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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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源: 厅工伤保险处公布时间:2023 年 11 月 26 日字体显示:大 中 小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治理方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标准工伤医疗治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吉 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假设干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职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用人单位应实行乐观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效劳协议的 医疗机构救治。状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 救。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准时转入工伤保 险定点医院进展恢复性治疗。第三条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 职业病暂停工作承受工伤医
2、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 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峻1 / 6或者状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动力气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 名目以下简称名目执行。第五条多组织器官损伤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确定该职工停工留薪的期限。各受损 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患病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依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根底上增加 2 个月。未列入名目的损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
3、疗相对 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第六条 工伤职工到达名目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连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 期满前 5 个工作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力气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实认申请。劳动力气鉴定委员会应在 15 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连续享受工 伤停工留薪期盼遇。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后自然终止。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证 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力气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第七条 工伤职工经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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