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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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 告制度的规定1、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 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2、发生或出现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 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 故),当事医务人员必须在半小时内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接报告后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节假日向医院总 值报告)。填写临床科室发生医疗过失行为报告登记表3、医务科接报告后,立即向医疗副院长报告,同时组 织相关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或抢救措施,避免或者 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和减少患
2、 者的损失。4、医务科接到报告后,还应与当事科室一起进行调查、 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如患 者有请求的还应向患者通报、解释。5、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务科/院总值应当 在12小时内向珠海市卫生局医政科报告:5.1 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的;5.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5.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广东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 形。5.4 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医疗机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经过;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科室、 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 时间、简要就诊经过、目前状况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采取
3、的 医疗救治措施;死亡患者是否尸检;患方的要求;初步处理 意见等。6、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院、医务人员 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重大事件或可能引发 恶性事件者应及时向医务科/院总值、保卫科和no报告, 同时向珠海市卫生局医政科报告。7、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 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当立即向区卫生局报告。8、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 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区卫 生局作出书面报告。9、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 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当在协商 (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10、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 院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 向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11、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制度的规 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 予以通报,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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