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特困救助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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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特困救助政策一、认定条件(一)持有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 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 无履行义务能力。(二)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 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 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 人;4、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三)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 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四)
2、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2、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 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 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的;4、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 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 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
3、收入低于 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 状况规定的;6、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 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 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金780元,护理费80元);有3项以 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 力(特困金1080元,护理费350元);有4项以上(含4项)指 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金 1080元,护理费1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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