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书3篇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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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作协议书3篇合作协议书 篇1 各合伙人名单: 为标准合伙经营工程的正角实施以及确保多方合伙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伙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公正、诚恳、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合伙人各方本着互惠互利、风险公担、利益共享的合伙原则,共同在8673工程的土地整改及相关工程工程工作中担当居间职能,具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尽力做好个面协议工作。 其次条 工程的真实状况,假如工程不真实,全部各项开支费用均由郭小春一人担当,如工程真实,全部费用开支均由全部股东共同担当。 第三条 合伙期限 本合伙协议限暂为两年(自20xx.1.2620xx.2.26)
2、,期满若有自愿退出的经其他各方同意方予退出。 第四条 盈余安排 以居间合同比例为依据,按付出多少、回报多少为原则安排,详情如下: 1、各款项工程款到位之后,扣出的全部股东投资款后,所剩余的金额按股份配配,同时各股东有责任担当外面所借的投资款项,按股份安排,利润与风险同进退,各投资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外资搞好的各款项,如有此发生视为退出,不得参加利润安排。 第五条 托付执行人 依据职责划分经各方协商,全都同意由郭小春同志全权代表合伙人各方与中标方签订居间合同,全权参加居间工作监视与治理。 第六条 执行人的职责 居间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以下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3、、主持合伙工程的日常经营、治理工作; 3、拟定合伙工程利润安排或者亏损分担的详细方案; 4、制定合伙工程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具工程体治理制度或者者规章制度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工程的经营治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工程的出资金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工程事务执行状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工程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七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视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工程事务的状况; 2、为了解
4、合伙工程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托付合伙工程事务的合伙人不根据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打算执行事务的,有权打算撤消该托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工程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八条 合伙事务的打算 以下事务必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理办公用品等不动产; 2、申请营业执照; 3、以合伙工程名义为他人供应担保; 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当合伙工程的经营治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6、合伙人与其他合伙工程进展交易; 7、合伙人增加对合伙工程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8、依照合伙商定的有关
5、事项; 第九条 制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必需制止; 1、制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工程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制止任何合伙人以合伙工程名义进展业务活动; 3、制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工程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工程,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打算除名。 第十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商定合伙工程的经营期限的,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商定的退伙事由消失;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对于连续参与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峻违反合伙协议
6、商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商定工程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不给合伙工程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状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一条 固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固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力量的; 3、个人丢失偿债力量;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工程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二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因有意或者重大过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2、执行合伙工程事务时不正值行为; 3、合伙协议商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三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以下挨次进展:
7、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根据退伙时的合伙工程状况进展结算,退还退伙人的盈余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工程亏损或债务按占有比例担当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工程事务的,待了结后进展结算; 4、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工程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担当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合伙的解散 有以下状况之一时,赐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时,合伙人不愿连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商定的解散事项消失; 3、全体合伙人打算解散; 4、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5、消失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缘由。 第
8、十五条 清算的挨次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当,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合伙工程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务权人; 3、清理工程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工程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一般债权的挨次清偿,如仍有剩余,根据占有比例返回; 6、清算完毕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而转让其占有份额的,假如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人合伙人,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9、2、合伙人严峻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工程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担当赔偿责任。 3、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制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打算除名。 第十七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面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力量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工程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工程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精确和有效的。 第十八条 保密 合伙各方保证对在争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得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
10、隐秘、工程规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隐秘)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供应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隐秘的全部或局部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商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两年。 第十九条 通知 1、依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需用书面形式,可采纳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快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实行公告送达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担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其次十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别状况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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