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药复方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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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药复方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3年3月如果复方中拟加入一种已知活性成份的PK增强剂,则试 验设计可参照上述力)”项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基于 体外、临床前研究和/或药代动力学、药效学数据有合理的依 据,在随机对照临床试验中可采用复方中的已知活性成份药 品作为阳性对照开展优效性试验,而无需设置药代动力学增 强剂组。3)复方含没有或只有很低疗效的活性成份如果复方药物中的一种(或多种)活性成份本身对目标 适应症没有或只有很低的疗效,但充分的机制研究数据(例 如使用生物标志物)提示其与组成复方的其他活性成份之间 存在协同效应。机制研究数据(例如体外数据)、临床前研 究和人体药效学数据可能提
2、示复方可增强疗效。在这种情况 下,通常需要证明与复方中具有确切疗效的单药成份比较, 复方药物可增强疗效。(2)改善安全性如果复方药物的治疗目标是改善安全性,应进行随机对 照临床试验,证明复方药物与单药治疗相比,在不降低疗效 的前提下具有更好的安全性/耐受性。如果组成复方药物的 某个活性成份剂量低于其单药治疗的标准剂量,应将复方药 物与单药治疗的标准剂量进行疗效和安全性的比较。如果复 方中的一种活性成份可抵消或改善其他活性成份引起的某 种不良反应,则随机对照临床试验的主要终点应是预先明确 定义的不良反应,同时还需要证明复方药物与单药治疗相比 疗效不降低。如果体外实验数据、临床前数据和/或人体药效
3、学数据 表明,可提高安全性的活性成份本身对目标适应症没有或只 有很低的疗效,在随机对照临床试验中不需设置该活性成份 组。(3 )单药治疗不合适或不符合伦理的情形在艾滋病或某些抗感染等治疗领域,单药治疗效果不佳 或可能导致耐药性的快速发生,故将单药治疗设为对照组是 不合适或不符合伦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确证性临床试验应 将新的复方药物与现有的复方药物或标准联合疗法进行比 较,证明新的复方药物与现有的复方药物或标准联合疗法相 比,具有更优的疗效/安全性或相似的疗效/安全性(非劣 效)。新的复方药物可能含有与对照药相似或不同数量的活 性成分。主要参考文献1. European Medicines Ag
4、ency, Committee for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CHMP). Guideline on clinical development of fixed combination medicinal products . 1 October 2017.2. 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 , Guideline on clinical investigation of medicinal products in the treatment of hypertension. 1 January 2017.3. FDA , H
5、ypertension: Developing Fixed-Combination Drug Products for Treatment Guidance for Industry (2018).10一、背景和目的1二、适用范围1三、组方合理性的整体考虑2四、临床证据的整体考虑3五、临床试验设计的考虑4(一)加载治疗41 .药代动力学研究42 .药效学/探索性试验53 .确证性临床试验5(二)初始治疗61 .药代动力学研究、药效学/探索性试验62 .确证性临床试验7(1)提高有效性71 )复方中各活性成份都具有疗效72)复方含一种药代动力学(PK)增强剂 73)复方含没有或只有很低疗效的活性
6、成份8(2)改善安全性8(3)单药治疗不合适或不符合伦理的情形9主要参考文献10化药复方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芋原则一、背景和目的复方药物是指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活性成份的药物。复 方药物应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复方药物的明显临床优势具 体包括:与组成复方的一种(或多种)活性成份治疗相比, 使用复方药物可提高疗效,或在提高疗效的同时能够更快速 的起效。由于复方药物中一种活性成份可抵消或减轻另一 种活性成份的不良反应,或复方中活性成份的剂量低于其单 药治疗的标准剂量,因此可提高复方药物的安全性。与组 成复方的一种(或多种)活性成份治疗相比,复方药物可通过 改善依从性,进而带来临床结局的获益。本指导原则旨
7、在为开发复方药物的临床试验提供技术 建议。在应用本指导原则时,还应同时参考国际人用药品注 册技术协调会(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 ICH)和其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仅代表当前建议,将基于科学研究进展进一 步更新。如有本指导原则未涵盖的情形,应与监管机构沟通 交流。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主要针对复方药物中的单药成份为已知活 性成份(有充分安全有效性证据的已上市药品的活性成份) 的复方药物开发。主要适用于化
8、学药品,其一般原则也适用 于治疗用生物制品。对于在体内解离为两种或两种以上已知 活性成份的药物研发也可参考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不适 用于中药复方药物、以及由维生素、微量元素和矿物质组成 的复方药物。对于含有一种或多种未知新活性成份的复方药物研发, 应参照创新药临床试验相关的指导原则。三、组方合理性的整体考虑组成复方药物的单药应为已知活性成份,有充分的临床 试验数据证实各单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且各单药应是相同 作用机制药物中基于临床试验和/或临床实践应用中广泛认 可的药物。通常,组成复方药物的各活性成份均对疗效和/ 或安全性具有一定的贡献。某些情况下,复方药物的某一种 活性成份本身对目标适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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