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开发区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实践基础及法治进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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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人大开发区专门委员会制度的实践基础a 法治进路经过四十余年的发展,开发区建设在实践中不断成熟完善,但是受开发区特殊行政体制影响,人大在开发区中的 监督职能却尚未充分落实,二者之间的结合还未达到理想状态。为进一步理顺开发区人大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在开发 区的特殊监督职能,必须站在新发展阶段这一新的历史起点上,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创新开发区人大工 作模式,促进开发区人大履职向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当前开发区人大机构设置及监督职能履行现状(一)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的历史沿革开发区是经上级政府授权后脱离原行政区的,可以进行单独管辖的地域空间,设立开发区的目的是为了提升行政 效率、凝聚资
2、源优势、发掘经济潜力,最终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1984年,我国正式开放大连、天津、青岛、上海等 14个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随后又逐步开放了内地的部分地区,有力地促进了开发区的建设。根据最新数据,我国进 入公告目录的开发区有2543家,其中国家级552家,省级1991家1。开发区人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的必然结果,也是地方人大制度和开发区制度相互融合的积极探索。上海浦东新区是较早设立人大机构的开发区,其人 大工作委员会成立于1993年1月,并于2001年8月召开了第一届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标志着浦东新区人大 工作委员会完成了向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的过渡。此后,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
3、也积极进行开发区人大制度探索,如:辽 宁省抚顺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通过了关于设立开发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的决议,授权该工作委员会对开发区工作开展 情况进行监督;洛阳市于2003年成立了高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镇江市于2003年设置了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鞍山 市于2009年设立了开发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西安市于2016年设立了市内所属的7个国家级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等 等。(二)当前开发区人大机构设置和履职情况当前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尚无对开发区人大工作机构、制度的统一规定,各地在开发区人大建设过程中开展工作的 思路方法也各不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派驻设立、临时机构、合署办公等模式2。1 .派驻设立模式该
4、模式中开发区人大是根据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设立的,属于上级人大常委会在开发区派驻的工作机构,通常 以“准人大常委会”的方式开展工作,即在设立之初就具备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架构网。这种模式普遍适用于将要过渡 成为正式行政区的开发区,以使“准人大常委会”区域变更后能顺利转变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大常委 会,在浦东新区正式设立之前即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以人大工作委员会的身份开展工作,在浦东新区管委会转 变为正式行政区后,浦东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即变更为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因此,这一类型的开发区人大从设立之始 就被赋予了开展工作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组织联系代表和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
5、员等实质权力,其内设机构也较为 健全,能够独立开展工作,有专门的经费预算和人员编制等.这种根据上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的模式,在国家级开发 区应用的较多,省级以下应用的较少。2 .临时机构模式由于不同的开发区承担着不同的社会需求和发展任务,不同的人大机构设置和工作重点也存在着较大差异,为满 足工作需求,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常常根据开发区工作实际设立临时性质的人大机构。虽然这样的临时机构也承担了一 些人大职能,但与上述模式相比,其本质上并不具备“准人大常委会”这一功能,其职责也受到较大限制,只能开展一些 一般性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代表联络工作,没有被赋予监督、任免、重大事项决定等职权。这种模式在省级以
6、下开发区 应用较多,也被一少部分国家级开发区采用。临时机构性质的开发区人大虽然也是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但在权 限上不完全等同于派驻设立模式,需要在上级人大常委会有限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能成为真正的独立个体或“准独 立个体”,缺乏监督的主观能动性。3 .合署办公模式如果说派驻设立模式是“准正式工”,临时机构模式是“合同工”,那么合署办公模式就是“钟点工”。所谓合署办公模 式,就是根据上级人大常委会要求和开发区自身工作需要,由开发区管委会在其内部调剂经费与人员,成立一个协调联 络人大工作的内设部门,通常以“人大工作联络处”或“人大工作室”的名义开展工作,甚至有的地方称之为“人大代表工作
7、站”或“人大政协工作联络办公室”。因此,合署办公模式不仅没有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也不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条 件,更不可能监督开发区管委会自身,只能作为联系上级人大常委会的临时机构,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任务,被 动地开展工作。因这类机构的设立较为灵活,所以在各类开发区比较常见,如济宁市高新区人大工作室、萍乡市经开区 人大政协工作联络处等。这一模式与其他两种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发起主体不同:其他两种模式的发起主体是上级人大 常委会,人财物等要素由上级人大常委会保障,能够在一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开发区工作开展监督;而这种模式的发起主 体是开发区管委会自身,人财物等要素由开发区承担,管理权也归开发区所有
8、,因此,其对开发区的监督职能十分微弱。二、开发区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的现实障碍尽管地方人大制度和开发区制度已经并行四十余年,但二者的重合交集并不丰富,尤其是在顶层设计上,缺乏明 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章程,严重制约了开发区人大工作的开展。截至目前,不仅有相当比例的地方人大还没有在开发区 设立工作机构,即便是已经设立了人大机构的开发区,在履职过程中仍然存在重重障碍。(一)开发区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的主体正当性障碍1 .开发区人大法律地位缺失明确法律依据宪法中规定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根本依据。但对开发区人大 来说,目前其设立的主要依据是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常务委
9、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即开发区人大机构的设置主体是正规建制行政区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置目的是监督正规建制行政区的“一府一委两院”。 然而,从开发区的性质来看,其既不属于正规建制行政区的“一府一委两院”,也不属于正规建制行政区“一府一委两院” 的组成部门,而是“一府一委两院”的派出机构。因此,开发区能否纳入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监督对象, 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使是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五条,也没有对“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的概念和相应职权 作出明确规定,这从根本上制约了开发区人大监督职能的行使。比如,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通常包括农村工作委 员会、教育
10、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等,这些机构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由对应的政府组 成部门负责承办。而开发区人大的监督工作划分板块更细致具体,分别由开发区所属部门承办,难以与普通建制行政区 的工作及部门划分一一对应,无法直接适用于现有人大的工作规范依据。2 .开发区人大监督职能的履责范围有待廓清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关系。但因受开发区行政体制和管理体制的特性所限,导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不能 在此落地。比如,地方人大具有选举地方行政首长的职能,而开发区的行政负责人(通常被称为管委会主任
11、)不属于地 方行政首长,可以不经地方人大选举产生而由地方政府直接任命。再如,地方人大可以撤销本级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 命令,但不属于本级政府的开发区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能否由地方人大撤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开发区人大在获 得法律支持和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前,其职能是“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行使职 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提供服务”5,即目前开发区人大机构的主要功能是“服务”或以“提供服务”为主。对此现实问题,部分开发区选择通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开发区人大工作条例的方式厘清监督职权范围, 比如江苏省人大于2018年1月颁布了江苏省开发区条例,对本省辖区内的开发
12、区工作作出规定,河南省人大常委 会于2020年7月颁布了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但这些条例均未涉及开发区人大如何驻区开展工作。作 出较大探索的是太原市,其于2001年7月出台太原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对街道人大如何开展工作作出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但这个规定也只限于“街道”这个层面,没有作出更大突破。3 .上级人大常委会对开发区人大的授权模糊目前,开发区人大履行监督职能还未厘清“授权给谁”和“授何权限”的问题。首先,无论是派驻设立模式,还是临时 机构模式(合署办公模式不具备授权条件),其开展工作的依据都来自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但是,无论是宪法 地方组
13、织法,还是监督法代表法,都没有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向开发区人大授权作出明确规定,能够参 考使用的只有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关于“街道”的有关内容,但显然开发区和“街道”在地域范围、设置目的、发展方 向上等均存在较大差异,有的开发区还代管街道,是街道的上级部门。同时,上级人大常委会能够授予开发区人大的权 限也没有明确,如果参照关于“街道”的有关规定,则只能从事“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换言之, 开发区人大非经常委会交办无权办理或自行发起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比如,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监督同级政府及 其组成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那么开发区人大的监督层级仅限于开发区本级还是开发区所
14、属内部机构?内部机构中哪些 属于监督对象,哪些不属于监督对象?这都需要具体的操作规则予以明确。(二)开发区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的组织关系障碍4 .开发区人大与开发区党委的关系亟待理顺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但在人大的具体工作中,常常会发生以党委领导介入人大具体业务的 错误认识。尤其是对于开发区人大而言,其受行政体制、干部任命、编制经费等因素制约,在开展工作时受开发区党委 的影响较大,既要对上级人大负责,又要对所在地党委负责,不得不“双向协调”“两头兼顾”。此外,有相当数量的开发区 没有配齐“四大班子”而只有党政两套班子,缺乏权责清晰、职级明确的规范架构,且采用的是党政合署办公的形式。
15、领 导干部通常具有行政职务和党内职务两种身份,既是人大工作的领导者,又是人大工作的监督对象,造成开发区人大在 开展监督时面临两难局面。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健全理顺开发区党委对开发区人大工作的领导体制,保障开发区人大在 开展工作时不受过多干扰。5 .开发区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派出机构的关系不明地方组织法中对街道人大工作有详细规定,实践中开发区人大常常类比于街道人大划定并行使职权。但即便 如此,开发区人大也存在着对开发区内“一府一委两院”进行监督的障碍。例如,A县是原有的行政区,成立开发区时从 中划拨出一部分成立了与其行政职级相等的B开发区,但因B开发区是管委会性质,不是正规建制的行政区,通常也
16、不会配套设立法检两院,而仍由原来A县的法检两院或其派出庭室在此行使职权,这导致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如B开 发区成立了人大工作机构,那么该工作机构能否对在B开发区行使职权的A县法检两院或其派出庭室开展监督?如果B 开发区人大行使监督权,A县人大常委会还能不能对A县的法检两院或其派出庭室进行双重监督?如果两者都行使监 督权,A县法检两院及其派出庭室优先接受谁的监督?除这些现实问题外,由于开发区人大与法检两院派出庭室之间的 行政职级不对等,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常常产生监督棚架,导致监督效力大打折扣。对此有的地方采取上级部门统一在开 发区派驻工作机构的做法,即地方党委派出开发区党工委成员,地方政府派出开发
17、区管委会成员,同级监察委和法检两 院也派出相关庭室等。但这一做法仍然会产生监督瓶颈。如B开发区人大对A县法院的派出法庭开展监督时,因二者都 不是独立个体,B开发区人大只能向上级人大常委会汇报情况,由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同级法院进行办理,同级法院反 馈到A县法院,A县法院再反馈到驻B开发区法庭,这样的监督流程程序过多、运转缓慢,严重制约了监督工作的效 率。特别是在开发区管委会、监察委、法检两院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无需人大任免的情况下,人大对其进行监督就更难 以操作实施了 6。再如,监察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单位派驻监察机构或监察 员,并授权开展监督,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18、但作为上级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的开发区人大,却没有得到明确的法律授 权,出现以“无授权”监督“有授权”的尴尬现象。(三)开发区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的保障机制障碍根据监督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执法检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其中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执法检查、询问等属于柔性手段,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属于刚性手段。 这些规定在开发区适用时缺少必要的强制性保障。例如,特定问题调查中,在调查结果公布后,地方人大不能直接处理, 只能就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19、,然后转交有处置权的部门进行办理而不能自身直接办理,这使人大对特定问题调查的权 威大打折扣。再如,地方人大虽然具有罢免权,但人事权的行使主要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地方人大负责落实地方党委 意图,实际少有行使罢免权的机会,加之开发区行政负责人并不在地方人大任免范围之内,这些因素综合起来,造成事 实上的监督缺位,监督工作的效力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和制约。再如,当某行政区划拨出开发区,因开发区没有得到法律授权,不能选举产生开发区本级及上一级人大代表,则 只能由原行政区人大选举产生。这就造成驻开发区人大代表与开发区人大之间缺乏直接性法律关系,也就难以衔接之后 的负责问题,只能实际上承担原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闭
20、会期间的代表联络服务功能。此外,还有不少代表存在着“跨区作 业”现象,造成某区域人大代表必须参加另一区域的代表大会,却又在参会时无言可发、无案可提,即便另一区域人大接 到了代表提出的工作意见,也不能直接将意见在代表真正所属区域落实,导致出现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无法交办处理的现 象。再如,某些行政区域进行调整后,一些地方分别被划分给多区,相应的人大代表也被分散,造成某区在召开代表大 会时面临着“一会多区”现象。目前大多数开发区都存在这样的情况,且随着开发区面积的扩张和人口的增长,由开发区 主导的征地拆迁、就业安置、医疗社保、住房交通等民生问题频频发生,居民对公共服务质量的需求明显提升,而作为 人民群
21、众的代言人,人大代表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就会导致群众诉求找不到入口,不仅严重影响地方人大的权威, 还会加剧各种不稳定因素的滋生,从而造成更大的隐患和问题。三、设立地方人大开发区专门委员会的必要性及可行一直以来,开发区人大机构的设立都是以“工作委员会”的模式进行的,无论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自主发起,还是由 地方人大和开发区共同建立,其性质都是设立单位的下设机构,都不能像正规建制行政区人大常委会那样名言正顺地开 展工作,特别是在缺乏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总是存在着“底气不足”的现象。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开 发区人大机构的设置形式上下功夫,变过去的“工作委员会”为“专门委员会”,以此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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