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大写)支付补偿金。第十九条借款担保19.1 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方法为(保证 /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19.2 担保人同意以 提供担保。上述担保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该 清单为本合同协议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协议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3 上述担保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不作为 贷款人处分该担保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担保权构成任何限制,其最终价值 以实际处理担保物所得价款为准。第二十条违约责任20.1 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协议协议相关约定的借款执行
10、利率基础上 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罚息。20.2 对违约使用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协议协议相关约定的借款执行利 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20.3 对担保人的违约行为,按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 (大写)收取违约金。20.4 对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行为,按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 (大写)收取违约金。第二十一条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按以下第 种方式方法执行。A.诉讼。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5 。仲裁公司全称:o第二十二条权利保留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 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
11、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 响其根据本合同协议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第二十三条变更、修改与终止本合同协议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 均构成本合同协议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相关约定外,本合同协议协议在其项下权利义 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相关约定外,本合同协议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 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 合同协议协议份数本合同协议协议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 份
12、,贷款人 份,担保人各份,份,效力相同。借款人、担保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协议协议相关 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 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贷款人(签字或者盖章盖章“公章或信贷业务合同协议协议专用章”):负责任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借款人(签字或者盖章、手印):身份证件号码:送达相关地址:邮编:联系联系电话:担保人(签字或者盖章、手印):身份证号码:送达相关地址:邮编:联系联系电话:财产共有人(签字或者盖章、手印):身份证件号码:联系联系电话:担保人(签字或者盖章、手印):身份证号码:送达相关地址:邮编:联系联系
13、电话:财产共有人(签字或者盖章、手印) 身份证号码:联系联系电话:担保人(签字或者盖章、手印):担保人(签字或者盖章、手印):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送达相关地址:送达相关地址:邮编:邮编:联系联系电话:联系联系电话:财产共有人(签字或者盖章、手印):财产共有人(签字或者盖章、手印)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联系电话:联系联系电话:担保人(签字或者盖章、手印):身份证号码:送达相关地址:邮编:联系联系电话:财产共有人(签字或者盖章、手印):身份证件号码:联系联系电话:担保人(签字或者盖章、手印):身份证号码:送达相关地址:邮编:联系联系电话:财产共有人(签字或者盖章、手印) 身份证号码:联
14、系联系电话:法人担保人(负责任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盖章):公章:送达相关地址:邮编:法人担保人(负责任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公章:送达相关地址:邮编: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协议协议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协议协议全 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 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协议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协议协议全 部条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协议协议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协议协议。本合同协议协议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 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
15、效力。第一部分通用条款借款第一条借款1.1借款金额:见本合同协议协议第15. 1条。L 2借款用途:见本合同协议协议第15. 2条。L 3借款期限:见本合同协议协议第15. 3条。1. 4借款利率:见本合同协议协议第15. 4条。1.1.1 借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贷款人挂牌公告的同期限同档次利率确定,据 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二年利率+ 12,日利率二 年利率+ 360。1.1.2 贷款发放后遇贷款人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贷款的按 条处理。1. 5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协议协议相关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为借款人执行优惠 利率,亦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上述
16、优惠利率的执行期间,有权调减或取消利率优惠幅度。1. 6本合同协议协议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 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协议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协议协议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先决条件未满足下列任何一个条件,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借款:2.1 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协议协议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2.2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2.3 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 料。2.4 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
17、法律 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2.5 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第三条借款提取方式方法3.1 受托支付3.1.1 受托支付是指借款人提出不可撤销的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通过借款人 账户直接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3.1.2 1.2如本合同协议协议订立时借款人已明确交易对象,双方应在本合同协议协议 第16.1条中相关约定相关支付信息,同时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交易证明材料,经贷款人 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3.1.3 如本合同协议协议订立时借款人尚未明确交易对象,借款人应在本合同协议 协议第16.1条相关约定的期限内,待支付对象确定后填写个人贷款
18、资金支付授权委托 书,并向贷款人递交相关交易证明,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发放借款。3.1.4 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任。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 请存在与本合同协议协议相关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 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 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资金支付失败或 支付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3.1.5 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相关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 依据相关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
19、。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 条相关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3.2 自主支付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借款划入第16.2条相关约定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 付给符合合同协议协议相关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3.3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方法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 规定执行。3.4 提款回转3. 4. 1因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协议协议不能全 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 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支付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归还相 应的贷款资金。4. 4.2借款人未按相关约定方式方法进行贷款资
20、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相 关约定支付的贷款资金。贷款资金按照本条相关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L4条相关约定计息、结 息。第四条还款5. 1还款方式方法、结息周期、结息日、还款周期、还款账户等见本合同协议协议 第十七条。5.2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17.2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 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 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 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合同协议协议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 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5.3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
21、协议相关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 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5.4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相关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4. 4.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 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4. 4. 2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协议协议相关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 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 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4.5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
22、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五条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 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协议协议相关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偿金,比例见本合同协议协议第十八条。第六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1 按照本合同协议协议的相关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将贷款用于投资股市、 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本合同协议协议第16. 2条相关约定的自主支付账户若 为借款人签约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账户或购买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 卡。1.2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借款有关的文
23、件、资料和单据。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方法的,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1.3 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及贷款支付核查。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 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 借款人未按相关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贷款用途不符合同协议定 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相关约定向借款人计收相应罚息。6. 4按时足额还本付息。6.1 住所地、通信相关地址、联系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 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6.2 出现本合同协议协议第12.2条相关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 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
24、可的债权保全措施。6.3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贷款相关 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 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贷款信息泄露。若未来贷款人决定对信息服务收 取费用,双方将另行商定。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6.4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采用 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方法,核查 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同协议定用途。6.5 借款人出现本合同协议协议第12.2条相关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 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7.
25、3按照本合同协议协议相关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贷款 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8. 4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 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9. 5贷款人在办理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 要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 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借款人基本信息和 对应银行业务信息。10. 6依据本合同协议协议相关约定按时
26、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担保第八条借款担保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方法见本合同协议协议第19.1条。担保的共性条款11. 1适用于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12. 1. 1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 担保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13. .2担保人承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协议协议担保所需的授权。8. 1.3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 证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
27、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 协议协议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贷款人 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方法/担 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方法/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 权。8. 1.4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 的,当贷款人放弃借款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 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协议协议相关约定承担担保责任。8.1. 5担保人、担保物出现本合同协议协议第12. 2相关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或者 担保人住所地、通信相关地址、联系联
28、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的,担保人应立即 书面通知贷款人。8.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与担 保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支付的款项 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 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A.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B.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C.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D.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E.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
29、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F.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G.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义务;H.其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担保人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 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保证,且担保人的给付不足以 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 或者本合同协议协议相关约定,对担保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 贷款人确定;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 顺序,由贷款人确定。8. 1.8担保人以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的担保物
30、为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的债务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 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担保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借款 利率变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主合同协议协议借款合同协议协议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担 保条款的效力,担保人仍应按照担保条款的相关约定承担担保责任。8.2适用于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8. 2.1担保物详细情况见本合同协议协议第19. 2条。8. 2. 2担保物暂作价
31、见本合同协议协议第19. 3条。1.2.3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 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1.2.4 担保物为共有的,担保人承诺已征得共有人的同意。1.2.5 担保物保险A.如果贷款人要求,担保人应对担保物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应短于借款期限,保 险金额应不得低于贷款金额,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 交贷款人保管。B.担保期间,担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协议协议(含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担保人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 保)手续的,贷款人有权代缴保险费
32、或者代办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担保 人承担,贷款人直接从担保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C.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 或者终止保险合同协议协议,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D.担保物发生保险事故,担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并负责任索赔事宜。 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1.2.6 担保期间,担保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 者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1.2.7 2. 7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对担保物作出赠与、转让、出 租、
33、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方法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担保物的, 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协议协议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1.2.8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保 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 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1.2.9 贷款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贷款人转让担保物权 的,担保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担保的个性条款8. 3保证9. 3.1保证方式方法为连带责任保证。8.3.2 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 期还款日起二年。借款
34、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 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相关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本合同协议协议相关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协议协议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 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8.3.3 保证人未按本合同协议协议相关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 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协议协议项 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止。划收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 决定清偿顺序。8.3.4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协议协议相关约定行使抵销权的,保证人的异 议期间
35、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保证人之日起计算。8.4抵押8.4. 1抵押人应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抵押人应于本合同协议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 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持有,抵押登记 事项发生变更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贷 款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抵押人应当予以配合。8. 4.4关于抵押房屋拆迁的特别相关约定A.若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的抵押房屋发生拆迁、征
36、收或类似情形(以下统称“拆 迁”),借款人、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10日内通知贷款人。B.若拆迁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借款人、抵押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提前清偿债务, 或以拆迁调换的房屋继续为借款设定抵押并签订相关协议,配合贷款人为调换房屋办理 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并承担相关费用。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借款人、抵押人应 当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C.若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形式,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履行 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 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关协议。D.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条承诺或相关约定的,应按本合
37、同协议协议项下借款本金 数额的一定比例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比例见本合同协议协议第20.4条,同时贷款 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担保责任。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需及时向贷款人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8.5动产质押8.5.1 出质人于本合同协议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及贷款人要求的相关资料 交由贷款人保管。需要办理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协议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 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8.5.2 质权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可以自行保
38、管,也可以委 托第三人保管,由此而支出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 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5.3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 合同协议协议项下全部债权的,贷款人应及时返还质物。出质人应及时接收质物;出质 人不接收的,贷款人有权提存质物及相关单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因未及时接 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8.5.4 5. 4质物价值发生了减损变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 或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履行。8. 6权利质押8.1.1 需
39、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协议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合 同协议协议项下出质权利相关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 的权利凭证。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协议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登 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8.1.2 出质人声明并保证:出质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异议、 查封、冻结、监管、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挂失、止付以及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8.1.3 出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 义务,以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8.1.4 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
40、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 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8.1.5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 提货日期先于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债权到期的,贷款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变现,所得价 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8.1.6 6.6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 提货日期后于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债权到期的,出质人同意贷款人提前兑现或者提货, 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8.1.7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协议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 合同协议协议项下全部债权,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权利凭证。出质人应及时接收权利凭
41、 证。出质人不接收的,质权人有权提存该权利凭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违约责任9.1 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协议协议相关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 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9.2 借款人未按双方相关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 起在本合同协议协议相关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直至本息 清偿为止,上浮比例见本合同协议协议第20. 1条。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对应银行同 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9.3 借款人未按相关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本合同协议 协议相关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协议 协议相关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上浮 比例见本合同协议协议第20. 2条。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核查贷款用途或违约使用之日无 法查明的,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对应银行同期人民币 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9.4 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对应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 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