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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事业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控制工作风险,保证供用电系统可靠运行,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集团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Q/SY1244-202*)及*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2*),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分配电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2
2、、采用 TN-S接零保护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统为 TN-C 时,临时用电的供电系统应为 TN-S接零保护系统。当原系统为 TT 时,临时用电的供电系统应为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下形成局部 TT 系统。3、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 30mA,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不小于 0.2 秒。但其乘积不应大于30mASo开关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选用一般型(无延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二是油井作业、油田地面建设等油田生产辅助作业用电;三是用电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属
3、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电力系统供电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管理。第二章用电申请 第四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科归口管理,所属各单位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五条临时用电应由用电单位向供电单位电力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到供电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申请中应具备用电地点、用电设备、用电负荷、用电时间及用电负责人信息等内容。第六条供电单位原则上应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答复内容包括:如果不能提供,应详细说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 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分配电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采用接零保护系统当
4、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 护下形成局部系统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剩余电流明原因;如果能够提供,应根据用电地点情况,给出临时供电方案。并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中 5.7.1、5.7.2、5.7.3 条款规定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第三章现场勘查与设计 第七条供电单位应在答复后三个工作日内,由电力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部门、用电单位等相关部门根据用电方案进行现场勘察设计工作。第八条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上(含 5 台)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以上(含 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现场勘测;2、确
5、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3、负荷计算;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5、设计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 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分配电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采用接零保护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 护下形成局部系统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剩余电流地装置设计图;6、确定个人防护装备;7、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
6、拆除方案;8、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钻井、井下作业、工程建设等施工作业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第九条线路敷设 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且有短路和过载保护,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架空线路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 10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 16imn2o 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内,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 16mlli?。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 25mm2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埋地深度不应小于 0.7m。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
7、,如果必须接头,则需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 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分配电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采用接零保护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 护下形成局部系统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剩余电流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 5m;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
8、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第十条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一条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 500V的绝缘导线。第四章施工组织及验收 第十二条临时用电施工要严格按照临时用电方案和设计施工。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 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分配电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采用接零保护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 护下形成局部系统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
9、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剩余电流第十三条临时用电施工供电部分由供电单位组织施工。第十四条临时用电施工用电部分由用电单位在供电单位监督下自行组织施工。第十五条全部施工完毕后由供电单位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第十六条验收合格后由供电单位电力主管部门与用电部门签订“临时供电协议”,并组织送电。第五章临时用电设施拆除 第十七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生产单位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线路拆除后,生产单位应指派电气专业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临时用电单位和生产单位负责人签字关闭临时用电许可证。第六章临时用电管理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临时用电管理要
10、按着“有感领导、属地管理、直线责任”原则,由供电单位电力管理部门严格按内部用电安全规范进行严格管理。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 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分配电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采用接零保护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 护下形成局部系统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剩余电流第十九条临时用电施工及用电过程中的所有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并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制定现场运行规程。第二十条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
11、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参见附录 A。临时用电作业涉及动火时,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超过 6 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规范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第二十一条临时用电管理应配有线路走向图,并在用电设施要害部位安装必要的标示。第二十二条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零(地)良好 第二十三条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 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第二十四条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 1.3m,小于 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
12、于 O6m,小于 1.的。第二十五条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 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分配电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采用接零保护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 护下形成局部系统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剩余电流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第二十六条临时用电线路的断路器和熔断器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第二十七条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
13、电源。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第二十八条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 制,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第二十九条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 2MQ,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Q。第三十条使用潜水泵时应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第三十一条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1、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
14、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 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分配电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采用接零保护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 护下形成局部系统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剩余电流2、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 H类工具;若使用 I 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 II 类或 HI 类工具;4、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 HI 类工具。若使用 II 类工具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15mA无延时剩余电流动作
15、保护装置 5、IH 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II 类工具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及 HJH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第三十二条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1、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2、室外 220V灯具地面不得低于 3m,室内 220V灯具距地 面不得低于 2.5mo 3、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 300mm;聚光灯、碘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 500nlm,且不得直接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 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分配电箱应有
16、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采用接零保护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 护下形成局部系统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剩余电流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4、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应急自备电源。5、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6、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7、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 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8、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
17、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12V。第三十三条标签、标识 所有的临时配电箱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所有断开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所有临时插座都应贴上标签,并注明供电回路和额定电压、电流。所有开关箱、配电箱(配电盘)应有安全标识,在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 1m远处的地面上用黄色油漆或黄色安全警戒带做警示。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 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分配电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采用接零保护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 护下形成局部系统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
18、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剩余电流第三十四条在开关上引接、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如果有裸露带电部分,其前级开关必须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 工作”标志牌。第三十五条任何不符合安全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性用电线路和设备不得投入使用。第三十六条安装、维修、拆除、巡检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必须由持证的电气工程师或专业电工进行。第三十七条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必须设置接零保护,接地电阻小于 4 欧姆。第三十八条所有的临时用电需要与带电的电路、设备连接时,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近任何带电的线路。第三十九条所有的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第四十
19、条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第四十一条在城区或邻近村庄等场所的临时用电,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 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分配电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采用接零保护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 护下形成局部系统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剩余电流变压器、配电柜应装设可靠的防护围栏。第四十二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供电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第十章附则 临时用电许可证 编
20、号:临时用电单位 临时用电用途 用电地点 用电期限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 临时用电单位填写 用电设备清单 电源接入点 工作电压 电气专业人员 设备名称 负荷(kW)用电线路:符合不符合“X”用电设备:符合“4”不符合“X”接引点确认 口上锁点确认 口电源接线状态 口焊接设备 口电缆规格及走向 口接地 口电缆及设备外观口手持电动工具 口漏电保护 口负荷确认 口电气绝缘状况 临时照明 防爆区域 口线路架空 口设备防护罩 口符合防爆要求 口线路标志 口穿越保护 口测量检查临时用电设备电源插头 口配电盘、箱开关 口一机一闸 口设备外壳绝缘 1MC 负荷合计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其他 其他 安全
21、注意事项(电气专业人员):本人已对临时用电相关资料、情况进行 了核实,并对用电设备进行了检查,确 认该作业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己落实。用电单位申请人:年 月 日时 本人在工作开始前,已经对照上 述检查内容进行了检查,符合临 时用电相关标准,我对本次检查 的结果负责。电气专业人员:年 月 日时 本人已同申请单位、电气专业人员讨 论了安全工作方案,确认该工作许可 证的安全措施已落实,电气专业人员 已进行了检查,我对本工作及作业人 员的安全负责。生产单位批准人:年 月 日时 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 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
22、分配电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采用接零保护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 护下形成局部系统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剩余电流许可证 关 闭 已经按照临时用电组织设 计中的拆除方案安全地拆 除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和设 备,许可证可以关闭。电气专业人员:年 月 口时 用电单位申请人:年 月日时 生产单位批准人:年 月日时 许可证 取消 因以下原因,此许可证取消:提出人:批准人:年 月日时 受影响相关方共同签署:本人确认收到有关许可证取消的信息,了解工作对本部门的影 响,将安排人员对此项工作给与关注,并和相关各方保持联系。单位:确认人:单位:确认人
23、: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通 用版)1 总则 1.1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1.2 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凭证作业。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随意接临时电源。1.3 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临时用电,在办理临时用电 作业许可证前,应按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 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分配电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采用接零保护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 护下形成局部系统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
24、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剩余电流1.4 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1.5 检修、施工使用 6kV及以上临时电源,用电单位需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向单位电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 中国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要求办理。1.6 配送电单位送(停)电作业人员和施工单位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电工作业证。1.7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1.8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2 管理职责 2.1 各企业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2.2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2.3
25、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临时用电的审批,负责配送电 设施的运行管理,对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设施进行监督检查。2.4 临时用电单位负责许可证的申请。2.5 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和所接临时用电的运行检查及安全管理。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 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分配电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采用接零保护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 护下形成局部系统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剩余电流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危害识别(JSA)3.1.1 临时用电单位会
26、同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组织进行 JSA 分析,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3.1.2 配送电单位在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落实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3.1.3 每次作业执行的安全措施须填入许可证。3.2 许可证办理程序 3.2.1 临时用电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持 电工作业操作证、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方案(使用 6kV及以上临时电源)、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许可证。3.2.2 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3.3 临时用电的管理 3.3.1 临时用电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
27、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3.3.2 送电前,临时用电配送电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检查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确认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全部得以落实。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 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分配电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采用接零保护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 护下形成局部系统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剩余电流3.3.3 临时用电的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必须进行漏电保护试验,严禁在试验不正常情况下使用。3.3.4 配送电单位应将临时用电设施纳入正常运行电
28、气巡回检查范围,每天不少于 2 次巡回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3.3.5 施工单位应对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每天不少于 2 次,并建立检查记录。3.3.6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作业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3.3.7 在临时用电有效期内,如遇施工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时,临时用电单位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重新施工时,须对线路、设备检查确认后方可送电。3.3.8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染
29、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采取防护处置措施,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3.3.9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配送电单位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 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分配电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采用接零保护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 护下形成局部系统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剩余电流电,并作相应确认后,拆除临时用电线路。3.3.10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由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的电工进行操作,并有人监护,做好工作记录。3.4 临时用电
30、安全技术措施 3.4.1 施工单位的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3.4.2 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3.4.3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3.4.3.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防爆等级要求,并采用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3.4.3.2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和保护安装应符合规范的要求,保护零线(PE线)采用绝缘导线,最小截面积符合
31、要求,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漏电保护器,通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 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分配电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采用接零保护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 护下形成局部系统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剩余电流3.4.3.3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3.4.3.4 临时用电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护套绝缘电缆。3.4.3.5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设在专用电杆上,
32、严禁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小于 2.5 米,穿越机动车道不小于 5 米。3.4.3.6 对需要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 0.7 米,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3.4.3.7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和防雨措施,离地距离不少于 30 厘米;盘、箱、门牢靠关闭。3.4.3.8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3.4.3.9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一、二次均应装熔断器,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
33、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12V。3.4.3.10 临时用电线路的漏电保护器的选型和安装必须符合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漏电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 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分配电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采用接零保护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 护下形成局部系统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剩余电流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13955)的规定。临时用电设施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开关箱和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3.5 许可证管理 3.5.1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第三联由施工单位持有。3.5.2 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1 个作业周期。3.5.3 用电结束后,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3.5.4 许可证保存期为 1 年。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 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分配电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采用接零保护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 护下形成局部系统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剩余电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