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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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出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受让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O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 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已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双方依 据出让方案约定本合同内容,且合同有关内容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 入和生态环境保护
2、要求等。合同内容与出让方案不符的,以出让方案 为准。第三条 甲方作为出让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出让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该集体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三)o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不得违背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乙 方应当确保本合同和不动产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 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 合同和不动产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
3、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 抵押双方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不 动产权证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第二十六条乙方转让或者抵押本合同项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于转让或者抵押书面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书面告知甲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提交以下材 料:(一)转让或抵押的书面合同原件;(二)等资料。第五章期限届满与使用权终止第二十七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本合同 项下出让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甲方同意与乙方协商,并 给予其公平补偿。征收时,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由乙方建设的附着物的补偿
4、费归 乙方所有。第二十八条对乙方依法使用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除非有下列情况,甲方不得收回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乙方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且未依法办理改变土地 用途手续的;(三)乙方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四)乙方违反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使用土地且 拒不改正的;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公共利益收回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甲方根据收回时由乙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 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
5、的直接损失给予乙方补偿。甲方按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及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三十条、三十四 条、三十五条有关约定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乙方同意 及时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本 合同项下宗地的,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非有 下列情况,甲方应当同意予以续期:(一)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二)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或合同其他约定等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甲方同意续期的,乙方依法办理出让、出租等有偿用地手续, 重新签订出让、出租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出让价款、租金等土 地有偿使用费,并办理合同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6、第三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乙方申请续期未获同意或没有申 请续期的,乙方同意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 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由甲方无偿收回。甲方和乙方同意本 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由乙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 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一)由甲方收回由乙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并根据收回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给予乙方相应补 偿;(二)由甲方无偿收回由乙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乙方同意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 得人为破坏。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甲 方可要求乙方移动或拆除其建设的建
7、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 复场地平整。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乙方不按约定交回不动产 权证,未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的,甲方经公告或通知乙方后,可以持 本出让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等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三十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在条件允许下 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 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三十二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 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尽快(最迟不得晚 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一天内)向另一方书面告知有关情
8、况。不可 抗力结束后一天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 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并协商具体处理办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 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 超过60日,经甲方催交后仍不能支付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乙方无权要求 返还定金,甲方并可请求乙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 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 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甲方分别按以下约定,收回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权
9、:(一)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 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的,甲方在口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口其他 后退还乙方已支付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 息);(二)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 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的,甲方在口扣除本合 同约定的定金口其他,并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 土地闲置费后,退还乙方已支付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不计利息);该宗地出让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双方同 意按本条第二款第 项约定办理:(一)不予补偿;(二)乙方清除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 平整;(
10、三)甲方继续利用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给 予乙方一定补偿;第三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互相 监督,严禁造成土地闲置。除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外,因甲方或乙 方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当事人同意按照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合同双 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分别按以下 约定,协商解决有关补偿事宜:(一)因甲方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经乙方同意,甲方可有偿收回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因乙方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甲方可无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六条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
11、同意延期开工所 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不超过一年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出让价 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超 过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条有关约定办理。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 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出让价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七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 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可请 求乙方按本条第一项约定支付违约金:(一)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 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违约金;第三十八条本合同
12、项下出让宗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 指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由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乙方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甲方可请求乙方分别按以下约定支付违约金:(一)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范 围的,甲方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乙方 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二)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超出本合同约定标准范 围的,甲方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 相当于同比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第三十九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
13、行政办公及生活 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 行本合同,并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乙方限期改 正。拒不改正的,甲方可请求乙方分别按以下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自 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第四十条 乙方同意严格按照经政府部门批准产业准入要求、生 态环境保护要求等使用土地。乙方违反上述要求的,依法接受相关部 门处罚。第四十一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价款的,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
14、付出让土地。由于甲 方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乙方本合同项下受让宗地占有延期的, 未造成土地闲置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同意按乙方已经支付的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土地 使用年期按本合同第七条有关约定起算。甲方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乙方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乙方并可请求甲方赔偿损 失。甲方延期交付土地造成土地闲置的,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条有关约定办理。第四十二条 甲方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 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乙方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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