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合同法概述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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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 总则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 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在商业时代里,财宝多半是由承诺组成的”庞德,正是很多的合同支撑着我们的日常经济生活。合 同是人与人之间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最主要的形式,没有人可以在现代社会中离开合同而生活。由于社会上各种 各样的活动大都是通过合同制度来运营,或者可以用合同制度加以理解比方以合同关系解释企业的经济学理论,因此有人说这是合同时代的到来。尽管“合同”充满着整个社会,成为尽人皆知的词汇,但到底什么是法律上的合同?自罗马法以来,合同 始终是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一大陆法系协议说 “协议说”来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契约被定义为“得到法律成认的债的协议。”在
2、罗马法中买卖合同是纯粹合意的产物。合同的成马上合意的达成,但要使合同的成立为法院所认可,仅仅用非正式的表达方式表示 同意是不够的,还必需具备其他因素,如肯定的言辞、动作、程序等。这一概念根本上为大陆法所继受。正如德 国学者萨维尼所指出的“契约之本质在于意思之合致”。二英美法系承诺说英美法传统理论认为,合同是一种“承诺”。承诺者,指一方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负担行为或不行为义务 的表示。负担此义务者为“承诺人”promisor,享有此权利者,为“受领承诺人”promisee。例如:甲对乙说: “你愿不情愿以 10 万元购置 1994 年出厂的福特千里马汽车?”乙答复说:“我情愿”。则甲为承诺人,乙
3、为受领承诺人。在英美法中,一个格外通行的定义是:合同是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由法律强制执行的承诺。但是由于英美法的 合同概念仅强调一方对另一方作出的承诺,没有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这正是合同成立的关键因素,因此也 受到很多学者的批判。然而认为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的概念存在重大分歧,也与实际状况并不相符。事实上,英美 传统的合同法主见合同是一种承诺,但依据合同法中的“交易原则”,并非任何承诺都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要使一项承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受承诺人必需予以回报对价,从而使双方之间存在某种交易。据此可见,英美合同法认为合同并非一种单方承诺,而是以交易为根底的承诺,是双方“承诺”的交换,这就和大陆法合同的
4、 概念格外接近。由于“承诺说”简洁导致将合同视为单方承诺的误会,所以一些英美法学者也开头承受大陆法关于合同的见解,将合同视为一种协议。如牛津法律大辞典给合同下的定义为:“合同是二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定合同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由此可见,英美法与大陆法在合同概念有逐步接近的趋势。三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第 2 条第 1 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于合同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1. 狭义的“合同”概念民法上的合同仅指债权合同,即以发生债的关系为目的的合意。2. 广义的“合同”概念但凡以发生民法上效
5、果为目的的合意,都属于合同的范畴,不但包括全部以债之发生为直接目的的合同,包10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伙合同、联营合同+类型的合同承包合同。目前我国学者大都承受了广义的合同概念,而我国民法通则第85 条关于合同的概念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实际上也承受了广义的合同概念。也有学者认为此处所称的“民 事关系”应仅指债权债务关系。由于是规定在“债权”一节,明定合同为发生债的缘由。关于应当承受广义还是狭义的合同概念,值得探讨。狭义的合同概念将合同作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这是完全符合大陆法的债法理论的。依据大陆法民法体系,合同是
6、债的一种形式或债的发生缘由,合同法只是债 法的组成局部而不是与债法相分别的、与物权法等法律相对应的部门。从民法标准的适用和体系建立的意义上,强调合同是债的形式,是极为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在内容 上仅限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形式,但并非惟一形式。现实生活中, 权利人行使各项民事权利,都有可能借助合同的形式。这些合同仍旧是就民事关系的设立等达成合意,因此固然 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事实上,也不行能在合同法之外,就这些合同单独制订其他合同法律。假设认为合同只是 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则未免将合同限定得过于狭窄,并将使很多民事合同关系难以受到调整。二、合同的
7、法律特征P6一合同是公平主体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三合同是当事人协商全都的产物或意思表示全都的协议三、合同的分类合同分类的意义1. 有助于合同立法的科学化(1) 确定典型合同(2) 对每类合同的成立、效力的特别性予以规定(3) 分清各类合同之间的关系2. 有助于合同法的妥当适用3. 有助于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一知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依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肯定的名称并加以标准。合同类型自由与典型合同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得订立任何内容的债权合同,与 物权法定主义不同。法律对债权合同虽不采类型强制原则,但对假设干
8、日常生活上常见的合同类型,设有规定,并 赐予肯定名称。知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肯定的名称及规章的合同。如合同法规定的15 类合同都属于知名合同。除合同法规定之外,一些单行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合同关系,如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 合同、质押合同,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典型合同的功能1. 以任意规定补充当事人商定之缺乏2. 以强行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名称与规章的合同。合同法不仅不制止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甚至鼓舞。这是合同自由的固有含义。法律创设典型合同,其主要 机能在于:以任意规定补充当事人商定之不备;以强行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认定某
9、一合同到底属于何种法定合同类型,主要目的在于确定任意规定或强行规定的适用。法律不是凭空创设合同类型,而是就已存在的生活事 实,斟酌当事人的利益状态及各种冲突的可能性,加以标准。区分的法律意义:两者适用的法律规章不同。无名合同的主要问题,在于其合同内容不完备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此又涉及无名合同的类型问题,学说上 尚无定论,一般分为以下几类:1. 纯粹的无名合同,指以法律完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的合同,即其内容不符合任何知名合同要件的合同。 如使用他人肖像的合同、瘦身美容合同、加盟店合同、企业询问合同、演出合同等现代型合同。处理方法:依合同目的、诚信原则及交易惯例确定。2. 合同联立,指数个合同典型
10、或非典型具有相互结合的关系,其结合的主要情形有:(1) 单纯外观的结合,即数个独立的合同仅因缔约的行为如订立在一个书面而结合,相互间不具依存关系。例如,甲交 A 车于乙修理,并向乙租用 B 车。于此情形,应分别适用各自的典型合同的规定,即关于 A 车的修理适用承揽的规定,关于B 车的租用适用租赁的规定,彼此间不发生任何牵连。(2) 具有肯定依存关系的结合,即依当事人之意思,一个合同的效力依存于另一个合同的效力。例如:甲经养分鸡场,乙向甲借款开设香鸡城,并商定乙所需的鸡,均应向甲购置。相互依存 甲向乙买马,并向乙租用马鞍一周之合同一方依存甲与乙商定,甲如在一个月内被录用为争论生,则甲向乙购置电脑
11、,否则甲向乙租用电脑三个月选择其一 于此情形,合同之间具有依存关系,其个别合同是否有效成立,虽应就各该合同加以推断,但设其中一个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解除时,另一个合同亦同其命运。3. 混合合同。在非典型合同中,混合合同在实务上最为常见。混合合同是指由数个典型或非典型合同的局部 而构成的合同。混合合同在性质上系属一个合同,与合同联立有别。例如,甲在学校四周经营宿舍,学生乙与甲 订立所谓包膳宿合同,由甲交付房间,供给早餐及清扫房间、洗衣服,乙每月支付1000 元。试问:1.设甲供给之早餐含有不洁物,致乙中毒时,乙得向甲主见何种权利?得否解除合同?2.设甲交付之房间,屋顶龟裂,具有 危急性时,乙
12、得向甲主见何种权利?得否解除合同?关于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有三种学说:1吸取说,认为将混合合同分为主要局部和非主要局部,以主要局部适用的法律标准调整该合同。古罗马法不成认契约自由,因此承受吸取主义,但吸取适用的方式有悖于当事人 订立合同的真正目的的弊端。2结合说,认为应分解混合合同的各条款分析其构成,结合起来统一适用,系统 地觉察其法律效果。3类推适用说,认为应当就混合契约的各个构成局部类推适用于法律对各典型契约所作的规定。事实上,没有任何一说可以单独圆满解决混合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于当事人未有商定时,应依其利益状态、 合同目的及斟酌交易惯例打算适用何说较为合理。依据德国通说,将混合合同分为四类加
13、以说明:典型合同附其他种类的从给付。即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付符合典型合同,但一方尚附带有其他种类的从 给付义务。例如,甲租屋于乙租赁,附带“清扫”义务雇佣,此类型混合合同原则上应采吸取说,适用典型合同租赁的法律规定。类型结合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合同类型,彼此间居于同值地位,而他方当事 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有偿合同,或不负任何对待给付。如前所举包膳宿合同。此类型混合合同原则上应采结合说,食物供给适用买卖,房屋住宿适用租赁。其中一项给付义务不履行或具有瑕疵时,得依其规定行使权利。 例如,供给的食物不洁时,得恳求削减对待给付,甚至解除之买卖的局部,但合同本身原则上并不因此而受
14、影响。惟倘数项给付构成经济上一体性时,应同其命运。例如,甲向乙租用停车场租赁,并由乙维护汽车雇 佣,倘乙终止租赁局部时,其汽车维护局部应随之消灭。双重典型契约,又称混血儿契约,即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付各属于不同的契约类型。例如,在租赁房屋时, 承租人以供给劳务代替交付租金。此类型混合合同原则上应采结合说,分别适用其所属合同类型的规定。类型融合合同,或称狭义的混合合同,即一个合同中所含的构成局部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例如,甲 以半赠的意思,将价值2 万元的画以 1 万元出售于乙,学说上称为混合赠与。于此情形,甲之给付既然同时属于买卖与赠与,原则上应适用此两种类型的规定:关于物之瑕疵,依买卖的规定
15、,关于乙不当行为则依赠与的规定 加以处理。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依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是指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全都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这种合同不以交付标的物作 为合同成立要件,故又称不要物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应当是合同的一般形态,法律规定实践合同是为了在特别状况下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例如小件 存放合同,在没有交付物之前,合同不成立,保管人可以承受其他人的存放。在这种合同中,只有即时交付才能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与交易安全。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分,并不在于一
16、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主要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依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用承揽、托付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贷、保管、运送属于实践合同。我国合同法 中,实践合同主要有三种状况:第一,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因此假设车辆早开或晚点则 构成违约;其次,一般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第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供给借款时生效。区分的意义:1. 两者成立要件不同“要物”: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假设法律明确规定为成立要件的,依法律规定。例如合同法第 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法律已经对交付标的物的效力作了规定,在此状况下,未交
17、付应认为合同没有成立。但在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状况下,应视为生效要件比较合理,由于即 使在没有交付标的物之前,双方到底已经达成了合意,将交付作为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交付使合同生 效,而不必重达成合意,当事人也不能对从前已经达成的合意反悔。2. 两者当事人的义务不同1) 诺成合同:违反给付义务违约责任2) 实践合同:违反给付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依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他方当事人所负担 的义务,就是说,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互为对价的关系。双务合同不仅具有双务性,而且具有对价性并非指双方的
18、给付在客观上具有一样的价值,而是指给付相互 之间具有依存关系,由当事人主观打算。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是一种必定的相对关系,假设一方依 据合同负有债务,而另一方只是在例外的状况下负有债务,民法上称为“不完全的双务合同”。例如托付合同, 受托人应当负有执行托付事务的义务,托付人只是在受托人完成义务后负担费用,所以只是在特别的状况下负担 债务,而不是依据托付合同所必定负有的债务。所以,托付合同一般不称为双务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由于在无偿的状况下,通常合同不具有对价性。如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赠与合同不是。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认为单务合同是一方只享有权利
19、而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观点是不对的。例如,在 借用合同中,借用人负有按商定使用并按期归还的义务,而负有借用期限未届满前不得恳求归还的义务,但义务 不具有对价性。再如,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仍旧是单务合同。也就是说,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不 是相对应的。典型的单务合同包括借用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不管有偿与否。有偿借款合同存在对价,但无对待给付 义务,由于是实践性合同,交付后才成立,交付行为是合同成立条件,不是合同义务。区分的法律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不同,单务合同不存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2.风险负担有所不同,单务合同不存在风险负担问题;3.不履行合同的后
20、果不同,双务合同存在返还给付问题,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后果。典型与非典型的双务合同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依据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偿付代价,或者说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猎取某种利益。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利益必需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不要求客观上价值相等,只要当事人主观上认可。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并不支付代价的合同。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也要担当义务,如借用人无偿借用他人物品,还负正值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 合同都是有偿的。区分的法律意义:1. 可以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假设将合同的有偿性或无偿性转变,则合同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变化。例如借 用合
21、同为无偿合同,假设有偿则为租赁合同。有些合同是否有偿取决于当事人的商定或法律规定,如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保管合同、托付合同等。2. 主体资格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原则上要求当事人双方均为完全行为力量人,否则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但对于一些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承受赠与,无行为力量人也可订立。3. 当事人的留意义务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的留意义务要高于无偿合同当事人。4. 法律对无偿合同受益人的保护程度较低。如在善意取得制度中,无偿合同不适用善意取得。无偿合同中一 般有意或重大过失才担当责任。有偿合同有违约行为即应担当责任。典型的有偿与无偿合同:1) 恒为有偿合同,如买卖、互易、租
22、赁、承揽、居间、行纪。2) 恒为无偿合同,如赠与。3) 视当事人是否商定酬劳或对价而定,如托付。有偿/无偿合同与双务/单务合同的联系:一般双务多为有偿,单务多为无偿,但双务也可以是无偿,如无偿 的保管合同;单务也可以有偿,如有息贷款合同。有偿合同并不全是双务合同,如附负担的赠与。因此,不能将 两者完全等同起来。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依据合同是否以特定的形式为要件。要式合同是指必需实行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必需实行特定 的形式,而是由当事人自行商定形式的合同。实践中,大多数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只有一些重要的交易合同,法律要求当事人实行特定的形式,以便国家监视
23、治理。现代合同法中,合同的形式是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要式”:成立要件?生效要件?例如,甲向乙租屋,订立书面,商定:“本合同书须经公证。”试问在办理公证前,甲得否向乙恳求交付房屋?学术界曾有不同看法。前举例题,甲能否恳求交付房屋要视租赁合同是否成立,而租赁合同是否成立,又须视当事人所商定的“公证”是否为成立要件。我国合同法第 36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承受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承受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承受的,该合同成立。”假设对这一规定做相反的解释,即可得出如下 结论:当事人没有实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商定的书面形式,也没有履行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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