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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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一、案情简介郭某曾在他处进展人工骨粉额颞部凹陷填充术,后在广州进展局部骨粉刮除术及捷尔凝胶填充术,因对其形态不满足,便到某医院做修改手术。1999 年 9 月 25 日,在某医院的医疗美容科承受了额、颞、眉弓骨粉、凝胶局部取出术, 局部再次人工骨粉填充术。为此,郭某支付给某医院手术费3050 元。手术前,某医院为郭某拍摄了7 张术前照片,双方签订了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反面为手术记录)及术前须知,上述材料均存放于某医院处。术后双方发生纠纷,共同将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及术前须知封存在档案袋内,并签上郭某姓名后存放于某医院处。某医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上载有 医疗美容科 的诊疗科目。应郭某的要求,某医院提交了 7 张照片、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术前须知及签有郭某姓名的档案袋。郭某认可 7 张照片,但认为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中 手术过程 栏中的内容均是某医院后填加的,术前须知及档案袋是伪造的,上面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并申请对相关填充内容的书写时间及签名同一性进展笔迹鉴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进展笔迹鉴定,结论为: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中的 术前状况记载、诊断、拟施手术 栏的内容与其上其他内容书写时间未检出差异;手术记录中 手术过程 栏的内容与其上其他内容书写时间不同;术前须知及档案袋上的 郭某 签字与郭某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双方对该笔迹鉴定结
3、论中对己方有利的予以认可,对己方不利的不予认可,但均未提出相反证据。郭某未就某医院涂改术前照片之主见举证。另依据郭某的申请,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争论所对郭某手术部位及伤残程度进展评定。该所经检查对郭某目前状况予以确认、分析及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目前头面部大体外观与常人相比明显没有显著的特别,但此次手术部位处存有填充物欠平坦、不对称的状况,且 自觉局部遗留较著不适感。从其左眉运动、及左额顶感觉障碍的消灭及恢复过程来看,提示有神经损伤存在;鉴于目前没有与美容纠纷相应的伤残评定标准,现就郭某的伤残状况无法做出评定。原告知称,某医院的行为既构成违约又侵害其生命安康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特提起侵权赔偿之
4、诉。要求 1、某医院退还手术费 3050 元;2、某医院是一级甲等医院,不具备设立整形外科的条件,其执业许可证上也无 整形外科 的诊疗科目,不给手术协议书和术前须知,并伪造协议内容,涂改术前照片,术后又不拍效果照片,其行为已构成欺诈,要求双倍返还手 术费 3050 元;3、要求赔偿医疗费 870 元,交通费 600 元,误工费 30000 元;4、要求按九级伤残给付伤残补助费 50191.20 元;5、要求给付精神损失补偿费 50000 元;6、要求续医费 20230 元;7、关于今后误工费、护理费、养分费、药物治疗费也要求补偿,但具体数额待定,故不在此次诉讼中主见。被告辩称,郭某以前曾在外院
5、做过额头美容手术,此次在我院已经是第三次了。其额头原来就凹凸不平,我院此次是给她修复,很难十全十美。目前填充部位欠平坦,不能证明是我院手术造成的,美容手术本身就有风险。我院是依据操作规程做的,不同意返还手术费用,我院具有整形外科的诊疗科目,手术协议书和术前须知留存医院不违反常规;由于郭某不同意,故没有拍术后照片,我院不存在伪造协议内容、涂改术前照片等欺诈行为,故不同意双倍返还手术费,我院在此次手术中没有过错,故不同意郭某提出的其他诉讼恳求。二、裁判要旨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与某医院建立医疗美容手术关系时,双方没有对手术效果进展明确商定。而目前关于该类手术效果尚无固定标准。此次手术是在某医院
6、的 医疗美容科 进展的,郭某是由于对自己额头的美容术后形态不满足而第三次到某医院要求手术的。因此,期望通过此次手术到达美的感受应当是双方共同追求的目标。但实际上,某医院此次给郭某所作手术没有到达预期的目的,且经法医鉴定,此次手术部 位存在填充物欠平坦、不对称的状况,郭某自觉局部遗留较著不适感提示有神经损伤存在, 故其要求退还手术医疗费的恳求,应予支持。由于郭某此次手术是由于对其前两次手术后额头形态不满足而再次要求手术的,此次额头美容术后没有到达预期目的,不能认定目前的结果就是某医院造成的,其要求该医院赔偿今 后治疗费,缺乏必定因果联系,不应予以支持。某医院的医疗构造执业许可证上有 医疗美容科
7、的诊疗科目,故其有资格实施此次手术 ;手术协议书和术前须知不交给郭某尚无制止性规定;某医院补填 手术过程 ,供给的术前须知和档案袋上的郭某签名并非本人签名,术后不拍效果照片等,系术后不妥当行为,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另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涂改术前照片行为。故原告以欺诈为由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手术费之恳求不予支持。由于手术没有到达预期目的,使原告感到效果不良并多处求治且精神感到苦痛,故由此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等,被告应予赔偿,并应给付郭某肯定的精神抚慰金,但数额过高且证据不充分,故其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关于伤残补助费之恳求,其此项恳求缺乏事实依据,不应予以
8、支持。据此,判决:一、被告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某返还手术医疗费三千零五十元;二、被告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八百六十七元七角、交通费六 百元、误工费二千元、精神抚慰金三千元。判决后,郭某不服,仍坚持原诉意见上诉,某医院同意原判。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见,有责任供给证据。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司法鉴定意见,郭某目前额颞等部位确实存在不平坦等问题,且局部提示可能有神经损伤。此次手术前,虽郭某在他处做过额颞部美容手术,但由于某医院没有供给在此次手术前郭某额颞部实际状况的具体记录,不能排解其实施的手术与郭某目前状况应负有肯定责任。除退还手术费用外,还应对郭
9、某合理经济损失担当肯定的赔偿责任,并应给付肯定的精神抚慰金。但郭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误工损失数额过高,缺乏依据,难以采信。至于郭某索要伤痛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目前没有与美容行业相应的伤残评定标准,就郭某现在状况无法做出评定,对郭某索要的残疾者生活补助金,难以支持。关于郭某今后治疗费用,因尚未发生,本案不予涉及,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综上,虽原审法院所做判决在陈述文中确认对郭某要求赔偿今后治疗费的诉讼恳求不予支 持欠妥,但判决主文确定的退还手术费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并无不当,故对判决主文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10、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评析本案是一起由医疗美容手术而引发的纠纷,原被告之间达成了美容整形手术协议,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被告的行为没有实现合同目的,应当担当违约责任;同时其行为侵害了原告 的生命安康权,应当担当侵权责任。因此本案就涉及到民法理论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本文主要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角度进展评析。(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不仅造成了对方的合同权利即债 权(相对权)的损害,违反了商定义务,而且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对方人身权或财产权(确定权)的损害,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受害者既可恳求对方担当违约责
11、任,也可恳求对方担当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三个根本特点:一是,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引起; 二是,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也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三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即两者之间既不能相互吸取,也不能同时并存。由于两者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当事人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依侵权行为法提起侵权之诉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具体而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差异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归责原则方面。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根本原则,而对某些特别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依据我
12、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承受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正责任原则,实际上是承受了多重归责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违约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稍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其次、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方面。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担当违约责任。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行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商定不担当责任的状况(有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缘由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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