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考试题库及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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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专 业 考 试 题 库 及 答 案(精 华 版)一、判 断 题 i.坚 持“管 理、装 备、培 训 三 并 重,是 我 国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的 基 本 原 则。(v)2.我 国 在 煤 矿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中,坚 持“谁 投 资、谁 受 益、谁 负 责 安 全”的 原 则。(V)3.“依 法 办 矿、依 法 管 矿、依 法 治 理 安 全”是 我 国 煤 矿 安 全 治 理 的 基 本 思 路。(J)4.“安 全 为 了 生 产,生 产 必 须 安 全,与“安 全 第 一”的 精 神 是 一 致 的。(J)5.所 谓“
2、预 防 为 主”,就 是 要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进 行 事 故 调 查,查 找 原 因、制 定 防 范 措 施。(X)6.实 行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制 度,是 贯 彻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方 针、坚 持 依 法 治 理 安 全 的 一 项 基 本 制 度。(V)7.构 成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罪 的 主 观 要 件 是 成 心 而 不 是 过 失(V)8.行 政 处 分 中 的“责 令 停 止 生 产”是 有 时 间 限 制 的。(J)9.开 采 煤 碳 资 源 必 须 符 合 煤 矿 开 采 规 程,遵 守 合 理 的 开 采 顺 序,到 达 规 定 的 煤 炭 资 源
3、回 采 率。(10.煤 矿 投 入 生 产 前,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向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领 取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未 取 得 煤 碳 生 产 许 可 证 的,不 得 从 事 煤 炭 生 产。(V)11.煤 矿 企 业 的 管 理 人 员 违 章 指 挥、强 令 职 工 冒 险 作 业,发 生 重 大 伤 亡 事 故 的,依 照 刑 法 相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V)12.开 采 煤 炭 资 源 未 到 达 国 务 院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 煤 炭 资 源 回 采 率 的 由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整 改;逾 期 仍 达
4、 不 到 规 定 回 采 率 的,撤 消 其 煤 炭 生 产 证。(V)13.未 取 得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擅 自 从 事 煤 炭 生 产 的,由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生 产,没 收 违 法 所 得,可 以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拒 不 停 止 生 产 的,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强 行 停 产。(V)14.擅 自 开 采 保 安 煤 柱 或 者 采 用 危 及 相 邻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的 危 险 方 法 进 行 采 矿 作 业 的,由 劳 动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煤 炭 管 理 部
5、 门 责 令 停 止 作 业,由 煤 炭 管 理 部 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撤 消 其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构 成 犯 罪 的,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造 成 损 失 的,依 法 承 当 赔 偿 责 任。(V)15.建 设 工 程 安 全 设 施 的 设 计 人、设 计 单 位 应 当 对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负 责。(V)16.矿 山 建 设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批 准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施 工,并 对 安 全 设 施 的 工 程 质 量 负 责
6、。(V)17.矿 山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前,必 须 依 照 有 关 法 律、行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安 全 设 施 进 行 验 收,施 工 单 位 对 验 收 结 果 负 责。(X)18.安 全 设 备 的 设 计、制 造、安 装、使 用、检 测、维 修、改 造 和 报 废,应 当 执 行 当 地 地 方 标 准。(X)19.煤 矿 使 用 的 涉 及 生 命 安 全、危 险 性 较 大 的 特 种 设 备,必 须 取 得 安 全 使 用 证 或 者 安 全 标 志,方 可 投 入 使 用。(V)20.煤 矿 对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7、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防 范 措 施 以 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实 施 保 密 制 度。(X)21.煤 矿 不 得 因 从 业 人 员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停 止 作 业 或 者 采 取 紧 急 撤 离 措 施 而 降 低 其 工 资、福 利 等 待 遇 或 者 解 除 与 其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V)22.对 未 依 法 取 得 批 准 或 者 验 收 合 格 的 单 位 擅 自 从 事 有 关 活 动 的,负 责 行 政 审 批 的 部 门 发 现 或 者 接 到 举 报 后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取 缔,并 依 法 予 以 处 理。(V)23.对 涉 及 安
8、全 生 产 的 事 项 已 经 依 法 取 得 批 准 的 单 位,负 责 行 政 审 批 的 部 门 发 现 其 不 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无 权 撤 销 原 批 准(X)24.煤 矿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造 成 人 员 伤 亡 和 他 人 财 产 损 失 的,应 由 矿 长 本 人 承 当 赔 偿 责 任。(X)25.矿 山 安 全 法 规 定:矿 长 必 须 经 过 考 核,具 备 安 全 专 业 知 识,具 有 领 导 安 全 生 产 和 处 理 矿 山 事 故 的 能 力。矿 山 企 业 安 全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专 业
9、 知 识 和 矿 山 安 全 工 作 经 验。(V)26.事 故 发 生 后,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向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报 告 后,应 当 在 两 小 时 内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报 告。(X)27.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规 定: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及 其 相 关 人 员 谎 报 或 者 瞒 报 事 故 的,对 主 要 负 责 人、直 接
10、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责 任 人 员 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60限 100%的 罚 款;属 于 国 家 人 员 的 并 依 法 给 与 处 分;构 成 违 反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与 治 安 管 理 处 分;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X)28.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规 定: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及 其 相 关 人 员 伪 造 或 者 成 心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的,对 主 要 负 责 人、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责 任 人 员
11、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60%100%的 罚 款;属 于 国 家 人 员 的 并 依 法 给 与 处 分;构 成 违 反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与 治 安 管 理 处 分;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X)29.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规 定:事 故 发 生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未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导 致 较 大 事 故 发 生 的,处 上 一 年 年 收 入 30%的 罚 款(X)30.煤 矿 企 业 必 须 依 法 建 立 安
12、全 生 产 责 任 制。(J)31.煤 矿 企 业 必 须 按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人 员。(J)32.煤 矿 长 或 者 其 他 主 管 人 员 对 重 大 事 故 预 兆 或 者 已 发 现 的 事 故 隐 患 不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的,由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给 予 批 评 教 育,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给 予 罚 款。(X)33.煤 矿 矿 长 或 者 其 他 主 管 人 员 拒 不 执 行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及 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的 安 全 监 察 指 令 的,给 予
13、警 告;造 成 严 重 后 果,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V)34.煤 矿 矿 长 或 者 其 他 主 管 人 员 拒 不 执 行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及 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的 安 全 监 察 指 令 的,由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给 予 批 评 教 育;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给 予 罚 款。(X)35.国 家 对 煤 矿 企 业 实 行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制 度。煤 矿 企 业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不 得 从 事 生 产 活 动。(V)36.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负 责
14、中 央 管 理 的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和 管 理。(V)37.在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设 立 的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负 责 非 中 央 管 理 的 其 他 煤 矿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和 管 理(V)38.建 立、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制 定 完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V)39.安 全 投 入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要 求,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15、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V)40.设 置 生 产 管 理 机 构,配 备 生 产 管 理 人 员,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X)41.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格,取 得 安 全 资 格 证,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V)。42.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经 有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16、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V)43.从 业 人 员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V)44.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保 险 费,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J)45.厂 房、作 业 场 所 和 安 全 设 施、设 备、工 艺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法 律、法 规、标 准 和 规 程
17、的 要 求,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V)46.有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措 施,并 为 从 业 人 员 配 备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之 一。(V)47.依 法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必 备 条 件 之 一(V)48.有 重 大 危 险 源 检 测、评 估、监 控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是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18、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必 备 条 件 之 一(V)49.煤 矿 企 业 应 当 以 公 司 为 单 位,在 申 请 领 取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前,依 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的 规 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X)50.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满 需 要 延 期 的,企 业 应 当 于 期 满 前 2 个 月 向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延 期 手 续。(X)51.企 业 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未 发 生 死 亡
19、 事 故 的,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时,经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同 意,不 再 审 查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延 期 5 年。(义)52.企 业 不 得 转 让、冒 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者 使 用 伪 造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V)53.煤 矿 在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张 后,不 的 降 低 安 全 生 产 条 件,并 应 当 加 强 日 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V)54.违 反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规 定,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擅 自
20、 进 行 生 产 的,责 令 停 止 生 产,没 收 违 法 所 得,并 处 1 0万 元 以 上 5 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造 成 重 大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J)55.煤 矿 企 业 应 当 矿(井)为 单 位,申 请 领 取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V)56.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限 与 煤 矿 企 业 的 生 产 效 劳 年 限 相 同。期 满 需 要 延 期 的,应 当 与 期 满 前 6 个 月 向 原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管 理机 构 申 请 办 理
21、延 期 手 续(X)57.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管 理 机 关,应 当 对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行 年 检 制 度。煤 矿 企 业 应 当 接 受 煤 炭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检 查。(V)煤 矿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领 导 机 构,负 责 制 定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规 划、年 度 方 案 和 机 构 设 置、职 责 分 工、经 费 落 实 等 工 作,加 强 对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工 作 的 领 导(V)煤 矿 企 业 应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上 岗 前、在 岗 期
22、间 的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知 识 培 训,上 岗 前 的 培 训 时 间 不 少 于 4 学 时,在 岗 期 间 培 训 时 间 每 年 不 少 于 2 学 时(V)职 业 危 害 申 报 以 矿 为 单 位,每 年 申 报 一 次(V)煤 矿 企 业 应 为 从 业 人 员 建 立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并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妥 善 保 存、从 业 人 员 离 开 煤 矿 时,有 权 索 取 本 人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的 复 印 件,煤 矿 企 业 应 如 实、无 偿 提 供,并 在 所 提 供 的 复 印 件 上 签 章。(V)国 务 院 关 于 预
23、 防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特 别 规 定 规 定:煤 矿 企 业 是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责 任 主 体。(V)国 务 院 关 于 预 防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特 别 规 定 规 定:煤 矿 企 业 负 责 人(包 括 一 些 煤 矿 企 业 的 实 际 控 制 人)对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负 主 要 责 任。煤 矿 企 业 矿 长 未 取 得 矿 长 资 格 证、安 全 资 格 证,企 业 擅 自 生 产 的,属 非 法 煤 矿。(V)国 务 院 关 于 预 防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特 别 规 定 规
24、 定:对 3 个 月 内 两 次 或 者 两 次 以 上 发 现 有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隐 患,仍 然 进 行 生 产 的 煤 矿,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应 当 提 请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关 闭 该 煤 矿。(V)国 务 院 关 于 预 防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特 别 规 定 规 定:发 现 煤 矿 企 业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井 下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或 者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无 证 上 岗
25、的,应 当 责 令 限 期 整 改,处 1 0万 元 以 上 50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逾 期 未 整 改 的,责 令 停 产 整 顿。(V)煤 矿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指 煤 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有 限 责 任 公 司、及 所 属 子 公 司、分 公 司 的 董 事 长、总 经 理,矿 物 局 局 长、煤 矿 矿 长 等 人 员。(V)煤 矿 企 业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是 指 从 事 井 下 电 器、井 下 爆 破、安 全 监 测 监 控、瓦 斯 检 查、安 全 检 查、提 升 机 操 作、采 煤 机(掘 进 机)操 作、瓦 斯 抽 采、防 突 和 探 放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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