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及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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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生产“不安全”行为界定标准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 理制度,有效遏止“不安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行为,杜绝“不安全”行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安 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管理内容第二条“不安全”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不安全”行为,往往 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 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 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
2、悲剧。第三条“不安全”的定义1、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 产的行为。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 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 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 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 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 险进行作业的行为。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
3、劳动秩序,即违反 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4、灾害防治(1)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组织者及 操作者。(2)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前,未制定探查安全技术 措施,未探明预留煤柱、水、火、瓦斯等情况,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 措施,进行处理的责任人。(3)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 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爆破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 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5、其它(1)采掘工作面无规程、措施或者不按规程、措施组织作业的 主要责任人。(2)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
4、阡石、物料滚落和支 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3)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打眼或站在输送机上 打眼的打眼工。(4)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爆破平行作业,回柱与机械落煤 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5)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在相距50nl前、其它巷 道在相距20nl前,未停止一侧工作面作业,仍继续进行双巷或多巷掘 进的责任人。(6)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对另一侧停掘巷道的顶板、积水、瓦斯、 通风等情况进行认真探查,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恢复正常通风, 设置栅栏及警标而继续掘进的责任人。(7)巷道贯通期间,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 斯检
5、查工共同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顶板等情况的 班组长。(8)巷道贯通期间,另一侧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0%,或存在积 水、顶板、支护、通风等问题,而不及时进行处理,继续进行作业的 指挥者。(9)巷道贯通期间,不按措施规定的距离在两侧巷道设置警戒 的班组长。(二)一般“不安全”1、顶板控制(1)采掘工作面支架架设不牢固,或无防倒措施的操作者。(2)采掘工作面支架(柱)连续三架(根)以上出现退山或过 山,或者出现前倾后仰的操作者。(3)爆破打歪、打倒支柱(或巷道支架),未及时进行处理仍 继续作业的爆破工和班组长。(4)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和班组长。(5)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泵站
6、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乳化液泵吸 空或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泵站司机。(6)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工作面安全情况未进行检查、 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班组长。(7)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自己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 支护等情况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 支护失稳等隐患未及时排除而进行作业的支护工。(8)底板松软而支柱连续3根以上未穿柱靴,造成支柱钻底大于 100mm,或者将支架架设在浮煤、浮阡上的支护工。(9)端头或两巷超前支护使用双楔梁支护的采煤工作面,有3 处使用双楔梁楔不全的维护工。(10)端头或两巷超前支护使用较接梁支护的采煤工作面,较接 梁连续2处未较接、
7、或者水平楔无防飞链、或有3处水平楔立放的支护 工。(10)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支护 工和班组长。(11)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人。(12)工作面或两巷超前支护连续2根以上支柱未系安全绳的责 任人。(13)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柱(支架)或端头支护液压支柱(支架)、 两巷超前支护液压支柱的初撑力连续3根(架)低于作业规程要求, 碰倒、损坏或失效的支柱(支架)未及时更换或恢复的支护工。(14)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或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 定未加强支护的支护工。(15)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处支架(柱)间距超过标准规定且 未采取措施的支护工。(16)机采工
8、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m,深度大于300nmi,厚度大于 300mm的采煤机司机。(17)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5架超过规程规定且未采 取措施的支护工。(18)悬移支架工作面有连续2架以上支架接顶不实,综采工作 面液压支架连续3架以上接顶不实的支护工。(19)移架结束和推溜结束后,未把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操作人 员。(20)切顶线特殊支护的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支护 工。(21)采煤工作面采用爆破方式回撤单体支柱的操作者。(22)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m范围内的支架未加固或加固不齐全 不可靠的班组长及操作者。(23)巷道工作高度超过2. 5m或倾斜巷道倾角大于30的支护施 工,未搭建脚手
9、架或工作平台的支护工;以及工作平台距离底板高度 大于2nl未使用保险带的人员。(24)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操作者。(25)煤巷出现高冒区而不按规程规定进行处理的主要责任人。(26)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不采取安全措施而在两帮 同时施工的责任人。(27)安装锚杆(索)不符合作业规程操作要求的支护工。(28)施工过程中,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检测锚杆(索)安装质量 的支护工。(29)锚杆(索)安装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未按作业规程规定 及时处理的支护工。(30)锚杆巷道中安装前探梁卡环的锚杆,外露丝长度、抗拔力 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31)锚杆(索)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和巷道收
10、敛监测,未 按规定抽检锚杆(索)抗拔力、预紧力的主要责任人。(32)锚杆(索)支护巷道连续3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锚杆托 板连续3个不接煤(岩)面或锚杆托板损坏、破裂、失效,而未及时 采取补强措施的责任人。(33)喷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操作者。(34)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配合比不符合 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2、采掘机电(1)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 要求的班组长。(2)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 的爆破工。(3)未在指定修理碉室检修电钻的检修工。(4)煤电钻电缆横跨运输机时,不按规定悬挂的责任人。(5)采煤机未安装能
11、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 的机电工及包机人。(6)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仍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 人。(7)采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未发信号而开机的司机。(8)采煤机运行期间,距离采煤机3nl之外的司机,无线遥控采 煤机除外。(9)采煤机运行期间,进入煤壁侧的人员。(10)采煤机停止牵引时,未把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司机。(11)在距离采煤机前后10m (综采面15m)范围内推移工作面刮 板输送机的操作者。(12)用支护锚杆(索)或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的操作 者。(13)移工作面机头时,开动转载机或顺槽刮板输送机的责任人。(14)移动转载机时,两道受力链两侧及锚固点周围
12、4米范围内 有人的操作者和组织者。(15)延接或缩短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16)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阡、卡大块煤块或其它物体时, 不停机闭锁处理的司机。(17)正对刮板输送机头、胶带输送机头操作的司机。(18)刮板输送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未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 板输送机的人员。(19)利用刮板输送机、装载机移工作面运输机头或回撤单体支 柱(支架)或巷道支架的人员。(20)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煤阡或用脚、手调整刮 板链的人员。(21)停掘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的司机。(22)利用综掘机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人员。(23)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把截割头降落到
13、底板上的司机。(24)未正常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司机。(25)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摇臂活动区域的人员。(26)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 的责任人。(27)移动扒装机时,未断开扒装机电源,用扒装机自身的绞车 牵引扒装机的操作者和指挥者。(28)倾斜巷道掘进牵移扒装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钩头 的责任人。(29)扒装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30)斜巷扒装机无护身点柱,或点柱打设不牢的扒装机司机。(31)扒装机缺少挡绳栏而继续使用的司机。(32)扒装机、综掘机无照明作业的班组长及司机。(33)利用巷道、采煤工作面正规支架起吊物件,或使用不合格 绳头起吊的操作
14、人员。(34)采掘工作面检修采煤机、综掘机、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 机等机电设备时,未断开控制该设备的开关电源并闭锁,在其上悬挂 “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板的操作人员。3、井巷维修(1)维修倾斜井巷时,上、下段同时作业,或维修期间行车无 安全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2)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人员。(3)巷道维修未按施工顺序依次进行(由外向里、逐排逐棚进 行),或拉茬点数量超过规程措施规定的责任人。4、“一通三防”及灾害防治(1)炮采、炮掘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造成煤尘严重飞扬的操作者。(2)采煤工作面用浮化液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操作者。(3)岩巷掘进进行干式打眼的打眼工。(4)综采、悬移支架工
15、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使用架间喷雾的支 护工。(5)报废的巷道未及时封闭,或封闭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5、其它(1)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带班、跟班的责任人。(2)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的通风 单位或部门负责人。(3)炮采、炮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 打眼工。(4)多台钻同时钻眼时,钻与钻之间进行交错钻眼作业的打眼 工。(5)用钻打眼时,钻前有人员工作(领钎工领钎认眼除外), 或者打钻人员站在钻前,或者手扶麻花钻杆打眼的。(6)利用管内高压从三用阀上摘除注液枪的操作人员。(7)采煤工作面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或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有 人工作时,10架范围内
16、检修或移动支架的操作人员。(8)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人员。(9)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人。(三)轻微不安全”(1)注液枪使用后放置在地面而不吊挂的人员。(2)电话机距离迎头或工作面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人。(3)采煤工作面联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工。(4)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个体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无个体防尘 措施的操作者。(5)综采和悬移支架工作面爆破时对支架(柱)及其液压系统 不采取保护措施的爆破工及班组长。第十二条机电运输(一)严重“不安全”1、机电(1)井下带电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电缆、电线,或造成电器 失爆的责任人。(2)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
17、理不合格的维修工。(3)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 电”标志的责任人。(4)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仍继续使用的责任人。(5)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人。(6)螺丝隔爆结构的螺纹和丝数少于6丝的责任人。(7)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8)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 擅自开动者。(9)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倒闸操作票制度的。2、运输(1)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主 管责任人。(2)矿井主提升绞车设备的防过卷、过速、断绳、松、落绳以 及保险闸、深度指示器等安全防护和保护装置
18、或设施失效、不齐全失 去保护作用的相关责任人。(3)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人员。(4)滚筒驱动胶带机,没有使用经检测合格的阻燃胶带的机电 主管责任人。(5)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人。(6)井下扒车、蹬钩、跳车的人员。(7)井下搭乘刮板输送机或非乘人带式输送机的人员。(8)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的摘、挂钩人员和绞车司机。(9)斜坡提升、下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坡中途,而司 机又脱离岗位的。(10)斜巷运输过程中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人员。(11)不负责任,造成坠物或跑车的推车工。(12)违章乘坐电机车(电瓶车)或矿车的人员。(13)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
19、一手开车,一 手处理爬绳的小绞车司机。(14)小绞车无护绳板或护绳板不符合要求而开绞车的小绞车司 机。(15)斜巷提升时,不使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不灵敏,信 号失灵仍继续使用的绞车司机。(16)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辆的司机。(17)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未把控制手把取下、 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司机。(18)机车的灯、警铃(喇叭)、闸、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有一 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仍继续使用该机车的司机。(19)机车运行期间跟车工上、下车辆扳道岔,或不下车扳道岔 的司机、跟车工。(20)人车运行期间将头、手或身体伸出车外的人员。(21)井下使用非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或汽油
20、动力装置,或者防 爆装置不合格的指挥者。(22)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使用的燃油闪点低于7CFC的司机及物 资供应责任人。(23)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 后,其浓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的司机、施工组织 者及通风负责人。3、其它(1)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2)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责任人。(二)一般“不安全”1、机电(1)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操作者和指挥者。(2)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 的人员。(3)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维修 人员。(4)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或人员安全仍
21、继续使用的操作者。(5)井下电气设备无接地极或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维 修班长。(6)井下在用电缆的铠装、铅皮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电气维修 班长。(7)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维修责 任人。(8)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9)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10)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 未站在绝缘台上的操作人员。(11)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或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 绝缘不良好的使用者。(12)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的使用者。(13)在用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的使用者、购货者。(14)井下电缆有明接头、鸡
22、爪子、羊尾巴的维修责任人。(15)压风机风包安全阀、压力调节器、放水阀以及其它安全防 护装置的安装、使用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而继续使用者。(16)在井下私自打开、敲打或损坏矿灯的人员。(17)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责任人。(18)对私调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 去作用的人员。(19)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无专人监护,检修 前未进行验电的操作者。(20)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人员。(21)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人。(22)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责任人。(23)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作电钻电源无措施的操作者和指 挥者。(2
23、4)井下使用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前,不检测使用地点 瓦斯浓度的人员。(25)在回风流中检修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人员。(26)在运行线路上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电机车的检修人员。(27)线路停电检修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工作人员。(28)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操作人员。(29)破碎机前后无挡煤研帘的责任人。(30)破碎机处的安全保护失效、急停开关不起作用不及时处理 仍继续使用的操作人员。(31)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组 织者和操作者。2、提升运输(1)提升机司机在运行期间,手离操作手把者(自动化开车除 外)。(2)在主井绞车运行期间,擅自进入井口栅栏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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