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文档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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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GF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8月9、承包人的工作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 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 设计图纸交底.(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 要,保证施工期间的
2、畅通.(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 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 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0、分包人的工作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 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 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
3、、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 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 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 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 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 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
4、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 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 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 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 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 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
5、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11、总包合同解除11.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 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1L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 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 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11.3在本合同第1L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 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 付给分包人.12、转包与再分包12.1
6、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 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 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 企业.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 责任.三、工期13、开工与延期开工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 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 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
7、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 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4、工期延误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
8、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 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6)不可抗力的原因;(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 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 工期.15、暂停施工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 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
9、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 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16、工程竣工15.2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5.3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4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质量与安全17、质量检查与验收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 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 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
10、约定.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 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 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18、安全施工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 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
11、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9、合同价款及调整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 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 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 致):(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 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
12、方法,应当在专用 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 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 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
13、.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 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20、工程量的确认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 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 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 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 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
14、 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 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 量.21、合同价款的支付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 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 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
15、结算.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 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1.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 要求付款的通知.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 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六、工程变更22、工程变更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 分包人;(2)除上述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
16、指令.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 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 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 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 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 确
17、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七、竣工验收及结算23、竣工验收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 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 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 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 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
18、复相应缺陷并承担 相应的质量责任.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 报告之日.24、竣工结算及移交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 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 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 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 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24
19、.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 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 约责任.25、质量保修25.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 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 书执行.八、违约、索赔及争议26、违约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 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
20、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 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 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1、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 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 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27、索赔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
22、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 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 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 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 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 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
23、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 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 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27.4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 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 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 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28、争议28.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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