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租赁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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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8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平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_车的租赁事宜达成全都意见,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协议。 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租用乙方汽车一辆作为工作交通车,在公正、公正,互惠、互利的根底上,经双方协商,形成以下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所租用乙方汽车的根本状况: 号牌号码: 车辆类型: 全部人: 全部人地址: 额定载客: 车辆保险状况: 车辆年审状况: 二、租赁价格及结算方式: 甲方租赁乙方汽车的价格为 元/月,每月 日结算一次。结算时由乙方出据正
2、式发票。 三、租赁期限: 租车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甲方单方停租止,但甲方需提前15天通知乙方,办理停租手续,协议即终止。 四、甲方职责: 1、因甲方租用所产生租用车辆的路、桥通行费、停车费、车辆的燃油费均由甲方担当,包括租赁期间的路桥年票; 2、按规定支付乙方租车费 3、甲方租赁期间调度乙方日常驾驶工作,保证行车安全,并支持乙方做好乘车人员的上、下车纪律治理。 4、除以上1、2、条款所列的费用外,其它一切与租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均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职责: 1、乙方保证车辆按时年审,性能能够满意甲方工作需要,安全性、牢靠性高; 2、乙方必需购置车辆保险及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必需到达20万以上
3、且在有效期以内; 3、乙方按时缴纳各项规费,保证甲方能正常用车; 4、乙方必需自己驾驶或者聘请专职驾驶员驾驶,如乙方允许(乙方不予制止视为允许)甲方人员驾驶,所产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担当任何责任; 5、乙方车辆必需随时听从甲方的调派,随叫随到,效劳热忱周到; 6、乙方按车辆保养规定、按时保养车辆,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7、乙方车辆发生故障时,乙方必需马上修理,甲方每月给乙方12天修车保养时间,如超过时间,乙方必需供应其它同等条件的车辆供甲方使用,否则甲方将扣除相应的租金; 8、乙方若因汽车年检、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及其他个人事务等,造成误工时,甲方应扣除相应的租金。 六、如
4、乙方未准时购置相关规费或年审,则可视为本合同自行解除,一切后果由乙方担当。 七、承租方对租赁车辆要妥当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驾驶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及各种证件的丧失,由承租方根据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赔偿出租方。(此款项不包括自带、自驾车辆) 八、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双方共同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乙方必需自备通信工具并确保24小时开机,如需要更新联系号码必需提前1天上报申请并通知公司全体人员储存。如因联系不上或者有意拖延接听电话时间造成公司直接损失,马上解除合同,并扣除当月租凭全部费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名) 或被授权代理人(
5、签名) 日期:_年_月_日 日期:_年_月_日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 篇二 出租方:_ 承租方:_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治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承租方所租用出租方汽车的根本状况 号牌号码:_ 车辆类型:_ 车辆保险状况:_ 车辆年审状况:_ 其次条、租赁价格及结算方式: 承租方租赁出租方汽车的价格为_元月,每月日结算一次。结算时由出租方出据正式发票收据。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车日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承租方需提前_天通知出租方办理停租手续,协议即终止。 第四条、出租方的权利及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全部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商
6、定费用。 3、向承租方交付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4、交接租赁车辆时照实供应车辆状况信息,保证车辆按时年审。 5、出租方必需购置车辆保险及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必需到达_年审,则可视为本合同自行解除,一切后果由出租方担当。 6、出租方在本合同商定期限未满时收回车辆时,需提前_天告知承租方,如已收取承租方预付租金,出租方需退还相应预付租金。 第七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商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担当以下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_%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连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
7、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局部租期租金总额的_%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以下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供应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急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担当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转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帮助出租方按时参与
8、车检或修理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缘由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承受惩罚。如拒绝承受惩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特殊商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正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担当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打算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
9、租方(签章):_ 承租方(签章):_ _年_月_日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6 篇三 合同编号:_ 承租方 电话 住址/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经办人 电话 住址/地址 保证人 电话 住址/地址 驾驶员 驾驶证编号 档案编号 电话 车牌号 车型 颜色 燃料标号 租金标准 保证金 起租时间 应还时间 租期 限驶里程 超程费 超时费 预付租金 付款方式 下次付款日期 合同变更记录 特殊商定 签订合同前请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时)起生效 出租方(签章):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月 日 承租方(签章):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月 日 保证方(签章):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月 日 _市
10、工商行政治理局 _市运输治理局 制定 二oo三年十二 北京汽车租赁合同6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双方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 1.1详见本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 二、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2.1出租方应保证租赁车辆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供应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及保险单复印件等有效证件,且保证该等证件在租期内合法有效。 2.2出租方负责定期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 2.3出租方负责对租赁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抛锚或故障供应24小时全国救援效劳平台,其中对于租赁车辆由于本身质量问题而发生的
11、故障,出租方有义务免费进展施救。其他故障由出租方施救的,承租方须自行担当费用。如经施救后车辆仍无法正常行驶的,承租方可直接将车辆交给出租方指定的救援商,若故障地点位于承租方租车门店以外的城市,承租方须另行支付异地还车费。 2.4出租方应帮助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修理工作。 2.5出租方保存随时检查车辆停放、行驶状况的权利。 三、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3.1承租方应在各种随车证件有效期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到出租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承租方如不准时履行上述义务,被有关部门查惩罚款或扣押的,惩罚等费用由承租方担当,且租金照常计算。如发生遗失车牌或各种随车证件的,承租方须担当全部补办费用,且车辆
12、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承租方应正确使用车辆,按时协作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否则须担当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缘由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 3.2承租方自行担当租期内租赁车辆的燃油费用及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承租方应按租赁车型所规定的油耗标准加注燃油(油耗标准参见车辆使用手册),并将车辆停放于有专人看管的专业停车场所;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担当(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 3.3承租方担当租赁期间的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引起的一切人员、财产及罚款责任以及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等。(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 3.4承租方担当非因出租方缘由导
13、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全部责任。 3.5承租方不得擅自拆动车辆里程表,如发觉有拆动现象,应按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数支付超公里金额。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装车辆(封车标损坏即视为承租方擅自改装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加装设备或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等,否则须担当一切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缘由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 四、车辆归还及续租 4.1车辆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解除后,应按双方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各种证件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况确实认以验车单为准。如还车时车辆存在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的,承租方须照价赔偿(标准参见还车时出租方门店公示价格);承租方亦可选择到出租方指定
14、修理场所自行修理、补齐设备、证件等,出租方自车辆及其设备、证件完好归还之日起停顿计算租金。 4.2承租方应按时归还车辆,如有延迟,出租方可依照日租金的300%按日收取违约金。 4.3承租方需续租车辆的,须在车辆租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拒绝续租。双方续租车辆,须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并按出租方要求重新办理车辆交接、验车等手续。 五、车辆修理 5.1车辆消失特别后,承租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出租方,到出租方指定的修理场所进展修理,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 5.2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特别及损坏状况,不得自行对车辆进展修理或对车辆的部件进展调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
15、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担当(包括但不限于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等)。 六、车辆保险 6.1出租方向承租方供应的车辆都已投保了车辆保险。 6.2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事故,须在第一时间于事故发生现场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通知出租方,并准时向出租方供应相关资料,以便出租方帮助处理保险理赔事宜。因承租方未准时实行上述措施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其它损失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担当。 6.3车辆被盗、被抢的,自公安部门立案之日起,停顿计算租金,该车辆的租期终止。车辆报废的,自车管部门出具报废证明之日起,停顿计算租金,该车辆的租期终止。如之后发生保险公司全部或局部拒绝理赔的,拒绝理
16、赔局部由承租方担当,承租方该项赔付义务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灭失。 6.4车辆发生盗抢或报废后,如承租方连续租用出租方车辆的,原车辆押金及剩余局部的租金可自动转移至新租用车辆。 七、违约责任 7.1经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治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标准的,且出租方拒绝在承租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替换车辆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2承租方有以下行为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租赁车辆: 7.2.1承租方供应虚假信息; 7.2.2承租方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倒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或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7.2.3从事其它
17、有损出租方车辆全部权的行为。 7.3若承租方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款项的1%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或累计逾期超过 45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强行收回车辆,承租方须支付未付款项。 7.4发生7.1-7.3所述单方解除合怜悯形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未履行局部总租金35%的违约金或总合同期租金30%的违约金,二者取高者计。 7.5除7.1所述情形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无论车辆是否交接起租),承租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含补充协议)。否则,承租方应当支付合同未履行局部总租金35%的违约金或总合同期租金的30%的违约金,二者取高者计。 八、不行抗力 8.1因不
18、行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现象、战斗、罢工、火灾、政府行为等)发生而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遇不行抗力一方可免除责任,但必需在不行抗力发生后或恢复通讯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的,不行免除责任。如不行抗力情形发生,且只与付款义务相关的,仅可延期付款,不得免除付款义务。 8.2本合同履行地、租赁车辆的选购地及运输在途地发生不行抗力的,均适用本条款。因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的出台等)直接导致出租方的选购或运营本钱增加的,出租方可合理调整租金,但须向承租方出具政策依据。 九、争议的解决 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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