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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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固定 资产处置行为,依据高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权限的通知、 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权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学院占有、 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 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 置换、报废报损等。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的归 口管理部门。第五条 学院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权属清晰。权属关系 不明确或者存
2、在权属纠纷的固定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 方可处置。第二章固定资产处置原则第六条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 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 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处置。第七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通用办公设备使用年 限为6年;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为15 年。其他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原则上参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 类折旧年限执行。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处 置。对已达到使用年限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使用。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无形资产中的 土地使用权、其他资产中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 系改变等处置及涉及跨
3、级次处置的资产的审批权限,仍按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高等学校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省属高校报经审核后, 报省财政厅审批。省属高校实施资产处置时,凡单台价值在100万以上, 或批量价值在100万以上的资产,应当有具体相应资质的第 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学院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处置结果,于每个季度次 月10日前报备案。年度终了后,学院自主审批的年度资产 处置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在次年2月底前报经汇审后,统一 报省财政厅审定。第三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学院 财务,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 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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