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调查报告(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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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税收调查报告(8篇) 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调研报告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展,纳税人也由单一的一元化经济形式向兼并重组、多元多样化方向过渡,新兴集团性经济体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集团性企业形成的母子公司、兄弟企业,其对外经营的经济实力、生产效率、市场的占有率与扩张率等显著增加,其在筹资、投资、经营活动中的运作机制与对资金的调度力量,以及在企业收入、本钱、费用等事项上的税收筹划也都优于单一独立性企业,并且集团性企业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奉献更是在逐年增长。但也有局部集团公司实行了一些非法避税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与税收秩序,同时也发觉与暴露了税务部门当前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缺乏之处
2、和薄弱环节。下面,就如何进一步加强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税务部门对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 当前税务部门对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日常税收巡查工作的浅表性。目前基层分局责任区治理员对集团企业的日常巡查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一些案头静态资料,相关动态经营外表变化状况的口头性询问、了解,即使是实地检查、巡查,也是粗略性的了解与查看,对集团企业财务核算与企业实际经营运作之间实质性的差异与联系,了解甚少或无法了解,其收到的效果不是很大。 2、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的畏难性。调研中,发觉目前责任区治理员对集团性企业征管工作的畏难性主要表
3、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思想上畏难。集团性企业根本上都是分局、区局乃至区、市政府的重点税源企业和龙头性企业,治理员心理压力较大,工作上怕出错,不敢轻易实行一些强硬的征管手段和征管措施,怕遇到阻力,也怕得罪人; (二)是业务上畏难。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集团性企业大多数所涉税种较宽,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更有营业税、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等税种,这对责任区治理员就提出了高要求、高标准。要求责任区治理员在把握的税收政策、会计业务核算上要做到“全、广、精、深”,其难度系数高了很多; (三)是实践上畏难。在基层税收征管实践中,尤其是对集团性企业进展解剖或调研时
4、,责任区治理员往往是怕走进去出不来。有些集团企业跨省、市、区(县)甚至跨国经营,集团内有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境外公司等,涉及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属于不同的省、市、县以及区(县)内的不同治理分局和治理机构。故而有时对集团性企业开展的效劳性调研或工程解剖工作深度不够,调查流于外表文章。 3、日常税收检查的单一性。责任区治理员对决策监控系统、票表比对系统产生与形成的相关集团企业特别信息的检查,如红字发票的检查、运费发票的协查、税负偏低状况的核查,往往就事论事,不深究、不去挖掘集团企业间深层次的缘由,仅停留于查出一般性问题即可。 4、纳税评估工作的局限性。通常状况下,基层纳税评估人员仅对集团内某一企
5、业当期(一般当季或所属月份)或当年(一般为当年1月至当年评估期)状况进展评估,评估时间较为紧凑,评估工作量又大,以前年度往往成了纳税评估的“免扰区”。同时,在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对纳税人涉嫌非法避税事项进展合理调整时,却又很难把握“合理”这个尺度,区域内同行业合理性参照指标欠缺,税务人员易产生较高的执法风险。因此集团关联企业业务的调查有时也满意于“浅尝即止”。 5、税务稽查工作的约束性。目前,基层分局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虽说不分经济性质,不分规模大小,只要具备并符合诚信纳税人条件都可参评,但必竟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名额有限。故基层分局对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主要还是以规模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
6、集团性企业中的主要企业为主。依据国税发20xx92号文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治理方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赐予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的鼓舞。假如集团中成员企业连续两、三次被评为a级诚信纳税人,那么该企业连续 五、六年甚至更长时间都与日常性税务稽查“无缘”。 6、税企沟通方面存在偏颇性。在对集团企业的税企沟通方面,基层治理分局往往片面强调税源、税负的治理,而对纳税风险点的效劳、在税法解读的系统性、全面性方面还做得不够或欠缺。对集团企业在会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会计科目会计核算的明细程度、产品生产经营的运
7、作机制等方面相互沟通的力度、深度不够。 二、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筛选,我们对近10户集团性企业进展了为期几个月的调研工作,发觉目前集团性企业在税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存在不准时申报应税收入的情形。调研中,我们发觉目前集团性企业不准时申报应税收入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直接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展核算,并长挂“发出商品”科目,直到客户来款前方才开票实现销售。而在责任区治理员日常巡查、检查工作中,纳税人则将之解释为向分支机构、外地办事处发出的“样品”等事项来处理;二是生产工期12个月内的短线产品长挂“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科目进展混淆核算。一旦遇
8、税务人员询问,则解释为对方单位的预付款项,从而到达将应税产品推迟开票、推迟申报的目的;三是依据销售部门的“传递单”开票申报。调研中发觉集团企业的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往往各负其责,互不干预,应税产品的销售完全不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四是有些集团企业存在对外产品建立工程业务,如销售给房地产公司的门窗等产品,为上市公司或规模性企业生产的成套设备等,“单设”工程处进展核算。工期短的,未依法准时确认收入,工程超过12个月未完工的,增值税方面,未依法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商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所得税方面,未在纳税年度按工程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批或分次确认收入,直到工程竣工决算
9、后,方才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或甚至在对方款项全部收到前方才确认收入。企业长期处于低税负、无税负状态或经营常年处于亏损状态。 2、集团内关联企业在关联业务定价上存在随便性。目前,集团性企业产品都采纳集团统一的“品牌”对外销售,因此其成员企业往往通过先开票给集团公司,再由集团公司开票给客户最终实现销售的。而由于成员企业在产品合同的签订、销售的履行、款项的收付、销售人员工资的支付等方面无须支付费用,故成员企业往往根据扣除上述销售费用的肯定比例(通常称为扣点)开票申报纳税,由于其费用列支不行分割,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可确认为合理性行为。但有些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往往存在着享受肯定的税收优待政策:如享受外商投资
10、企业所得税“三免二减半”税收优待、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限额内“先征后退”税收优待以及享受环境爱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企业所得税优待名目所列专用设备投资应纳税额抵免的税收优待等,故而其在开票扣除销售费用比例时或高比例扣除如18%-20%,或低比例扣除如2%-3%,企业何时优待期完毕或发生变化,何年重新定价,外表上看好像企业定价原则长期不变,实则是躲避了国家税收、转移了企业税负,最终到达了少缴税的目的,通过不合法的税收筹划,自我实现了集团企业利润的最优化目标。 3、关联企业通过相互占用资金转移费用。调研中发觉集团性企业通常都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对外筹资、融资,融资款项各成员企业可共同享用,而利息费用
11、的支出则有意向实现利润较多的企业或不享受税收优待的企业倾斜,享受税收优待的企业在经营资金的收取与支付上,则往往通过互转往来的方式由其它企业代付代收,从而躲避了长、短期借款问题,并通过“往来链条”在成员企业间实现购销经营资金的循环。 4、利用特别混合销售行为在应税税种间进展避税。调研、评估中,发觉局部集团企业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供应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存在主体税种跨征管机构征收与治理的情形,如纳税人销售自产金属构造件、铝合金门窗、大型机器设备等并同时供应建筑业劳务(见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其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隶属于国税与地税部门征管时:一是通过“平价”或“低价”开票销售在
12、集团企业或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间转移货物实现避税;二是通过加大安装费用等的不合理比例利用“税率差”进展非法避税。 5、集团企业间存在随便调整人工本钱核算的情形。调研中发觉,集团成员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或免征、减征所得税优待的企业,其用工人数与工资支出在成员企业间的安排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具有随便安排、调整成员企业利润之嫌。 6、存在非法提取永久性差异支出增加费用、削减利润的情形。特殊是存在于集团企业长期处于日常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免扰区”状态下。如调研中发觉局部集团成员企业提支了应据实进展扣除的基金、费用和巧立明目提取而无需支付的.基金、费用,利用税务检查的“时间差”打“插边球”,缩减应纳
13、税所得,少缴所得税。 7、企业存货的会计核算不够标准。尤其表现在对库存商品的核算上,有些集团企业其库存商品的收、发、存与其销售存在着特别亲密的关联性关系时,如通过核实库存商品在各环节的流转数量能够测算、核算出其应税销售数量时,企业往往在账上有意不核算数量,仅按批次、金额进展粗放性、躲避性的核算,从而给税务人员日常巡查、评估、检查等工作增加难度,设置障碍,请其绕道而行,使其无功而返。 三、对加强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加强责任区治理员日常巡查工作的深度。巡查工作开头前,要充分收集政府、工商、地税、外贸、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外部信息资料,加强信息的交换、更新、反应,同时充分利用内部一户式治理系统
14、和决策监控软件系统等征管信息平台,调阅集团企业的各类、各项静态数据资料,分析、排查特别数据信息资料,列出主要疑点和巡查的主要环节、主要方面,有目的地进入集团企业,运用趋势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同行业比拟分析法等进展深层次的巡查、核查工作。 2、加强税收、会计业务的全面、深入的系统学习。集团性企业的税收征管不仅要求责任区治理员须把握较全面的税收政策,具备较高的会计业务和会计核算学问,而且要求其具有肯定的经济治理、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学问。因此,加强学习,只有水平过硬了,才有充分的发言权利和动手力量,才能走的进、出的来。 3、建议试行集团性企业集中治理制度。建议基层所辖集团性企业较多的分局,
15、可以实行集团性企业选派一至二名税收、会计业务水平较高的治理员专人统一治理的方法,从而提升集团企业税收征管的质效,积存集团企业专业治理的阅历,探究集团性企业重点、专业性治理的有效途径。 4、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适当的时候取消a级诚信纳税人两年免查(除专项、专案检查和金税协查外)的优待鼓舞政策。税务部门依率计征,纳税人依法纳税,应是征纳双方税收合作信任主义原则的根底,税务部门不宜发“免检牌”给纳税人作“筹码”。对将来事项形成的不公正税收待遇,肯定程度上破坏了正常、和谐的征税关系,一段时期税务稽查监控的职能,对具有免检资格的纳税人而言消失了“真空”。 5、开展常常性、深层次的检查与调研工作。建议由省、
16、市、区(县)统一组织开展行业性集团企业、规模型集团企业、重点税源类集团企业、风险性集团企业等类型的效劳性调研、日常性税务稽查工作。从而逐步增加对集团性企业的纳税效劳、会计核算的标准与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6、切实加强税企沟通。为集团公司全方位地解读税收政策法规,加强税收与会计在销售实现、费用列支方面差异性的辅导与解读工作,建立集团性企业每年1-2次系统性税法解读制度,进一步提升集团企业的纳税遵从度。 7、有效标准集团企业转让定价与转移税负行为。一是建议省、市局定期公布(半年或一年)或参照上年公布区域内行业产品转让定价的预警区间指标,以及符合条件征收营业税的特别混合销售行为行业性应税建筑业劳务的预
17、警区间指标。从而供应给基层一线征管人员在征管实践中参照适用;二是依照征管法、新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特殊纳税调整实施方法(试行)的规定,实行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本钱加成法、交易净利法、利润分割法等方法,对集团企业的关联业务,合理进展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整。 8、严峻打击集团企业间有意虚列、多列或少列本钱费用,转移利润、削减应税所得的行为,日常评估工作中,发觉一次,打击一次,发觉二次,移送稽查,严查重罚。 9、有效标准集团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特殊是加强与标准纳税人产品本钱的核算。对其有意不核算产品数量,躲避税务机关监视的行为,要加大执法的力度,实行强硬的措施,责令其限期改正、
18、罚款甚至于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净化公正竞争的税收环境。 企业税收调查报告二 近年来,局部企业实行注册商贸企业的方法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事虚开专用发票活动,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治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几个文件来标准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治理。然而,从实际操作来看,这些方法给相当局部新办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诸多不便,笔者就相关税收政策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新办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初步探讨。 一、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实行分类治理违反了税收公正主义原则。现行
19、政策规定,对于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治理。对具有肯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治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估计年销售额可到达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治理。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则要求要先按小规模纳税人治理,待一年内销售额到达180万元以前方可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治理。这样的政策规定不利于构建公正的税收环境,也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正竞争,更限制了小型商贸企业的进展壮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执行
20、的连续性不强。 总局在国税创造电20xx37号文中规定小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1年内销售额达180万元后才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时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展税务登记时,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治理,但在国税创造电20xx62号文件中更正为只对具有肯定规模、有固定场所、估计销售额到达180万元能申请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及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条件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下发国税函20xx1097号明确如何解决预缴税款占用企业资金问题,从以上三个文件可看出该政策制定不够严谨,政策无
21、连续性,经常在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剧烈反映问题时,总局才下文明确,给人造成哪里有征管漏洞哪里堵漏感觉,难以反映税法的刚性及严厉性。 (三)认定政策较模糊,政策界定难度较大。 1、总局在国税创造电20xx37号文中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治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开型商贸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又没有给定肯定的标准,如何为规模较大?在国税创造电20xx62号文件中第三点中指出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详细是指哪些“规定条件“没有明确; 2、总局在国税创造电20xx37号、国税创造电20xx51号及62号文件中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
22、规定预缴税款,但假如纳税人不需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领用一般发票要不要按4%预缴税款总局文件中未明确,造成各地的执行过程中不全都。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43号)中规定,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经企业申请,也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报征收、发票治理等规定办理。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
23、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治理的通知(国税发20xx6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需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其认定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无实质意义,现行商贸企业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需进展改良。 二、完善商贸企业认定中的对策: 由于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槛提高,使一大批商贸企业销售的商品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为此,税务机关应依据商贸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出既符合企业经营特点又能将其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税务治理的治理措施,使尽可能多的商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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