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合同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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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伙经营合同9篇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签订本合伙协议,并自愿就合伙协议的内容担当法律和民事责任。 一、合伙经营工程和范围 经双方协商,由双方投资经营 ,地址:沙河口区龙祥花园330号 ,经营面积 平方米,经营范围: 干洗、皮革清洗保养等(详细以工商营业执照为批准的为准) 。 二、合伙期限:本合同期限为20年。除本协议商定的终止情形外,期限届满自然终止。 三、出资方式、额度及利润安排 1、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投资人民币50万元。 2、经双方协商,乙方需以现金及劳务方式进展投资,现金投资人民币 万元,在本
2、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同时,乙方应保证每天遵守合伙组织的工作时间正常上下班,并依照双方的商定负责培训新学员以及皮革的清洗保养业务。 3、经双方协商,双方出资比例各占50%。双方同意仅对合伙组织的净利润进展安排,净利润安排比例为1:1。在本协议签订后,该合伙组织开头经营之日起每满一年进展一次利润安排。 四、工资、盈余安排及债务担当 1、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每月人民币 元; 2、盈余安排:以扣除全部经营本钱(包含但不限于房租、各种日常费用、合伙人工资、工作人员工资、应缴税款等)的净利润为安排基数,按双方商定的比例准时间进展安排; 3、债务担当: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进展归还,合伙财
3、产缺乏清偿时,双方按利润安排比例担当清偿责任; 3、假如在经营期间发生亏损,缺乏以支付本条第一款中的房租、各种日常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应缴税费时,双方按利润安排比例共同担当。 五、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的条件:须成认本合同;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需执行合同商定的履行出资义务及其他义务; 2、除名退伙。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有权将其除名: (1)个人丢失偿债力量;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 (5)未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的义务,未按时按点上班超过三次的; (6)违反本协议第八条之商定内容的; 除
4、名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加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安排,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便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六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
5、事务的执行进展监视;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安排权; (3)合伙人安排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商定进展,合伙经营积存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1、根据合伙协议的商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事务执行人 1、合伙人会议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耿长波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依据状况需要打算召开合伙人会议; (2)时间:一般状况下每月一次,详细召开时间由合伙事务执行人依据状况打算;由合伙事务执行人公布当月
6、收支状况,讨论下月合伙事务的详细安排。 (3)一般事项由合伙事务执行人打算,重大事项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4)重大事项是指:更换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安排比例进展适当调整;打算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2、合伙事务执行人 1、本合伙组织的事务执行人为耿长波。 2、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限为:(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工程等)享有最终的打算权;(2)对外开展业务,打算加盟事务,对外签订合同;(3)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状况进展检查监视,依据合伙人会议打算任免和调整其职务和负责事项;(4)合伙组织
7、的用人权利、开除员工的权利及员工的薪酬;(5)治理合伙组织的财务及帐目;(6)出售合伙组织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等;(7)支付合伙债务;(8) 第八条 制止行为 (一)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制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展业务活动,私自进展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展赔偿; (二) 制止合伙人参加经营与本合伙工程相像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最高月份利润10倍的违约金;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全部,给合伙组织造成
8、的损失应当双倍赔偿;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本合伙组织因以下事由之一得以终止:(1)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2)合伙事务连续长期不能有盈利运营达 个月以上的;(3)合伙事务违反法律、法规制止性规定被相关部门撤消;(4)法院依据有关当事人恳求判决解散。 2、合伙人终止后的事项:(1)经双方协商推举清算人,并邀请第三方参加清算;(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支付员工工资、支付所欠税款、合伙人收取债权、清偿合伙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安排剩余财产的先后挨次进展。固定资产和不行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加安排;(3)清算后如有
9、亏损,不管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组织共同财产清偿合伙组织债务,合伙财产缺乏以清偿的局部,由合伙人按投资比例担当。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全都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假如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担当全部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峻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纠纷的解决 双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利于合伙事业进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
10、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展补充和变更。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附件为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伙经营协议书 篇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体合伙人在诚恳守信、公平互利、自愿入伙的根底上,经共同协商全都,达成合伙经营协议如下: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第1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 第2条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11、_。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_。 三、合伙人的姓名、住宅。 1、合伙人:_,身份证号码:_, 地址:_; 2、合伙人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1、合伙人_,出资_万元人民币,_出资(现金、实物、劳务或财产权利),本出资应在合伙协议签订之日时缴付。 2、 五、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第3条本合伙企业为一般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对合伙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出资额担当有限责任)。 第4条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担当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担当。 第5条在执行合伙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患病人
12、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担当连带责任。 第6条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7条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积存的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为合伙经营使用。 第8条合伙财产在一般合伙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润安排、亏损分担方式(未商定或商定不明,按实缴出资比例安排;比例不明,平均安排;不得商定全部利润归局部合伙人及亏损只由局部合伙人担当)。 第9条本合伙企业税后利润提取10%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提取10%公益金(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的福利),余下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工程) 第10条企业亏损,按合伙人投资比例担当责任。 七、合
13、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11条经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托付_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人; 第12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依照合伙章程或合伙人授权进展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状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第13条不参与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视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状况; 第14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可商定按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商定不明或无商定,一人一票,且
14、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法定必需全体合伙人同意,商定无效); 第15条被托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根据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打算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打算撤销该托付; 第16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活动;合伙人因前述行为所得利益,应当归合伙企业全部; 第17条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作出打算(可商定): (1)转变合伙企业名称; (2)转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学问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
1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供应担保; (7)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合伙企业的经营治理人员;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 (9)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置权;另,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商定其他合伙人的购置权)。 八、入伙与退伙 第18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商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19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可商定),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第20条以下情形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此项以商定合伙期限为前提;未商定合伙期限
16、,以不阻碍合伙事务为前提,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打算退伙): (1)合伙协议商定的退伙事由消失(可商定退伙事由,如商定消失以下第25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除名提议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以自我救济,第35条规定,选择退伙); (2)全体合伙人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于连续参与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峻违反合伙协议商定的义务。 第21条以下情形之一,合伙人固然退伙: (1)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人;或继承人不同意,或法定资格欠缺,或合伙人商定在先,退还继承人财产);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经其
17、他合伙人同意,或转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向其或其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 (3)个人丢失偿债力量; (4)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5)法律规定或者商定合伙人必需具有相关资格而丢失该资格; (6)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分额。 第22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20条、第21条第(1)、(2)项规定退伙的,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23条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 第24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进展结算后,以货币(或商定以实物)退还退伙人财产;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展结算;
18、退伙人对其退伙前以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担当连带责任。 第25条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时; (4)合伙协议商定(其他事由)。 第26条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27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合伙企业解散: (1)当合伙协议商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打算不再连续经营的; (2)合伙
19、协议商定的解散事由消失(详细商定); (3)全体合伙人打算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5)合伙协议商定的合伙上书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缘由。 第28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展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当;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消失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托付第三人,担当清算人; 据上款规定期限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条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务,依法定程序进展清算。 第30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依法定挨次进展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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