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开题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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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开题报告摘要: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虚拟空间与现实生活的联系更加紧密,网络 暴力作为网络时代的负面产物,借助网络平台的传播,不仅会破坏网络空间秩序、 影响社会秩序,也可能会对公民包括隐私权、名誉权在内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侵 犯,极易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如何有效通过刑法规制越发突出的网络暴力问题 已成为重中之重,所以,在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网络暴力的大背景,总结分析网络 暴力的概念、特征和种类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刑法和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在网 络暴力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立法和司法上的完善建议,从而 为立法和司法机关科学合理地规制网络暴力,保障我国网络环境的健康有序提供
2、理论基础是非常必要的。关键词:网络暴力;网络语言暴力;网络谣言;刑法规制引言在当前新时代的背景下,随着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进步与发展,网络 与现代人们的日常生活之间的关系也愈加密切,逐渐融入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由于网络上所传播的信息基本上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人们互相交流、表达观 点变得更加高效便捷。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网络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负 面现象,例如网络暴力。随着网络普及,很多网络使用者辨识信息的能力不足、 法律意识淡漠,助长了网络暴力的出现。一些网民举着“道德”、“正义”的旗 帜,化身为“正义使者”对某些社会现象和虚假消息评头论足,最后演变为对当 事人的恶意辱骂和隐私侵犯
3、。网络暴力行为严重影响、破坏了网络空间秩序和社 会生活秩序,因此,所谓“网络暴力”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在此背景下,论文基于我国现阶段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典在刑法规制方面所存 在的一些不足之处,立足于立法和司法中的实践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从而为 进一步归纳相关网络暴力行为的应有特征并探索未来刑事立法的完善提供理论 依据。一、网络暴力概述(-*)网络暴力的概念网络暴力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负面产物。迄今为止,对于网络暴力的 定义并没有统一的观点,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指行为人针对未经证实或已 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或者 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
4、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 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网 络暴力应是具有群体性、欺凌性和煽动性的新的暴力行为方式,是发生在虚拟网 络空间里,通过引导或自发组织的群体性言语欺凌,损害特定对象的隐私权、名 誉权,继而对行为对象进行精神折磨的暴力方式。”由于对本质、特征的不同理 解,网络暴力还没有形成一个绝对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想要获得网络暴力准确的概念,可以将“网络”和“暴力”两个 词分开理解,然后将两个词的本身以及扩展含义融合到一起得到一个新的概念。 按照此种方法可以得出,网络暴力是指由不特定的多数人或个人利用互联网平台 针
5、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表的具有侮辱性、诽谤性、污蔑性、煽动性等不适 当言论、图片、视频等内容或实施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从而导致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权益受损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二)网络暴力的特征明确网络暴力的特征是研究网络暴力行为的本质要求,是刑事立法的关键一 步,也是区分网络暴力与传统暴力和其他网络犯罪不同之处的重点,依据上文对 于网络暴力概念的分析,可以总结出以下特征:1 .虚拟性虚拟性是网络暴力的独特特征之一,包括实施空间的虚拟性,主体的匿名性 等。首先,虚拟性将其与传统暴力区分开来。在网络暴力行为中,施暴者的匿名 程度一般都很高,并且以各种方式影响受害者。其次,因为网络暴
6、力实施环境本 身就具有虚拟性,他们将自己的真实身份隐藏在未实名认证的社交账号之后(例 如,虚假的个人资料、照片或头像),任何使用电脑或手机连接到互联网的主体, 都可以隔着屏幕评论网络事件。最后,施暴者隐藏真实身份使其相对于受害者更 为有利,一方面施暴者的行为不太可能被追究到责任,匿名也使受害者增加其恐 惧的程度;另一方面网络暴力会使受害者感到孤立和无助,可能会遭受更高程度 的心理困扰。2 .行为主体的盲从性通常来讲,“网络暴力”这类事件都是由特定的主体发起、组织、策划,通 过一系列手段进行引导、煽动并利用不明真相的网民对某些事件或个人进行“审 判”、辱骂等行为引起的。其中,许多网民认为在互联网
7、中发表一些评论、看法 并不算是违法行为,没有意识到刑法已经对网络空间进行了规制。还有一点,由 于法不责众的心理存在,这种不特定的主体往往人数众多,即使知道自身的行为 是违法的,也不会中止其行为。正如著名的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所描述的“群体通常只是处在一种期待 注意的状态中,因此很容易受人暗示。”因此,大部分的网络暴力事件的参与者 实际上都是受到蛊惑、诱导被网络暴力的发起者、组织者、策划者利用,他们并 没有了解整个事件的真实情况,对事件缺乏全方位的考量,更容易极端地去处理 问题。3 .行为后果的危害性与传统暴力、侮辱诽谤等行为的危害不同,网络暴力不仅危害现实社会秩序 和网络社会秩序,而且对被害人
8、也会产生恶劣的影响。一般而言,网络暴力一旦 发生就会不可避免的对他人的人格权或名誉权造成侵害,虽然不通过网络平台也 能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行为人既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 手段来侮辱诽谤他人,在实质上看来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是,由于互联网传播信 息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相较于传统的侮辱诽谤行为,网络暴力的影响面更广、 负面效应的传播速度更快、持续时间更久、侮辱诽谤的程度更大。一般来讲,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在时间上存在一定的延迟,在空间上存在距 离,这使得施暴者在实施网络暴力时往往看不到受害者的反应,因为缺乏直接的 反馈,所以他们并不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这种危害性严重影响被害人
9、及 其亲属的现实生活,造成“社会性死亡”,严重者还会造成被害人不堪网暴而自 杀。(三)网络暴力的种类根据网络暴力的行为方式,网络暴力可以分为网络语言暴力、人肉搜索和网 络谣言的捏造传播三种类型。4 .网络语言暴力网络语言暴力是指在互联网中针对某一事件的相关人员使用文字、语音、视 频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对其进行谩骂、诋毁以及其他人身攻击性质的言论,导致他 人名誉和精神健康受损等危害后果的行为。在数字化高速发展的今天,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高度匿名化,这种网络暴 力现象越来越多,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网民在使用微博、贴吧等社交软件时 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力相对弱化,一些网民错误地认为自己在网上发表的言
10、 论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便对他人肆意侮辱、谩骂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等合法 权益。5 .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指通过借助网络平台信息的发达性,对某个人或群体进行信息的 收集、整理,然后公之于众,使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的一种网络暴力行为。人肉搜索一般都是以道德正义为出发点,但是在维护正义的过程中,人肉搜 索往往会转化为非理性的网络暴力,部分网民在这个过程中会对未经证实或者已 经证实的网络事件,针对被搜索对象及其亲友发表侮辱性、攻击性的言论,从对 被搜索人的道德审判逐渐转化为侵犯人权的暴力行为。6 .网络谣言的捏造传播网络谣言的捏造传播是指行为人通过微博、论坛等网络社交媒体传播平台, 故意捏造、变造
11、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或者严重扰乱社 会秩序的行为。网络谣言不仅会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危害公众利益,严重的还会 危害到国家利益。而且,这种网络谣言一旦在网络平台中蔓延开来,很难得到有 效的控制,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这就印证了 “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 腿”的老话。之所以将网络谣言的捏造传播与网络语言暴力分为两个不同的种类,是因为 二者虽然有一部分相同点,但是在本质上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比如,网络谣言的 捏造传播的内容是虚假信息,与之相对应的罪名主要是诽谤罪、编造、故意传播 虚假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而网络语言暴力的内容包括侮辱 性、攻击性的言论、图片或视频
12、,与其内容的真假无关。而且网络谣言的捏造传 播作为网络暴力行为中相较于网络语言暴力所危害的法益更多,将二者分开研究 更为合理。二、网络暴力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随着网络暴力及其他网络犯罪被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重视起来,其治理 已经初见成效,我国关于网络暴力的刑事立法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对公民合 法权益的保障是从特殊主体到一般主体的趋势,司法实践是从对社会秩序的管理 维护到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的过程。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于网络空间的 侵权行为多以民事案由处理,对利用刑事案由去处理此类案件还不够重视,与此 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因此,现行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还存在一些不足。(一)刑事立法中
13、存在的问题第一,没有规制网络暴力的单独罪名。目前,我国还尚未形成一个完整而严 密的规制网络暴力和其他网络犯罪的法律体系,只是一系列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一 起作用对网络暴力进行限制,相对比较分散。虽然规定了网络暴力犯罪的刑事责 任,对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会出现部分法律法规难以完全覆 盖包括网络暴力在内的相关的网络犯罪行为的现象。有的学者指出:司法解释和 刑法修正案本质上均属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急之策,并且无法系统地 界定网络暴力和其他网络犯罪行为中的专业性术语,缺乏科学、系统和前瞻性 的判断。第二,对网络语言暴力适用罪名的准确性质疑。201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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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 暴力 刑法 规制 开题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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