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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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 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采购法和招投标 法及有关法规和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办法(试行)、省级单位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要 求,并借鉴其他高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的制度和经验,结合 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部门使用学校资金、自筹资金、贷款、接受捐 赠资金采购的物资设备均适用本办法。使用上级拨付的专项 资金及其他类型的财政性资金,若资金拨付时规定了采购方 式的,以上级规定为准,若没有规定采购方式的按本管理办 法执行。第三条学校的物
2、资设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和“集体采购、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选定 符合使用要求、性价比高的物资设备。第四条各项采购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 各项规章制度。参与采购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都要 自律规范、各尽其责、主动配合,协调支持,努力提高工作 效能。并根据中标条件公开确定中标人的采购工作方式。(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指按照采购领导小组规定 的资质条件及邀请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参 与投标,并按照评标人员综合议定的中标条件确定中标人的 采购方式。(三)、询标竞价。询标竞价采购指由采购领导小组按 照议定的资质条件,在对商家资质、产品质量、生产条件
3、及 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比较的基础上,直接邀请三家 以上的供应商投标报价,采购工作小组通过综合评议、竞价 谈判,按照“资质保证、服务可靠、价格最低”原则确定供 应商的采购工作方法。四、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指在最近招标选定的 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由原供应商继续提供某种物资设备的 采购工作方式。属下列4种情形之一,经学校领导批准可采取单一来源 采购方式采购。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 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 向原供应商采购的;3、使用单位由于技术原因必须在原招标标的范围内签 订补充合同的,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
4、50%的;-10 -4、经常性使用、购买的设备物资;市场价格、质量弹 性不大的物资设备。五、商务关系存续。商务关系存续是指在最近招标选定 的基础上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需要由原供应商继续提供 某种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方式。对于预计累计年内续供货款 额达3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资产管理处认为有必要保持与 质量、价格、服务状况良好供应商的商务关系,继续由某家 供应商提供某种或某类物资设备,可考虑市场实际情况,存 续商务关系。商务关系存续时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超 过存续期限,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考察遴选。第十九条购置单位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应尽量通过符合 海关优惠政策条件的形式进行采购。第二十条所有询价谈判
5、采购活动应填写询价谈判采购 活动备案表(见附表5),所有采取招标形式的采购均应 填写招标采购活动备案表(见附表6)。第二十一条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了解市场及相关行 业信息,建立常用设备物资“采购资源信息库”。采购资源 信息库应准确反映各供货商资质信誉及可供商品、已供商品 品种规格、型号参数、价格状况等信息。采购资源信息库实 行滚动优选,动态管理。第二十二条无论按哪种方式实施采购,采购之前,采购 管理办公室必须对供应商资质信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及-11 - 完整性进行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应提供资质文件一般包括: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证明或法人 委托授权书、特殊行业管理生产
6、许可证明、产品质量证明书、 年度审验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或鉴定报告等。对采购资金额度较大的项目,必要时,由学院领导安排 产生考察组,对供应商的生产经营条件、产品业绩情况、原 材料配件、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在考察基础 上应形成考察报告,提交采购领导小组。供货商如有以下行为应取消其参与或中标资格。并在采 购资源信息库中及时反映,具体包括:1、提供虚假资信材料,骗取合法供应商资格的;2、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应商的;3、向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4、偷梁换柱、供应假冒伪劣商品的;5、采用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的。采购管理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供应商提供的样 品及时进行
7、封样。对质量性能特殊或采购量大容易引起争议 的物资,封样保存的时间不得低于合同有效期。第七章合同的签订第二十三条超过1万元的采购活动必须签订采购合同书, 合同书由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订,主管 资产管理工作或主管其他工作的院领导和院长分别审签,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具体要求如下:(一)、合同书草案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招投标文件 和供货方承诺草拟。(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供货方在招投标过程中 的承诺均为合同书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三)、参与、监督采购活动的所有人员均需在合同 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四)、物资设备采购合同(一式四份)应在签订后将 合同副本1份留财务处备案。
8、(五)、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 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发生纠纷协商 不成的,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解决。(六)、合同签订后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的,按照 学院相关规定办理。第八章验收及付款第二十四条凡购置的物资设备均要办理验收手续。验收 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使用单位须安排人员认真进行开箱 验收、进行性能测试,合格后填写验收单。凡不符合标准的 应拒收。验收完成后填写到货验收单(见附表7)。第二十五条报账付款:(一)、采购的物资设备验收合格后,各单位必须按学 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 记手续。(二)、使用单位在办理完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
9、后, 持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固定资产入账单及学院领导审核后的 合同、申购计划、购物发票等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三)、购物发票必须由经办人、保管人、使用部门负 责人、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并符合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和 规定。第九章纪律和监督第二十六条物资设备未经申报、批准,不得私自采购, 凡私自采购的,管理人员不得验收入库,资产管理处不予登 记,院领导不予签批,财务处不予报销,一切责任和损失均 由自购者承担;第二十七条采购工作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第二十八条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 货商,不得向供应商泄漏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 息
10、。第二十九条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 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及有失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第三十条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应反映在订立的 合同之中。第三十一条采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工作接受学校相-14 - 关业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财务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有责任 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拒付货款。第三十二条学校监察部门,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实施全 过程监督,对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参 与对供应商的考察选定。采购活动的监督方式由学校监察部 门根据情况需要确定。第三十三条监察部门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实行监察报 告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终结,监察人员应在招标
11、采购活 动备案表的监察报告栏形成监察报告。监察报告应能准确 反映本项采购活动的实际情况,并对采购活动情况作出监察 评议。第三十四条有关采购业务主管部门的“采购资源信息库” 需定期提交监察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定期对采购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工作应以监察、审计、财务、工会等部门为主干组 成,检查内容由学校提出。第三十六条下列现象属于采购违规行为:1、违反集体采购原则的;2、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3、未按规定形成采购工作文书或归档备案的;4、向投标人透露其他潜在供应商有关情况的;5、接收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第三十七条采购工作按照“谁的职责,谁签字;谁签字,
12、 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凡只签名未提出意见的,认定为 “认同意见”。第三十八条对在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中工作程序违反国 家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学 校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第三十九条凡因工作处置失当、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 经济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对各种以权谋 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对构 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第四十条学校对采购工作职责履行较好,成效突出的部 门或个人,实行奖励制度。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校在校内正式立项、使 用学校资金进行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学校及相关部门将按 照本办法结合各方面的工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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