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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管理办法(修订说明稿)一、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管理的暂行 办法修改为广东省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二、根据内容将办法的结构分为“总则”“来源证 明管理使用” “责任追究”和“附则”等四章。三、原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以下简 称来源证明)管理,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 本办法。”修改为“为规范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以下简称来 源证明)管理,维护河砂运输秩序,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 管理条例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 单制度的通知(水河湖202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J【修改说明: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
2、行河道砂石采 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水河湖20235号)对河道管理范 围内运输、过驳、装卸、堆存依法开采的砂石实行河道砂石 采运管理单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将这个文件作为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四、原办法第二条“在本省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船舶直 接从采砂现场装载并运输河砂,其来源证明的印制、使用、 保管和归档管理适用本办法J修改为“在本省河道管理范 围内使用船舶、车辆直接从采砂现场或堆砂场装载并运输河 砂,其来源证明的印制、使用、保管和归档管理适用本办法。”【修改说明: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 条第一款规定,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 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3、2.水利部交通 运输部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水河湖2023) 5号)要求将使用车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 的行为纳入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管理的范围。3.从我省 河道采砂监管实际来看,粤东、粤西、粤北的山区河流的采 砂标段均无法使用船舶运输,只能使用车辆运输河砂。】五、原办法第六条“来源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 由负责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留存;第二联 交运砂人,作为运输河砂合法来源的凭证,随船备查;第三 联由负责采砂现场管理的机构备存;第四联由供砂人备存。” 修改为“来源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由负责颁发河 道采砂许可证或批复河道疏浚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4、留存; 第二联交运砂人,作为运输河砂合法来源的凭证,随车船备 查;第三联由负责采砂现场管理的机构备存;第四联由供砂 人备存。”【修改说明: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依法开采的河砂的,水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砂现场及时核发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并不得收取费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 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水河湖20235号)要求,河道砂 石需运离许可采区、疏浚作业区或其临时堆场的,由负责河 道采砂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河道砂石装载现 场填写、出具纸质管理单,实行一船(车)次一单。】六、原办法第七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区、市)水行 政主管部门
5、应当按有关规定刻制“XX市(县、区)水利(务) 局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并将专用 章印模报省水政监察局备案,由省水政监察局印发有关市、 县(区、市)供查验核对J修改为“各地级以上市、县(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刻制“XX市(县、区) 水利(务)局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 并将专用章印模报省水利厅备案,由省水利厅印发有关市、 县(区、市)供查验核对【修改说明:2019年省水利厅机构改革后,原省水政监 察局已被撤销。】六、原办法第九条“来源证明应当填写以下内容:(一) 河砂来源地:采砂标段名称应当与河砂开采权招标文件规定 的名称相符;(二)供
6、砂人:采砂标段河道采砂许可证 记载的被许可人名称;(三)运砂船船号:运砂船的船舶证 书记载或悬挂的船号;(四)运输人名称(姓名):运砂船船 舶证书记载的船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运输人;(五)装运砂 时间:河砂装载完毕,准备起运时间,精确到分钟,填写阿 拉伯数字;(六)装运砂数量:大写中文数字,以立方米为 计量单位;(七)卸砂点:填写所载河砂运往的目的地(港) 或需用砂的单位(或个人);(A)有效期限:预计到达卸砂 点的时间,以年月日表示。”修改为“来源证明应当填写以 下内容:(一)河砂来源地。1 .采砂标段或疏浚作业区名称:应当与河砂开采权招标 文件规定的名称或疏浚作业区批复项目名称相符;2 .供
7、砂人:采砂标段河道采砂许可证记载的被许可 人名称或疏浚作业区的项目法人名称;3 .采砂许可编号、河道疏浚审批文号:河道采砂许可 证记载编号或河道疏浚项目审批文号;.联系电话:供砂人的联系方式。(二)过驳、转运。1 .过驳区(砂场)名称:过驳区或转运砂场经营主体营 业证照记载的名称;.联系电话:过驳区或转运砂场经营主体的联系方式;2 .申请过驳的前序运砂船舶船名、船检登记号:船舶 检验证书簿记载的船名、编号;3 .到达过驳区时间:申请过驳的前序运砂船舶到达过驳 区的时间;(三)运输。1 .河砂运输船舶1)船名、船检登记号:船舶检验证书簿记载的船名、 编号。2)承运人:河砂运输船船舶证书记载的船舶
8、所有权人或者实际运输人;3)营业运输证编号:船舶营业运输证记载的编号;4)车船驾驶员(1)姓名:河砂运输船船长的姓名;(2)手机号码:河砂运输船船长的手机号码。2 .河砂运输车辆1)品牌型号:河砂运输车辆登记证件记载的品牌型号;2)车牌号码:河砂运输车辆登记证件记载的号牌号码;3)车船驾驶员(1)姓名:河砂运输车驾驶员的姓名;(2)手机号码:河砂运输车驾驶员的手机号码。3.实际载运量:以大写中文数字和小写阿拉伯数字,以 立方米或吨为计量单位;1)起运时间:河砂装载完毕,准备起运时间,精确到 分钟,填写阿拉伯数字;2)预计到达时间:预计到达卸砂点的时间,以年月 日 表刁t O3)卸货地点:填写所
9、载河砂运往的目的地(港)或需 用砂的单位(或个人);”【修改说明: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 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水河湖(2023) 5号)要求,河道砂 石采运管理单信息主要包括:(一)砂石来源。包括许可采 区或疏浚作业区位置,采砂许可编号、河道疏浚审批文号或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复文号,采砂人(供砂人)名称及其 联系电话。(二)过驳、转运。包括水上过驳区或砂场名称 及其联系电话、申请过驳的前序运砂船舶船名、船检登记号 及其到达时间。(三)运输。包括砂石运输船舶船名、船检 登记号及营业运输证编号、砂石运输车辆品牌型号及车牌号 码、承运人及车船驾驶员信息、实际载运量、起运及预计到 达时间
10、、卸货地点。(四)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编号、监督 举报电话、查询电话。】七、原办法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九条,其内容不变。并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码头、装卸点、水上过驳区、砂场经营 主体在接收运砂船舶、车辆的河砂时应检查并收存来源证明 备查;对不能提供来源证明的应拒绝接收J【修改说明: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堆砂场经营者不得接纳非法砂源进入堆砂 场,不得为超载运砂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作业噪 声和减少扬尘,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八、原办法第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车
11、辆运输 河砂以及从堆砂场装运河砂,需要出具来源证明的,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如实填写来源证明;(二)不应当出具而出具或应当出具而不出具来源证明;(三)因工作失误,导致来源证明无效,造成严重后果;(四)不妥善保管来源证明,造成严重后果;(五)利用来源证明牟取不正当利益;(六)其他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J【修改说明:将原办法第十六规定的内容调整为第十九 条,内容不变。】九、原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 行,“广东省河砂采运管理单”同时停止使用J修改为“本办 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J【修改说明: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 二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 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十、新增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码头、装卸点、 水上过驳区装运河砂,需要出具来源证明的,可参照本办法 执行。”【修改说明: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 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水河湖2023) 5号)要求,依法开 采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其运输、过驳、装卸、堆存等, 实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河道、航道整治疏浚产生的 砂石不上岸利用的除外。】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