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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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充分 发挥对人才成长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结合XX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反映,是履行岗位职责的必要条件,不直 接与薪酬待遇挂钩。第三条集团公司任职资格评审将逐步转变为对岗位任职资格 的评价,实行评聘分开,为竞聘上岗、动态管理创造条件。评审工 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程序,规范运行,准确客 观、科学合理地评价人才,提高评审结果
2、的公信度。(二)坚持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导向,不拘一格选拔人 才,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激励专业技 术人员立足岗位成才。(三)坚持标准,加强监管,防止降低标准和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在保持与国家职称改革方向一致和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不 析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手段。第二章评审范围和权限第四条任职资格的专业系列和层级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等要素构成的任职资格评价指标体系O第二十六条 任职资格评审一般按照个人申请、单位考核推荐、 公示、组织人事(职改)部门初审汇总、专业组评议、评委会评审、 评审结果公布等程序进行。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性,对评审的程序和办法
3、、评审的标准和条件、评审工作的安排和监督举报、评审结 果等应及时进行公布,确保评审工作全过程公开运行。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按照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要求,对申报人进行考核推荐,重点是对申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 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对申报材料的格式、 项目以及规范性、完整性要进行审查核实,并出具考核推荐意见。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确保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外语水平等 基本情况,以及主要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主要业绩,主要成果,发 表的论文论著,送审论文等。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 评审材料不得申报评审。第三十条
4、 专业组和评委会要坚持评审标准和条件,按照重能 力、重业绩和重贡献的评审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地对参评人 员的有关材料进行评阅和评议,做到准确客观、科学合理地评价人 才,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性。第三十一条 评审结果报领导审定后发文公布。授权单位评审 结果还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发文公布。第三十二条评审工作纪律。(一)单位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政策规定,以及对申报材料把关不严、对不宜发表论文的认定失实的,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 批评、暂停任职资格评审、收回授权单位高级评审权等处理。(二)申报人弄虚作假或违规请托、跑、要任职资格的,经核 实后取消参评资格或收回相应的任职资格,对
5、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 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并在3年内不得参加任职资格评审, 情节恶劣的今后不得参加评审。(三)专业组和评委会成员不能严格遵守纪律,对政策和标准 把握不严,在评审工作中不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或私自向参评 人许愿和表态的,将视情节给予劝诫、警告、取消成员资格等处理。第六章平转、初定和委托评审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工作岗位后,从事现专业技术 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可提交相应评委会评议, 平转取得现岗位专业系列相同级别任职资格,原任职资格予以保留。 平转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所平转系列相应任职资格评审对专业、学历、外语、 送审论文等要求。(二)经评审取
6、得的任职资格不能直接平转为国家统考或实行考评结合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第三十四条除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专业(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出版、卫生、翻译等)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参加全国统一 考试,不再进行评审和初定外,对国家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不 含成人教育电大、函大、夜大、自大、职大)毕业生,在学用对口 的专业技术岗位或一线生产岗位上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 应的任职资格。(一)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员” 级任职资格。(二)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助理”级任职资格;或见习1年期 满经考核合格,先初定为“员”级任职资格,再
7、从事本专业技术工 作2年后,经考核合格定为“助理”级任职资格。(三)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助 理”级任职资格。(四)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中”级任职资格;或见习期满初定为“助理”级任 职资格,任职满三年后再定为“中”级任职资格。(五)博士研究生毕业可初定为“中”级任职资格。(六)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在取得最后一个 学位或毕业后,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助理”级任职资格。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在站博士后,可由设站 单位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等,评定高 级或中级任职资格。第三十六条委托评审
8、。(一)各直属单位需委托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评审教授级或高级任职资格的,比照XX公司有关学历、资历、外语、发表论文等评 审基本条件要求,按照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公示和推荐、集团公司 审查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的程序,由直属单位负责送审。(二)XX公司系统外委托集团公司或各授权单位评审任职资格的,执行集团公司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要求。第七章评审管理第三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XX公司系统内流动时,按国家和 XX公司有关规定取得的任职资格,调入单位无需重新确认。对从系 统外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单位组织人事(职改)部门对其学 历、资历、外语等基本任职条件、评审手续和有关档案材料进行审 核,符合试行条例和国家
9、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条件的,可确认其相应的任职资格,不再提交评委会评议。第三十八条XX公司任职资格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并按 评审权限进行审核、登记。第三十九条国家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任职资格,对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直属单位组织人事(职改)部门 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方可确认 并登记存档。第八章附 则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开展的各系列、 各级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X公司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暂
10、行规定(XX公司人(2005) 392号)同时 废止。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行,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和任意靠用。国家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资格(含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执业资格、从业资格,下同)考试的专业系列,应按要求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家规定实行考评结合的任职资格,应先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相应资格考试,再参加 任职资格评审。第五条 集团公司组织工程、经济、会计、审计、统计、政工 系列教授级、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以及新闻、出版、实验技术系列 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其他系列教授级、高级任职资格按照规定委托 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评审。中、初级任职资格评审和各类资格考试由各单位按规定组织开
11、 展。未组建中、初级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单位,主体专业系列就 近委托XX公司其他单位评审,其他专业系列可委托地方有关部门评 审。第六条对任职资格评审制度完备、管理规范、具有足够高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且有一定评审工作量的直属单位,经单位目 请并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批准,可授予工程、经济、会计、统计、 政工系列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权,负责评审本单位授权专业系列高级 任职资格。未授权单位工程系列高级任职资格就近委托授权单位评 审,其他系列高级任职资格报集团公司统一组织评审。第七条任职资格原则上由申报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评审 或推荐。借聘人员在借聘单位工作满1年的,任职资格可由借聘单 位负责评审或推荐
12、,借聘前的考核意见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供。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及所需存档材料由借聘单位转其人事关系单 位存档。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八条 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一般按专业系列和高、中、初级分别组建,各评委会应按分支专业成立若干专 业组,作为评委会的组成部分。第九条 评委会和专业组的主要职责。(一)评委会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评审工作办法,审定评审工作程序,评审相关专业系列任职资格。权单位评委会的工作受集团公司高评会指导。(二)专业组在评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参评人论文的评阅、答 辩,以及评委会交办的初评等工作,向评委会提供能反映参评人专 业水平的论文评阅、答辩情况报告或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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