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南省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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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市、州卫生局,省部直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 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 厅于去年下发了湖南省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二类医疗技 术目录。为了加强对我省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二类医疗技 术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经我厅组织相关专家反 复论证、草拟、修改、会审、试评、定稿六个阶段的工作, 制定了湖南省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规 范(试行)。其中心血管疾病介入诊断治疗、血液透析、临 床基因扩增检验三项技术分别参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 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22 222 号)、卫生部关于印发 的通 知(卫医
2、政发202235号)、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基因扩 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2R0号) 文件执行,现将大血管疾病介入诊断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 行)等8项医疗技术的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 行。附件1 :大血管疾病介入诊断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附件2 :脑血管疾病介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外周血管支架置入术(含血管狭窄、动静脉瘦介入治疗)为规范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技术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 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医师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的基本要求。
3、本规范所称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四肢或者 内脏动脉或者静脉,在目标血管内释放带膜支架或者裸支架,以治疗外周血管 扩张性或者狭窄闭塞性疾病(包括外周血管瘤样扩张、外周血管狭窄闭塞、外 周动静脉疹等疾病)的微创技术。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技术应当有与其功能、任务相适 应的医技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二)此项技术在二级以上医院开展。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脏大血 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三)开展外周血管疾病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专科床位设置不少于20 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科
4、室技术标准。(四)血管造影室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2、配备800mA. 120KV以上的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 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象管理系统。3、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 登记保管。4、具备介入治疗失败时紧急开放手术的抢救能力。(五)重症监护室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H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能 够满足外周血管介入治疗的需要。2、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3、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
5、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 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4、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六)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1、有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象管理系统。2、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心动设备进行常规和血流动力学检查。(七)有2名具备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 师,有经过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技术相适应 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二、人员基本要求(-)从事外周血管疾病介入诊断治疗的医师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普通外科、胸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 或者介入放射学专业。2、有3
6、年以上心脏大血管外科、胸外科或者放射介入临床诊疗工作经验, 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经过外周血管疾病介入诊断治疗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必须取得相关专业的执业证书,并具有5年以上工作资历,熟悉外周血 管疾病的围手术期血流动力学管理。2、经过卫生部或者省卫生厅认可的心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相关专业培训基地 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认真掌握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技术的适应证,严格遵守外周血管介 入诊断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 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采取综合判断,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二)外周
7、血管介入诊断治疗由2名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技术临床应用 能力的副主任以上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护理、康复计划。(三)实施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 手术风险、植入材料价格、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 签署知情允许书。(四)建立健全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 录。(五)医疗机构和医师每年要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评价机构对外周 血管介入诊断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 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
8、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 和病历质量等。四、其他管理要求(-)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外周血管疾病 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开展外周血管疾病介入诊疗: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 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1名为外院医师。2、连续从事外周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外周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30例以上,且未发生 二级以上与外周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二)使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器材,不 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三)建
9、立外周血管介入诊断治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 外周血管介入诊疗病人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份留存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 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四)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外周血管介入治疗器材。(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骨、关节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一)人工关节置换术(二)人工椎间盘(髓核)置换术为规范人工关节置换与人工椎间盘(髓核)置换技术的临床应用,提高医疗 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 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人工关节置换和 人工椎间盘(髓核)置换术的基本要求。本规范所称人工关节置换术或者人工
10、椎间盘(髓核)置换术是指对具有人工 关节或者人工椎间盘(髓核)置换指证的关节或者椎间盘(髓核)采用人工关 节、人工 椎间盘(髓核)置换技术。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人工关节置换术和人工椎间盘(髓核)置换技术应当有 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骨科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等条件。(二)人工关节置换技术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展。(三)人工椎间盘(髓核)置换技术在三级医院开展。(四)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骨科诊疗科目。(五)开展骨科临床工作10年以上,骨科床位5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符合 骨科科室专业技术标准。(六)具备2名能开展人工关节置换或者椎间盘(髓核)置换的主任医师 任职资格的医师。(七
11、)至少有2名以上具备骨科临床诊疗技术能力,经过人工关节置换和椎 间盘(髓核)置换术技能培训的执业医师。(A)配备有预防静脉血栓仪器、关节运动器、牵引床、关节镜、椎间盘镜, 以及符合放射防护条件的C形臂x线机等设备。(九)手术室布局符合要求,有层流手术间1间以上,使用面积30平米以 上,达到I级洁净手术室标准,并配有电动止血带,C形臂x线机等。(十)有麻醉科,重症监护室,具备全身并发症的抢救处理能力;麻醉科设 置符合规范要求,装备有先进的符合国家管理标准的麻醉机;重症监护室设置符 合规范要求,监护病床不少于4张。配置有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 仪能够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
12、监测。(十一)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1、有检验科、放射科、药房等辅助科室,具有输血条件以及磁共振(MRI)、 CT等医学影像图象管理系统;2、有关节、脊柱术后功能锻炼的设备。二、人员基本要求(一)从事骨与关节或者脊柱外科治疗的医师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骨科学专业。2、具有10年以上骨、关节、脊柱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并具有主任医师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省级专业委员会或者中心或者骨科 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3、经过卫生部或者省卫生厅认可的骨科培训基地系统进行人工关节或者椎 间盘(髓核)置换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必须取得相关专
13、业执业证书,有3年以上工作资历,经过关节外科或者 脊柱外科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2、有2名接受过关节和脊柱功能康复专业培训并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医师或者技师,开展术后功能康复锻炼指导。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认真遵守骨科技术操作规程和诊疗指南,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 掌握人工关节置换术或者椎间盘(髓核)置换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二)人工关节置换术或者椎间盘(髓核)置换术选择由具有人工关节置换 或者椎间盘(髓核)置换资质的主任医师决定,术者应由具有本技术应用能力 的主任医师担任。(三)术前应当向患者和家属告知手术目的、置换材料价格、手术风险、术 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
14、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手术知情允许书。(四)建立健全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五)医疗机构和医师每年要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评价机构对医院的技术评价和医师的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 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 病历质量等。四、其他管理要求(一)使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骨与关节置换、椎间盘(髓核) 置换的人体内植入或者手术固定用医用耗材。(二)建立手术医用耗材登记制度,保证手术用人体内植入耗材来源可追溯。 在骨与关节、脊柱等置换术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手术耗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 明文件。(三)不得违
15、规重复使用与本技术相关的一次性医用耗材,不得通过器材谋 取不正当利益。(四)建立健全人工关节置换或者椎间盘(髓核)置换术后的随访制度,并 按 规定进行随访、记录。(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一)绒毛、脐血、羊水穿刺、细胞学诊断(二)胎儿镜宫内治疗技术(暂缓定)为规范产前诊断技术临床应用,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依据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本 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基本要求。本规范所称产前诊断技术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包括相应筛查。产前诊断项目包括遗传咨询、
16、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 份子遗传等,采用绒毛、脐血、羊水穿刺、细胞学诊断和胎儿镜宫内诊断技术。 治疗途径包括绒毛穿刺、羊水穿刺、脐血穿刺、内镜下和开放手术。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此技术在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应遵循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符合伦理原则,以临床诊疗为目的。(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和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准入,方能开展此技术。(三)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四)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机构,应单独设置遗传研究室,同时具备妇产科、 儿科、麻醉科、超声诊断专业、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及手术室等相关科室,并具
17、有相应诊疗技术水平。(五)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机构应具备妇产科危(wei)险重症的急救能力, 能进行病人心、肺、脑复苏,并有相应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六)开展产前诊断和治疗技术的机构需设置开展相应手术的专用场地,消 毒和无菌条件符合手术室标准。(七)开展产前诊断的机构同时应具备卫生部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 机构基本条件及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八)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学科带头人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任职资格的本院 在职医师担任,负责产前诊断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二、人员基本要求(一)从事产前诊断的医师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妇产科学。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 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符
18、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有3年以上产科的 临床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经过相应的产前诊断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必须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证书并具有5年以上妇产科工作资历。2、需经过产前诊断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 术考核合格证书。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技术管理要求1、严格遵守产前诊断技术操作规程,正确掌握产前诊断技术的适应证和禁o2、实施产前诊断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治疗目的、治疗风险、 治疗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允许书。3、建立、健全产前诊断治疗的技术评估
19、及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记录。4、医疗机构及医师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接受产前诊断治疗技术临床应用 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 情况、治疗后病人管理、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5、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二)其他管理要求1、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产前诊断技术临 床应用能力评价开展产前诊断:(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 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1名为外院医师。(2)连续从事产前诊断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2、建立定期仪器设备检测、维护制度
20、和使用登记制度。3、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4、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产前诊断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肿瘤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一)术中放疗技术(包含术中置管术后放疗技术)(二)三维适形及调强放疗技术(含x刀、丫刀、Cyberknife治疗)为规范肿瘤放射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 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 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肿瘤放射治疗技术的基本要求。本规范所称肿瘤放射治疗技术是指目前通过自然放射源(如钻-60、钺-192 等产生的丫射线)和人工放射源(如加速器产生的X射线、电子
21、束、质子束、碳 离子束等)实施治疗的技术。包括术中放疗技术(术中置管术后放疗技术),三 维适形及调强放疗技术(含x刀、丫刀、cyberknife等治疗),不包括实施常规 二维放射治疗的技术。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此技术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或者肿瘤专科医院开展,其中肿瘤放射治疗 科床位设置不少于30张。1、医疗机构开展肿瘤放射治疗技术应当有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 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2、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科、放射治疗诊疗科目,并具有医学影 像科、病理科、检验科、重症医学科或者ICU等辅助科室,能独立完成诊疗项目。(二)放射治疗科1、有2名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
22、职务任职资格的肿瘤放射治疗 医师,并有放射物理师和放射治疗技师。2、有经过肿瘤放射治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肿瘤放射治疗相 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具有带多叶光栅的直线加速器等合格的治疗机,CT摹拟定位机、三维治 疗计划系统、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设备等。4、应配备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能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及必备的抢救药品。(三)影像诊断科室1、具备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或者正电子发射计算 机 断层显像仪(PET-CT)等影像诊断设备。2、具备医学影像网络传输系统。3、有开展医学影像诊断工作5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二、人员基本要求(一)从
23、事肿瘤放射治疗的医师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肿瘤学或者肿瘤放射治疗学专业。2、应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5年以上肿瘤放射 治疗工作经验。3、经过肿瘤放射治疗相关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二)放射物理师1、必须取得本专业执业证书,并具有5年以上肿瘤放射物理治疗工作经验。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具备直线加速器操作上岗证或者经过肿瘤放射治疗相关技能培训并考试 合格。(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预肿瘤放射治疗的放疗技师、剂量师和护士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 省卫生厅认定的肿瘤放射治疗技术培训基地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干上岗。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认真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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