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医学专科中心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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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队医学专科中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队医学专科中心管理,促进军队医 学学科建设和军事医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军队医学专科中心管理工作的基本 依据。本规定所称医学专科中心,是指军队医疗机构根据临床 医疗、保健和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卫勤保障需要,经总后勤 部卫生部批准,依托优势特色学科和先进医学技术组建的从 事医疗、疗养和医学科研、教学的医学机构。包括专科技术 研究所、专科技术中心、专病技术中心和疗养康复技术中心。第三条军队医学专科中心的基本任务是:引领和瞄准世界医学发展前沿,组织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实 践,承担医疗体系内伤病员的专科医
2、疗保障、非体系伤病员 疑难危重疾病的会诊、转诊、救治和伤病员的疗养康复保障, 培养医学技术人才,促进军事医学技术创新发展,推动全军 医疗机构学科技术进步和医疗保障能力提高。第四条军队医学专科中心管理应当坚持“强化军事特色、推进科学发展”的总体思路,遵循“优化结构、加强内 涵,平战结合、注重实战,以人为本、强化服务,创新发展、 整体提高”的原则。(-)基础建设;(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三)技术水平;(四)业务管理;(五)医疗、疗养、教学、科研工作绩效;(六)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军队医学专科中心考核评估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下达通知;(二)成立考评组;(三)组织学习建设和考核评估的标准;(四)
3、组织考核评估;(五)与被考评单位交流考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六)报告、通报考评结果。第二十五条 军队医学专科中心考核评估结果,按等级 分为优秀单位、达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军队医学专科中心考核评估分数实行千分制。专科技术研究所考核评估分数达到90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单位,850 分(含)以上的为达标单位,不足850分的为不达标单位;专 科技术中心考核评估分数达到85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单 位,750分(含)以上的为达标单位,不足750分的为不达标 单位;专病技术中心考核评估分数达到800分(含)以上为优 秀单位,达700分(含)以上的为达标单位,不足700分的为 不达标单位;疗养康复技术中
4、心考核评估分数达到850分(含) 以上的为优秀单位,达750分(含)以上的为达标单位,不足 750分的为不达标单位。第二十六条 凡被确认为优秀或达标单位的,作为下次 评审军队医学专科中心的依据,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 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对优秀单位予以表彰;中期考评 被确认为不达标单位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 末仍未达标的,取消军队医学专科中心资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 军队医学专科中心评估考核标准、军 队疗养康复技术中心评估考核标准,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学专科中心管 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 15日总后
5、勤部发布的军队医学专科中心和专科研究所管理 规定即行废止。第五条总后勤部卫生部主管全军医学专科中心的管 理工作,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负责所属医学 专科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军队医学专科中心应当根据部队医疗保障需 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强化职能宗旨意识,突出多发、急 危重症疾病及战创伤的防治技术研究,采用先进的诊断治疗 和疗养康复技术,为部队官兵和老干部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 保障服务。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七条军队医学专科中心实行定期申报审批制度。军队医学专科中心的申报评审,每2至3年开展1次。 经批准组建的医学专科中心,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满 后应当重新申报评审。第八
6、条申报专科技术研究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军队医学专科中心;(二)近5年,至少有1项创新技术项目、1种重大疾病 诊治技术分别在国内处于领先,诊治例数在军内达到前3名; 临床治疗好转率、治愈率和疑难危重病人比例(CD率)在国内 处于前列。属于医技专业的,开展技术项目水平和诊断准确 率在国内处于领先;(三)近5年,年度平均门诊、收容的地方和军队人员数 量分别处于军队同专业学科前3名;展开床位(口腔椅位)数、床位周转次数在军内领先。属于医技专业的,完成例数和报 告时间在国内处于前列;(四)近5年,获军队(省部)级科技进步(医疗成果)二等 奖不少于3项(至少有1项科技进步奖)或者获军队(省部)级科
7、 技进步(医疗成果)一等奖不少于1项,或者发表SCI(或ICMM) 论文不少于10篇且影响因子总和达15分,或者获批承担军 队(省部)级以上本学科专业重点科研课题5项以上(至少有3 项科研课题研究经费在50万元以上);(五)学科带头人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博士研究 生导师,在本专业领域内知名度高,在军队或者省级医学专 业委员会任主任委员,或者在国家级医学专业委员会任常务 委员以上职务;(六)专业技术干部队伍结构合理,主系列人员不少于30 人,研究生学历人员占主系列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七)本专业学科或者所在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应当满足 医学专科中心医疗、教学、科研需要;专科检查室、资料室
8、齐全配套,仪器设备功能良好;(八)近5年,向基层部队派出医疗队、挂钩帮建下级医 疗机构、培养人才数量及效果,在军队同专业领先。第九条 申报专科技术中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军区级单位的医学专科中心;(二)近5年,至少有1项创新技术项目、1种重大疾病 诊治技术分别在军内处于领先,诊治例数在军内处于前列。 临床治疗好转率、治愈率和CD率在军内处于前列;医技专 业诊断准确率在军内处于前列。属于医技专业的,开展技术 项目水平和诊断准确率在军内处于前列;(三)近5年,年度平均门诊、收容的地方和军队人员数 量分别处于军队同专业学科前列;展开床位(口腔椅位)数、 床位周转次数在军内处于前列。属于医技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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