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民法典》知识竞赛题库及参考答案.pdf
《2023年新《民法典》知识竞赛题库及参考答案.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新《民法典》知识竞赛题库及参考答案.pdf(8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3年 新 民 法 典 知 识 竞 赛 题 库 及 参 考 答 案(通 用 版)一、单 选 题 1、民 法 典 规 定,业 主 将 住 宅 改 变 为 经 营 性 用 房 的,除 遵 守 法 律、法 规 以 及 管 理 规 约 外,应 当 经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业 主【D】同 意。A、二 分 之 一 以 上 B、三 分 之 二 以 上 C、四 分 之 三 以 上 D、一 致 2、民 法 典 规 定,处 分 共 有 的 不 动 产 或 动 产 或 者 作 重 大 修 缮、变 更 性 质 或 者 用 途 的,应 当 经 占 份 额【B】以 上 的 按 份 共 有 人 或 者 全 体 共
2、同 共 有 人 同 意,但 是 共 有 人 之 间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A、二 分 之 一 B、三 分 之 二 C、四 分 之 三 D、百 分 之 百 3、甲 乙 为 夫 妻,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共 同 出 资 购 买 一 处 房 产,登 记 在 甲 名 下。后 甲 乙 之 间 产 生 矛 盾,甲 决 意 离 婚,私 自 将 房 产 出 卖 给 不 知 情 的 丙,二 人 签 订 房 屋 买 卖 合 同,并 办 理 过 户 登 记,但 尚 未 交 清 房 款。乙 发 现 后,按 照 民 法 典 规 定,可 采 取【B】措 施。A、因 甲 无 权 处 分 夫 妻 共 同 财
3、产,可 主 张 买 卖 合 同 无 效,要 求 丙 返 还 房 产。B、丙 善 意 取 得 该 房 产,乙 只 能 要 求 甲 赔 偿 损 失。C、该 房 产 登 记 在 甲 名 下,为 甲 个 人 财 产,乙 无 权 干 预 甲 对 房 产 的 处 置。D、该 房 产 为 甲 乙 共 同 共 有,因 房 款 未 付 清,丙 尚 未 成 为 所 有 权 人,乙 可 与 甲 丙 协 商,解 除 买 卖 合 同。4、民 法 典 规 定,住 宅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期 限 届 满 的,【A】。A、自 动 续 期 B、重 新 审 批 C、申 请 延 期 D、无 法 续 期5、民 法 典 规 定
4、,主 债 权 债 务 合 同 无 效 的,担 保 合 同【B】,但 是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A、效 力 不 受 影 响 B、无 效 C、效 力 待 定 D、以 上 参 考 答 案 都 不 对 6、民 法 典 规 定,同 一 财 产 既 设 立 抵 押 权 又 设 立 质 权 的,拍 卖、变 卖 该 财 产 所 得 的 价 款 按 C 确 定 清 偿 顺 序。A、抵 押 权 人 优 于 质 权 人 B、质 权 人 优 于 抵 押 权 人 C、按 照 登 记、交 付 的 时 间 先 后 D、按 照 抵 押 合 同、质 押 合 同 生 效 时 间 先 后 7、民 法 典 规 定,当
5、事 人 采 用 合 同 书 形 式 订 立 合 同 的,自 当 事 人 均 签 名、盖 章 或 者 C 时 合 同 成 立,但 是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A、电 话 确 认 B、电 子 邮 件 确 认 C、按 指 印 D、微 信 确 认 8、民 法 典 规 定,通 过 互 联 网 等 信 息 网 络 订 立 的 电 子 合 同 的 标 的 为 交 付 商 品 并 采 用 快 递 物 流 方 式 交 付 的,【B】的 签 收 时 间 为 交 付 时 间。A、快 递 公 司 B、收 货 人 C、自 提 点 D、快 递 员 9、民 法 典 规 定,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6、 义 务 或 者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应 当 承 担 继 续 履 行、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或 者【D 等 违 约 责 任。A、修 理 B、更 换 C、重 做 D、赔 偿 损 失10、民 法 典 规 定,租 赁 合 同 的 租 赁 期 限 不 得 超 过【C】,超 过 部 分 无 效。A、十 年 B、十 五 年 C、二 十 年 D、二 十 五 年 11、民 法 典 规 定,寄 存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支 付 保 管 费 或 者 其 他 费 用 的,保 管 人 对 保 管 物 享 有【B】,但 是 当 事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A、处 分 权 B、留
7、置 权 C、所 有 权 D、处 置 权 12、民 法 典 规 定,两 个 以 上 的 受 托 人 共 同 处 理 委 托 事 务 的,对 委 托 人 承 担 A。A、连 带 责 任 B、保 证 责 任 C、一 般 责 任 D、无 限 责 任 13、民 法 典 规 定,业 主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共 同 决 定 解 聘 物 业 服 务 人 的,可 以 解 除 物 业 服 务 合 同。决 定 解 聘 的,应 当 提 前【D】书 面 通 知 物 业 服 务 人,但 是 合 同 对 通 知 期 限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A、十 日 B、十 五 日 C、三 十 日 D、六 十 日 14、民 法
8、 典 规 定,自 然 人 之 间 的 借 款 没 有 约 定 利 息 时,视 为【1)】。A、按 同 期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B、按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计 算 C、借 款 到 期 时 双 方 协 商 利 息 率 D、没 有 利 息 15、民 法 典 规 定,合 伙 人 就 合 伙 事 务 作 出 决 定 的,除 合 伙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应 当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D 同 意。A、二 分 之 一 以 上 B、三 分 之 二 以 上 C、四 分 之 三 以 上 D、一 致 16、张 某 为 家 人 的 手 机 充 值 时,因 错 误 输 入 电 话 号 码
9、,误 为 不 相 识 的 李 某 手 机 充 值。按 照 民 法 典 规 定,李 某 构 成 不 当 得 利,【A】返 还 电 话 费。A、应 当 B、不 应 当 C、自 愿 D、扣 除 部 分 后 17、甲 在 回 家 路 上 看 到 一 只 家 养 小 狗,由 于 未 见 其 主 人,为 防 止 小 狗 丢 失,将 其 暂 养,按 照 民 法 典 规 定,甲 的 行 为 构 成 无 因 管 理,甲 将 狗 返 还 其 主 人 后,【B】请 求 小 狗 主 人 支 付 暂 养 期 间 支 出 的 必 要 费 用。A、不 得 B、可 以 C、必 须 D、受 到 损 失 时 才 可 以 18、民
10、 法 典 规 定,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无 效,但 是 建 设 工 程 经 验 收 合 格 的,可 以 参 照 合 同 关 于 工 程 价 款 的 约 定【A】承 包 人。A、折 价 补 偿 B、折 价 赔 偿 C、全 额 补 偿 D、全 额 赔 偿 19、民 法 典 规 定,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监 护 人 是 其 ALA、法 定 代 理 人 B、委 托 代 理 人 C、代 表 人 D、指 定 代 理 人 20、民 法 典 是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A 以“法 典”命 名 的 法 律,是 新 时 代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法
11、 治 建 设 的 重 大 成 果。A、第 一 部 B、第 二 部 C、第 三 部 D、第 四 部 21、民 法 典 是 调 整 民 事 关 系 的 法 律,当 其 他 法 律 对 民 事 关 系 有 特 别 规 定 的,依 照【D】规 定 执 行。A、民 法 典 B、先 颁 布 法 律 C、后 颁 布 法 律 D、其 他 法 律 22、民 法 典 自【C】起 施 行。A、202 0年 5 月 2 8 日 B、202 0年 1 0月 1 日 C、202 1年 1 月 1 日 D、2021年 6 月 1 日 23、民 法 典 规 定,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 为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12、人,以 上 的 未 成 年 人,以 自 己 的 劳 动 收 入 为 主 要 生 活 来 源 的,视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本 题 的 正 确 参 考 答 案 是【D】。民 法 典 规 定,被 宣 告 死 亡 的 人 在 被 宣 告 死 亡 期 间,其 子 女 被 他 人 依 法 收 养 的,在 死 亡 宣 告 被 撤 销 后,收 养 行 为 B。A、无 效 B、继 续 有 效 C、可 以 撤 销 D、自 动 失 效 25、民 法 典 规 定,自 然 人 下 落 不 明 满【C】的,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宣 告 该 自 然 人 为 失 踪 人。
13、A、半 年B、一 年 C、二 年 D、三 年 26、民 法 典 规 定,物 权 是 权 利 人 依 法 对 特 定 的 物 享 有 直 接 支 配 和 排 他 的 权 利,包 括【B】、用 益 物 权 和 担 保 物 权。A、地 役 权 B、所 有 权 C、知 识 产 权 D、债 权 27、民 法 典 规 定,法 人 是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 力,依 法【B】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组 织。A、在 上 级 授 权 范 围 内 B、独 立 C、在 股 东 授 权 范 围 内 D、在 董 事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28、民 法 典
14、 规 定,法 人 以 其【C】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A、货 币 资 产 B、注 册 资 本 金 C、全 部 财 产 D、固 定 资 产 29、民 法 典 规 定,分 支 机 构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从 事 民 事 活 动,产 生 的 民 事 责 任 由【B】承 担 也 可 以 先 以 该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的 财 产 承 担,不 足 以 承 担 的,由 法 人 承 担。A、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B、法 人 C、代 理 人 D、分 支 机 构 30、民 法 典 规 定,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民 事 义 务 的,【C】承 担 民 事 责 任。法 律 另 有
15、规 定 的,依 照 其 规 定。不 可 抗 力 是 不 能 预 见、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A、应 当B、可 以 C、不 D、自 愿 31、民 法 典 规 定,非 营 利 法 人 包 括【C】、社 会 团 体、基 金 会、社 会 服 务 机 构 等。A、政 府 机 关 B、国 企 C、事 业 单 位 D、个 人 合 伙 32、民 法 典 规 定,非 法 人 组 织 包 括【A】、合 伙 企 业、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等。A、个 人 独 资 企 业 B、国 企 C、事 业 单 位 D、政 府 机 关 33、民 法 典 规 定,依
16、法 具 有 监 护 资 格 的 人 之 间 可 以 协 议 确 定 监 护 人。协 议 确 定 监 护 人 应 当 尊 重 D 的 真 实 意 愿。A、居 民 委 员 会、村 民 委 员 会、民 政 部 门 B、监 护 人 父 母 C、人 民 法 院 D、被 监 护 人 34、民 法 典 规 定,不 动 产 登 记,由【B】的 登 记 机 构 办 理。A、登 记 人 自 行 选 择 B、不 动 产 所 在 地 C、买 卖 合 同 双 方 约 定 D、当 地 政 府 指 定 35、居 住 权 是 指 对 他 人 所 有 的 房 产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占 有、使 用 的 权 利。按 照 民
17、法 典 规 定,设 立 居 住 权 的,应 当 向 登 记 机 构 申 请 居 住 权 登 记。居 住 权 自【B】时 设 立。A、实 际 居 住 B、登 记C、签 订 居 住 协 议 D、实 际 居 住 并 登 记 36、甲 购 买 乙 名 下 住 房,经 双 方 协 商 签 订 房 屋 购 置 协 议,随 后 甲 支 付 部 分 房 款 搬 入 房 屋 居 住,但 未 办 理 登 记 手 续。按 照 民 法 典 规 定,该 住 房 的 所 有 权 人 是,原 因 是。本 题 的 正 确 参 考 答 案 是【C】。A、甲,甲 已 签 订 房 屋 购 置 合 同,合 同 生 效 甲 成 为 房
18、 屋 所 有 权 人 B、甲,甲 已 实 际 占 有 该 住 房,房 屋 所 有 权 转 移 至 甲 C、乙,未 办 理 不 动 产 登 记,房 屋 所 有 权 未 发 生 变 动 D、乙,甲 尚 未 支 付 全 部 房 款,房 屋 所 有 权 未 变 更 37、因 国 家 征 收 房 屋 被 依 法 拆 除,按 照 民 法 典 规 定,房 屋 的 物 权 自【B】时 消 灭。A、注 销 登 记 B、拆 除 C、征 收 决 定 生 效 D、签 订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38、民 法 典 规 定,改 变 建 筑 物 共 有 部 分 的 用 途 或 者 利 用 建 筑 物 共 有 部 分 从 事
19、 经 营 活 动,需 要 经【A】同 意。A、专 有 部 分 面 积 占 比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且 人 数 占 比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参 与 表 决;经 参 与 表 决 专 有 部 分 面 积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的 业 主 且 参 与 表 决 人 数 四 分 之 三 以 上 的 业 主 同 意。B、专 有 部 分 面 积 占 比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且 人 数 占 比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参 与 表 决;经 参 与 表 决 专 有 部 分 面 积 过 半 数 的 业 主 且 参 与 表 决 人 数 过 半 数 的 业 主
20、 同 意。C、专 有 部 分 占 建 筑 物 总 面 积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且 占 总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同 意。D、专 有 部 分 占 建 筑 物 总 面 积 过 半 数 的 业 主 且 占 总 人 数 过 半 数 的 业 主 同 意。39、依 据 民 法 典 规 定,物 业 服 务 人 已 经 按 照 约 定 和 有 关 规 定 提 供 服 务 的,业 主 D 以 未 接 受 或 者 无 需 接 受 相 关 物 业 服 务 为 由 拒 绝 支 付 物 业 费。A、有 权 B、可 以C、应 当 D、不 得 40、民 法 典 规 定,民 事 主 体
21、的 人 格 权 受【B】保 护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侵 害。A、上 级 B、法 律 C、政 府 D、政 策 41、民 法 典 规 定,民 事 主 体 有 证 据 证 明 行 为 人 正 在 实 施 或 者 即 将 实 施 侵 害 其 人 格 权 的 违 法 行 为,不 及 时 制 止 将 使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难 以 弥 补 的 损 害 的,有 权 依 法 向【C】申 请 采 取 责 令 行 为 人 停 止 有 关 行 为 的 措 施。A、公 安 机 关 B、居 委 会 C、人 民 法 院 D、仲 裁 委 员 会 42、民 法 典 规 定,民 事 主 体 可 以
22、依 法 查 询 自 己 的 信 用 评 价;发 现 信 用 评 价 不 当 的,【B】并 请 求 采 取 更 正、删 除 等 必 要 措 施。信 用 评 价 人 应 当 及 时 核 查,经 核 查 属 实 的,应 当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A、无 权 提 出 异 议 B、有 权 提 出 异 议 C、应 当 自 我 反 省 D、可 以 请 人 作 证 43、民 法 典 规 定,当 事 人 对 肖 像 许 可 使 用 合 同 中 关 干 肖 像 使 用 条 款 的 理 解 有 争 议 的,应 当 作 出 有 利 于【B】的 解 释。A、使 用 人 B、肖 像 权 人 C、第 三 人 D、
23、民 众 44、民 法 典 规 定,自 然 人 享 有 姓 名 权,有 权 依 法 决 定、使 用、变 更 或 者 许 可 他 人 使 用 自 己 的 姓 名,但 是 不 得 违 背 ALA、公 序 良 俗B、父 母 要 求 C、家 庭 和 睦 D、户 籍 规 定 45、民 法 典 规 定,为 研 制 新 药、医 疗 器 械 或 者 发 展 新 的 预 防 和 治 疗 方 法,需 要 进 行 临 床 试 验 的,应 当 依 法 经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经 伦 理 委 员 会 审 查 同 意,向 受 试 者 或 者 受 试 者 的 监 护 人 告 知 试 验 目 的、用 途 和 可
24、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等 详 细 情 况,并 经 其 DLA、事 前 同 意 B、事 后 追 认 C、口 头 同 意 D、书 面 同 意 46、民 法 典 规 定,自 然 人 的 生 命 权、身 体 权、健 康 权 受 到 侵 害 或 者 处 于 其 他 危 难 情 形 的,【A】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及 时 施 救。A、负 有 法 定 救 助 义 务 B、听 说 消 息 C、距 离 较 近 D、有 能 力 47、张 某 和 老 公 因 为 家 庭 组 纷 到 民 政 部 门 办 理 了 申 请 离 婚 登 记。按 照 民 法 典 关 于 离 婚 冷 静 期 的 规 定,办
25、理 离 婚 登 记 后 任 何 一 方 又 不 愿 意 离 婚 的,可 以 在(A)天 内 撤 回 离 婚 登 记 申 情。A、30 天 B、40 天 C、50 天 D、60 天 48、民 法 典 规 定,以 下 不 属 于 近 亲 属 的 是 ELA、配 偶 B、祖 母 C(子 女 D、外 孙 子 E、以 上 参 考 答 案 都 不 对 49、婚 后,李 女 士 发 现 丈 夫 有 严 重 的 疾 病,而 且 在 婚 前 刻 意 隐 瞒,李 女 士 可 以 向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撤 销 婚 姻,按 照 民 法 典 规 定,应 当 自【C】提 出。A、登 记 结 婚 起 一 年 内 B、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典 2023 知识竞赛 题库 参考答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