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解雇制度的典型模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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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解雇制度的典型模式一、美国:解雇自由原则的例外限制美国是坚持解雇自由的代表国家,任意雇佣是美国雇佣关系的基本形式,在 任意雇佣形式下,雇佣双方均可以任意解除雇佣关系。解雇自由原则本质上体现 了契约自由的精神,在自由经济盛行的年代,解雇自由在20世纪初逐渐发展到 了极致,被视为最高原则,对美国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解雇自由维护了 雇主的利益,往往雇员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在雇佣双方出现矛盾对立情况下, 解雇自由说总是旗帜鲜明站在雇主一方,维护其利益。随着劳资矛盾越来尖锐, 社会的稳定性受到影响,美国开始对解雇自由进行限制。目前,完全的解雇自由 退出了历史舞台,美国虽然贯彻解雇自由原则,但是
2、通过一系列反歧视法、集体 协议以及普通法上的解雇自由例外原则对解雇行为进行限制。(-)成文法上的解雇限制美国在联邦一级并没有统一的解雇限制立法。而在州一级,也仅仅有蒙大拿 制定了不当解雇法。蒙大拿州立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解雇行为进行限制:对 雇员报复性解雇的限制,试用期满后对解雇的限制以及违反公司政策的解雇限制。 美国联邦一级的立法中没有统一的解雇限制法案,对解雇自由的限制主要分散在 其他各个法案当中。这些限制的措施主要集中在反歧视和反报复解雇领域,美国 的反歧视立法是在美国宪法第14条“平等法律保护”的基础上,以民权立法为 框架构建的,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更新完善。如今,已经通过了反就业年
3、龄 歧视法案民权法案等一系列法案,以对解雇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二)集体协议中的解雇限制集体协商制度是对解雇自由主义最基本的限制方式,随工业革命的发展,大 量的产业工人面临的着失业的恐慌,加剧了美国工会运动的兴起。1935年国 家劳资关系法的颁布实施,承认了工会的的作用和力量,虽然美国仍然贯彻解 雇自由原则,但是赋予了雇员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利,大量的劳动合同是在集体协 商上签订的,集体协议中包含了解雇一名雇员需要具备合理、正当的理由。集体 协议中限制解雇的条款保护了雇员免于雇主在解雇自由原则实施的解雇行为,对 限制不当解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集体协议中的解雇保护制度限于工会成员,所 以影响并不深远
4、。(三)普通法形成的解雇限制在普通法上,解雇自由仍是主流。由于考虑到解雇自由原则忽视对雇员利益 的保护,于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开始在贯彻解雇自由的基础上,发展出一系列 例外原则:1、公共政策例外原则。该原则确立于1969年加州上诉法院审理的 Peterman v. Teamsters LocaI 一案中,在该案中雇员由于拒绝雇主作伪证的要 求从而遭到报复性解雇,由于当时没有相关法律保护雇员免于被解雇,法院运用 了公共政策理论判定雇主的解雇行为属于不当解雇。简而言之,公共政策例外原 则是指当雇主的解雇行为违反公共政策时,雇员得以解雇行为不当向法院起诉。 例如:当雇员拒绝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到报
5、复性解雇或者因雇主行使某些法 定权利而被雇主报复性解雇等。2、默示契约例外原则。该原则要求雇主要遵循 劳动契约、公司手册等规定的内容,这些规定也可视为默示契约,默示契约中有 约定禁解雇的条款,雇主应当严格遵守。3、公平诚信例外原则。公平诚信是民 法的本原则,雇佣关系应当建立在公平诚信原则基础上,若雇主的解雇行为违反 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必然会被认定为不当解雇。公平诚信例外原则概念并不 确定,外延也十分广泛,例如若是雇主是因为拒绝给付的义务而解雇雇员,雇员 可以不当解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日本:极具特色的终身雇佣制度(-)终身雇佣制终身雇佣制度是指雇主经过一定的试用期后招用雇员,雇员只要不
6、长期缺勤、 对企业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实施犯罪行为,便可以长期维持长劳动关系。日本 终身雇佣制的形成与二战后日本劳动力短缺的历史时期紧密相关,终身雇佣制缓 解了日本劳动力不足的问题,终身雇佣制具有人力资源投资回报高、企业员工队 伍稳定以及企业人力成本低的优点,对战后日本经济的恢复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终身雇佣制与年功序列制、企业工会一起被称为日本企业管理制度的“三大法宝”。 虽然终身雇佣制在特定历史时期下具有优势和合理的一面,但是也存在着缺陷之 处,当今时代下,生产技术发展与迭代愈发迅速,生产力成本处于急剧的变化之 中,终身雇佣制的理念就不利于劳动力进行社会性流动,也不利于企业生产方向 和经营结
7、构的及时调整,实际上,终身雇佣制并非法律明文规定,而是一种约定 俗成的企业文化,也可以说是日本的社会文化。简言之,终身雇佣制只是二战后 特定时期日本企业雇工惯例的归纳和概括。终身雇佣制并非终身都受雇于雇主, 相反,雇主可以在一定情况下解雇雇员。(二)解雇权滥用法理解雇自由原则是资本主义劳动法的基本法理,沼田教授认为,在资本主义社 会,解雇自由是一个基础原理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日本 都贯彻解雇自由原则。在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中规定,雇佣期间超过5年, 或者终身雇佣的,雇佣双方在雇佣关系持续5年之后,任何一方提前3个月预告 之后,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契约。对于不定期间雇佣关系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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