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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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一、医疗证明包括疾病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二、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具体要求如下:1 .本院中级以上资质医师。2 .初级职称、进修、实习、轮转医师开具的证明须有上 级医师审核并签字;各科医师限开本人执业范围内的证明, 并按照病情诊断如实填写,所写内容必须有客观依据,不可 推论。3 .原则上疾病诊断证明必须由被证明人本人前来办理, 特殊情况可由被证明人直系亲属办理。4 .病假证明按疾病诊断的性质来确定时间的长短,病假 证明建议休息时间: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病人一般不 超过7天。慢性病人出具病假证明,主治医师最长不超过半 个月,副主任医师以上者最长不超过1个月,证明日期须在 有效假期时间内,不允许补办。5 .门诊诊断证明盖章须持患者本人门诊病历且有就诊 记录、医师签字及休假天数,不符合规范病假证明不予受理。6 .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主管医师须凭本院原始 病历/资料及有关部门证明才可补办,并在补开的医学证明 上注明“补”。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须在病人死亡后,由经治医师负责填 写,患者家属到公共卫生科盖章备案。1、死亡医学证明必须了解死者情况的执业医师签字方 可有效。2、死亡医学证明各项内容认真填写,项目齐全,不得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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