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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表彰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中做出重要贡 献的我院集体和个人,激励广大教职员工潜心研究,开拓创 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出大成果,增强学院的科研竞争 力和整体实力,保证学院科研工作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专利、 专著等科研成果应是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校教职员 工为第一完成者(或作者)的成果。第三条申报奖励的科研论文字数文科2500字以上(含 2500)、理工科2000字以上(含2000)、研究综述类3000 字以上(含3000)的学术论文。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对象第四条 获得立项或业已验收结题
2、的科研项目。第五条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第六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局)级奖励的科 研成果(须有正式文件或证书)。第七条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著、译著)。第八条专利及开发成功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须有业务主管部门的证书)。第九条各级学会的立项课题及奖励的科研成果不在本 办法的奖励范围。第十条 凡我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 有关奖项。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十一条项目奖(一)纵向立项课题奖国家级课题:项目经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奖10万元;项目经费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奖5 万元;项目经费在1050万元(含10万元),奖3万元; 项目经费在10万元
3、以下(不含10万元),奖1.5万元;自 筹经费项目奖5000元。省部级课题:项目经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奖3万元;项目经费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奖2 万元;项目经费在1050万元(含10万元),奖1万元; 项目经费在510万元(含5万元),奖6000元;项目经 费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奖3000元;自筹经费项 目奖2000元。市厅级课题:项目经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奖8000元;项目经费在510万元(含5万元),奖5000 元;项目经费在25万元(含2万元),奖3000元;项目 经费在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奖1000元;自筹经费 项目不给予奖励。
4、(二)横向项立项课题奖经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奖1万元;经费在 1050万元(含10万元),奖2500元;510万元(含5 万元),奖2000元;经费在52万元(不含2万元),奖 1000 元。(说明:课题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项目经费以到学院财务账户经费为准,奖金立项年一次性计 发;联合申报项目第一单位为我院且第一主持人为我院教职 员工按60%计发奖金。)(三)课题鉴定结题奖主持国家级课题,鉴定验收,奖6000元;结题验收,奖4000元o主持省部级课题,鉴定验收,奖3000元;结题验收, 奖1500元。主持市厅级课题,鉴定验收,奖1500元,结题验收, 奖500元
5、。第十二条论文奖1 .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 篇奖励5万元。2 .在最新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单位 发布)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3 .纯外语学术刊物上发表和国际专业学术会议发表学 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4 .发表在一般公开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在 各类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的学术论文以及各级学术期刊的 增刊或专辑上的学术论文,列入科研、科技成果统计而不予 奖励。若被转载、收录或获奖,则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同等奖 励。5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每篇奖励5000元。在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理论版) 上发
6、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在省级以上党委、 主办的报纸(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6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包括报刊)的学术论文被新华 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每篇增加奖励4000 元,观点摘要,每篇增加奖励2000元;被高校文科学报 文摘全文转载,每篇增加奖励3000元,观点摘要,每篇 增加奖励500元;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每篇增加奖励 1000 元。7 .被SCI、SSCI和A&HCI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增加 奖励3000元,被EI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增加奖励2000 元。被ISTP录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所有被收录 的学术论文以国家授权查
7、新机构查实的结果为准。8 .若同一篇论文被多处收录或转载,则按最高的一次给 予奖励。第十三条著作奖1 .凡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含20万)奖励 5000元/部,10万20万字(含10万)奖励3000元/部(10 万字以下不奖励);译著15万字以上(含15万)奖励2000 元/部,10万15万字(含10万)奖励1000元/部,10万 字以下不奖励。2 .其他合编的编著,列入科研、科技成果统计而不予奖 励。3 .若上述出版物作者(编者、译者)中有我院多名教师, 则所得奖金由第一主编具体分配。所有申报奖励的出版物均 以科研处查实的结果为准(委托新闻出版部门鉴定是否为正 式出版物)。第十四条
8、获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级:特等奖100000元;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 30000 元。省部级:一等奖15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5000 yG o市厅级:特等奖5000元;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1000J/G o.社会科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50000元;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20000 元;三等奖10000元。省部级:特等奖10000元;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 元;三等奖1000元。市厅级:特等奖15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o第十五条应用成果奖1 .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奖励3000元/项;实用新型专 利,授权后奖励2
9、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奖励1000 元/项。品种保护授权后奖励2000元/项。软件登记授权后 奖励1000元/项。2 .开发成功的应用技术成果,按本校获得经济效益(或 利润)的60%奖励研究者单位或本人;有合同(协议)的, 按合同(协议)执行。第四章评奖程序第十六条报奖程序1.校属各单位应按规定格式填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 报统计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各单位将申 报表连同电子文档和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在规 定时间内交校科研处,由科研处负责验证各单位的成果原件 和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本人),并根据 该条例进行归类、初审,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奖励。2,因自身原因没有按时申报当年度奖励的科技成果仅 列入本校科技成果统计,不再补奖。第十七条每年上半年对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的科研、科技成果实施奖励。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科研处应将科研成果奖励结果进行公示,公 示期为7天。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应取消奖励,并依据有 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第十九条 未经学院同意擅自离开学院人员,学院取消 其获奖资格。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学院颁布的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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