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利的克减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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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信息权利的克减分析摘要:在科研信息处理活动中克减个人信息权利,有助于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夯实数字中国和网络强国的法治基石。个人信息 权利克减是在科研信息处理活动中对个人信息权利的特殊法律限制。 科研信息处理活动之所以能够克减个人信息权利,主要原因在于其符 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为了确保在科研信息处理活动中克减个人信息权 利具有正当性,应当通过法律法规等框定个人信息权利克减的适用范 围,通过利益衡量合理构建个人信息权利克减的实体内容,通过利益 沟通科学筑构个人信息权利克减的程序设计,以及通过司法审查确保 个人信息权利克减真正符合公共利益。关键词:个人信息权利;克减;科学研究;公共利益;个人信
2、息 保护法1新兴科技的快速发展,以科学研究范式的深刻变革为基础。“当 前,基于大数据技术的科学研究活动,将科学研究对象的范围拓展至 各种终端设备实时采集的海量数据,再利用计算机进行集中管理和统 计分析,进而挖掘事物内部的相关关系,形成了所谓的数据密集型科 学研究,这也是赫伊(TonyHey)等人提出的科学研究的第四范式。” 2在科学研究活动中,与已识别或可识别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都属 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权利的规定,对科学研 究活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从科研信息处理者的角度来看,其不仅担 负着保护科研活动参与者个人信息的义务,而且应当履行对个人信息 进行收集和使用,以实现科学研究
3、目的的职责。对于科研活动参与者个人信息权利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存在于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 的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相对性控制权利。法律基于维护个人 尊严和自由等方面考虑,需要保护个人信息权利。因而信息主体可以 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是否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信息主体享有知情权、 查阅权、更正权、删除权等。然而,法律也需要从维护公共利益等方 面考虑,对个人信息权利进行必要的克减。一味地强化对个人信息权 利的绝对保障,将阻碍个人信息所蕴涵经济价值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而过于松散地规定个人信息权利的克减,将使得法律对于个人信息权 利的保障形同虚设。因此,需要更加系统地规定个人信息权利克减制 度,以确保科研
4、信息处理者基于公共利益而限缩个人信息权利具有正 当性。3.1通过法律法规等对个人信息权利克减的适当限定通过必要的克减可以保持个人信息权利的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实 现公共利益。但是,当克减过于严苛或宽松时,公共利益也可能被专 断或不平等所侵蚀。在科研信息处理活动中,应当尽量避免那些逾越 科学研究目的的个人信息权利克减,防范那些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权利 克减。立法机关应当对个人信息权利的克减作出更为明确地规定。具 体而言,立法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 理活动中的权利”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此 作为个人信息权利克减的依据稍显模糊。立法机关可以在个人信息 保护法明确规
5、定,为了科学研究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的,如果行使 个人信息权利将导致科学研究等目的难以实现,而克减个人信息权利 为实现科学研究等目的所必须,那么在对个人信息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的基础上,可以克减相关个人信息权利。法律对于个人信息权利克减 的规定,一方面为克减个人信息权利奠定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为科学 研究等符合公共利益之目的的克减行为提供规范指引。在个人信息 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权利克减作出宣示性规定后,可以通过制定部门 规章、国家标准以及科研伦理等,为个人信息权利的克减提供更为详 尽的实施细则。其实,在个人信息权利克减的规制方面,由国务院相 关部委根据法律制定具体的部门规章,无疑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
6、 例如,为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部门规章不仅可以消解克减相关法 律规定模糊而导致克减过于随意等情况,限缩个人信息权利克减的行 使空间,而且可以作为连接普遍性法律和科学研究活动的桥梁,更贴 近科研信息处理活动的实际情况,更契合个人信息权利克减的现实需 要。部门规章还可以防止在个人信息权利克减过程中出现差异化结果, 或者差异化对待科研活动参与者等情况,从而实现对科研信息处理者 的有效规制。需要注意的是,部门规章属于规范主义的控权模式。权 利克减的实际状况可能与该模式存在一定的偏离。对此,不仅需要强 化个人信息权利克减实体上的利益衡量与程序上的
7、利益沟通,通过静 态规范向动态现实的迁移,弥补形式规范的不足,而且需要发挥国家 标准和科研伦理等作用。诸如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健康医疗数据 安全指南、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技术与管理规范 等国家标准可以避免行政权力和科研活动之间发生冲突,并防范科研信息处理权力的恣意。”而科研伦理规范的核心是从伦理角度为科学 研究及其成果应用提供应该和不应该的标准,积极预防和消除科学技 术和工程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实现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双赢。”153.2 通过利益衡量对个人信息权利克减的实体建构个人信息权利克减的过程,就是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利益 冲突进行适当调适的过程。由于科研信息处理活动以公
8、共利益为内在 追求,所以科研信息处理者可能会忽视个人利益,从而固守己见或产 生偏见。对此,科研信息处理者必须广泛考虑各种相关利益。无论是 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都可能会因不同的衡量结果而受到不同的影 响。强调权利克减中的利益衡量,也是满足科研信息处理复杂化、个 人利益诉求多元化的现实需要。当前,为了科学研究目的而处理个人 信息的情况较为常见。在科研信息处理实践中,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处理方法以及保护措施等千差万别,而科研活动参与者的权利表达也 截然不同。多重利益复杂交织的科研图景必然会形成矛盾化的利益格 局。那种试图通过统一的且固定的衡量标准来调整所有科研信息处理 活动的做法,明显是行不通的
9、。个人信息权利的克减必然会在个案中 具体衡量各种利益关系。通过利益衡量来建构个人信息权利克减,从 形式上体现了衡量过程的均衡合理,从实质上维护了衡量结果的公平 正义。科研信息处理者在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进行权衡时,应当综 合考虑各种利益相关因素,充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公正等价值引 领下,有效保护各种利益。科研信息处理者不能以公共利益之名而不当牺牲个人利益,也不得为了保护个人利益而罔顾公共利益。科研信 息处理者应当在利益冲突中作出理性地抉择,并且将对个人信息权利 的限制降低到最轻的程度,合理补偿科研活动参与者的利益损失。利 益衡量的结果应当有助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科研信息处理者应 当平等对
10、待科研活动参与者的权利主张,全面考量影响利益权衡与结 果选择的各种事实和因素,进而合理地克减个人信息权利。3.3 通过利益沟通对个人信息权利克减的程序建构利益衡量需要通过利益沟通来实现。比如,在疫情防控等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对过程中,公权力机关通过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 为涉疫人员管理和疫情风险预测等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公权力机关为 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适当克减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利。在个人信息权 利克减前,公权力机关需要坦诚布公的向公民介绍个人信息处理情况 和个人信息权利克减依据。在个人信息权利克减中,公权力机关和相 关公民就个人信息权利克减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情况进行积极的协商, 双方能够对个人信
11、息权利克减相关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对话。公民能够 更加充分的表达个人信息权利的愿望和要求,公权力机关能够掌握和 采纳公民的意见,从而有助于深化民众和公权力机关之间的信任,增 进二者之间的合作,促成公正合理的克减决定。公开和交流是消除权 利克减过程中恣意擅断的关键法宝,也是确保克减结果公正平等的重 要基石。个人信息权利克减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益沟通的过程。 16首先,地位平等、积极参与以及公开协商等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 对权利克减公正行使的最基本的要求。在科研信息处理活动中,克减 个人信息权利应当遵循该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其次,法律上可 以主张的权利都受到正当程序的保护17,而个人信息权利也应如
12、此。 正当程序是维护个人信息权利免受恣意侵害的重要保障,是规制科研 信息处理权力的有效措施。正当程序包括实体性正当和程序性正当两 个方面。”实体性正当要求,克减行为必须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目的, 在克减行为和行为目的之间必须存在某种合理且必要的联系。而程序 性正当要求,科研信息处理者在克减个人信息权利前必须提供必要的 程序保障,比如告知事实、说明理由、听取意见等。” 18再次,个 人信息权利克减的程序建构应当以实质性的方式强化利益沟通。个人 信息权利克减并非由科研信息处理者单方意志所决定,而是由科研信 息处理者和科研活动参与者相互理解和包容。科研活动参与者不仅能 够有效参与克减过程,而且能够在相
13、当程度上影响科研信息处理者。 唯有如此,才能使个人信息权利克减从科研信息处理者主导的权力规 制过程,转变为双方协商的利益沟通过程。3.4 通过司法审查对个人信息权利克减的有效救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权利 行使请求的,信息主体可以就此寻求司法救济。”欧盟GDPR第79 条也对有效的司法救济作出了规定。而美国HIPPA、COPPA、CCPA等 赋予监管机构、检察机关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个人,针对个人信息权利 向法院提起诉讼。19司法救济是维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最后一道防 线,也是震慑和制裁科研信息处理权力恣意的重要手段。在现代法治 国家,衡量个人信息权利克减公正性的关键举措是
14、,允许司法机关对 于权利克减进行审查。对于科研信息处理活动的自我规制和内在秩序 构建,需要获得外部的司法尊重和严格的司法控制。具体而言,当科 研活动参与者向科研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个人信息权利但被拒绝时,科 研活动参与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对个人信息权利克减的 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以及程序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形 式合法性主要围绕克减目的、克减对象、保障措施等展开。实质合法 性主要是对个人信息权利克减的适当性、必要性等进行评价。程序合 法性主要是对个人信息权利克减的过程是否符合前述程序建构等进 行审查。在司法救济中,形式合法性是一项相对明确的标准,而实质 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则具有一
15、定的模糊性。对此,法院应当挖掘个人 信息权利克减中相对客观性的因素,并将其适用于克减的实体和程序 建构之中。法院可以根据平等、比例、信赖保护等对个人信息权利克 减的实体建构作出判断,可以根据避免偏私、公正对待、公开处理等 对程序构建进行审查。通过法院的司法救济来规制个人信息权利克减 活动,从而实现对科研信息处理关系的有效治理。此外,在司法实践 中,法院可以对个人信息权利克减指导性案例,对法院审判个人信息 权利克减纠纷进行指导和参照,以此弥补法律法规等不足,更加有效 地发挥司法救济的能动性控制功能。4结语随着世界范围内个人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和个人信息权利保护 的勃兴,基于科学研究、历史研究、统计
16、等目的而处理个人信息的情 况变得愈发普遍。为了实现科学研究目的,科研信息处理者在对个人 信息进行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可以对个人信息权利进行必要的克减。 个人信息权利克减是科学研究的必然结果,也是对个人信息权利的特 殊法律限制。个人信息权利克减将维护公共利益作为目的与归宿。科 研信息处理者在克减个人信息权利时,一方面要顺应科研发展,准确 理解和判定公共利益,避免对个人信息权利造成不当侵害;另一方面 还要严格遵守个人信息权利克减的基本原则,确保个人信息权利克减 的公正适用,最终实现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之间的动态平衡。参考文献:丁大尉.大数据技术带来科学知识生产新模式N.中国社会
17、科 学报,薛波.元照英美法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05.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 书馆,2005:35.付新华.个人信息权的权利证成臼.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5):汪庆华.个人信息权的体系化解释臼.环球法律评论,2022(1):69-83.米加宁,章昌平,李大宇,林涛.第四研究范式:大数据驱动 的社会科学研究转型J.学海,2018(2):张峰,张迪.论大数据时代科研方法新特征及其影响科学学研究,2016(2):166-170+202.9克莉丝汀伯格曼大数据、小数据、无数据:网络世界的数据 学术M.孟小峰,张祎,赵尔平,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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