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复习与巩固(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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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复习与巩固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以下哪项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范围?()A、对银行业市场实施准人管制B、自主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C、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D、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有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参考答案】:A【解析】: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范围【解析】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7条规定: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
2、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D项错误。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A项正确。第21条第1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B项错误。第31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故C项错误。2、下列有关基金财产的运作,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活动的有;()A、投资上市交易
3、的股票、债券B、承销债券C、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D、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参考答案】:A【解析】:基金财产的投资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8条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六)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故本题应选A3、法经六篇中相当于近代法典中总则篇的是:()oA、囚法B、贼法C、杂法D、具法【参考答案】:D【解析】:法经的篇目法经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所作,分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此两
5、篇被列为法典之首。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4、关于间接正犯,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A、间接正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作工具利用来实行犯罪的情形B、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成立共犯关系C、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来实施犯罪的,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之一D、利用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之【参考答案】:B【解析】: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的行为实行犯罪的情况。包括: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利用未达到刑
6、事责任年龄的人和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行为等。因此,ACD选项的说法正确。间接正犯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共犯的否定,在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情形,就可成立共犯关系。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指使知情的妻子乙(非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甲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乙构成受贿罪的帮助犯,二人成立受贿罪共犯。因此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5、某甲要求好友乙与其于次日下午5时共同抢劫银行运钞车,乙碍于情面答应。但事发时乙并未前往,而是由甲独自完成。甲在抢劫中为了劫得财物,还开枪射杀押运人丁。甲劫得现金100万元。事后甲与乙共分赃物。以下对甲、乙二人行为的定性,正确的是:()A、甲与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甲单独构成
7、故意杀人罪B、甲构成抢劫罪,乙不构成犯罪C、甲与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甲属于抢劫罪的既遂犯,乙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D、甲与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且均为抢劫罪既遂,甲就故意杀人行为应加重处罚【参考答案】:D【考点】抢劫罪的共犯的认定【解析】共谋而未实行的,同样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抢劫过程中的故意杀人不独立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属于抢劫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6、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下列关于法国民法典的哪一项表述不正确?A、该法典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B、该法典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C、该法典的影响后来传播到美洲、
8、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D、该法典首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外国法制史的重要内容。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都要熟练的掌握。司法考试把考察的重点集中在两部法典的特点原则及其影响。下面详细的对这两部法典进行分析。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制定拿破仑执政后,于1800年8月12日成立民法典起草委员会,4个月写出草案,交司法机关征求意见后,送立法机关审议。在拿破仑的直接干预下,全文被陆续通过。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署命令公布施行。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拿破仑本人对民
9、法典的制定有特殊贡献,所以这部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制定要晚约一个世纪。德国统一后,制定统一法典的政治条件已经具备,但经济的发展、垄断组织的出现,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关系、阶级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的复杂化,使得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的过程经历了曲折和艰难。此外,法学家对待制定民法典的审慎态度及长期争论,也延缓了法典的编纂过程。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的争论主要集中体现在对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态度上。法学界形成以蒂伯特为代表的“法典编纂派”和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延续几十年的学说之争,使民法典的研究更为深入、理论更加成熟。从1874年开始,民法典草案经几次修改后直至1896年才
10、被帝国议会通过、皇帝批准。1900年民法典正式施行。特征法国民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反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要求,贯穿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民法原则”,没有关于法人的规定,雇佣关系的规定极为简单。)法典贯彻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法典保留了旧制度的若干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法典重视实际效用,缺乏理论概括。在立法模式、结构、语言方面,也有特点。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法典的体例仿照了罗马法大全中法学阶梯的模式。它的很多制度、原则、法律概念、术语都来自罗马法,特别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的内容更直接源于罗马法。)第一,法典贯彻了近代西方民事立法
11、的一般原则,包括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的原则、契约自由的原则、过失责任原则等。同时,反映了资本主义的自由经济向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特征,如对私人所有权进行了适当限制、在契约的意志表示方面,意志自由开始受7、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方面的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在“劫机”问题上都规定A、劫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劫机者所在国不负有引渡义务B、劫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劫机者所在国负有引渡义务C、劫机行为者是不可以被引渡的,由其所在国提请司法程序D、劫机是一种不能引渡的罪行,劫机者不得被引渡【参考答案】:A【解析】:考点国际民航安全制度A项应选,B项不选。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都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
12、危害民用航空及其机场安全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另外还规定了如两公约的缔约国之间未订有引渡条约,可根据这两项公约引渡罪犯。但两公约都未规定强制引渡的义务,也就是说劫持者所在国并不负有引渡义务。CD两项不选,上述两个公约都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发现嫌疑犯的国家如不将其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一律应将案件提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8、中国拟与甲国就有关贸易条约进行谈判。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除另有约定,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B、中国驻甲国大使必须有外交部长签署的全权证书方可参与谈判C、该条约在任何条件下均只能以中国和甲国
13、两国的官方文字作准D、该条约在缔结后应由中国驻甲国大使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参考答案】:A【解析】:条约法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规定:”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按照下列程序委派: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除另有
14、约定,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A项正确。8项为A项的互斥选项,不当选。同法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以中文和缔约另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另一种第三国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正式文本或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经缔约双方同意,也可以规定对条约,协定的解释发生分歧时,以该第三种文本为准。某些属子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以及同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或者依照有关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也可以只使用国际上较通用的一种文字。”因此C项的说法过于绝对化,不当选。同法第1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
15、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需要向其他国际组织登记的,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该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办理。”D项中提到由大使登记是错误的。9、下列有关“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管辖权的叙述不准确的是()A、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是缔约国国民与另一缔约国国民B、争议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的法律争议C、双方当事人必须书面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心管辖D、一旦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中心,原则上即排除了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参考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权。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权已经几次出现在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资格考
16、试当中,是国际投资法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内容。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有关“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权,提交中心调解或者仲裁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1)争议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缔约国国民,他方是另一缔约国;(2)争议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的法律争议;(3)双方当事人必须书面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心管辖,一旦作出书面同意决定,不得单方撤销。一旦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中心,原则上即排除了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10、我国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的主管机关是:OOA、土地管理机关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C、民政部门D、法院【参考答案】:C【解析】:考点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解析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
17、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要注意的是: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与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是不同的。栗说明的是民政部不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决定机关,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政府决定。11、下列犯罪中,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是哪一项?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B、妨害公务罪C、医疗事故罪D、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考答案】:C【解析】:关于A选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所以A选
18、项不选。关于B选项。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所以B选项不选。关于C选项。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所以C选项正确。关于D选项。组织、领
19、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所以D选项不选。12、下面对宪法的历史发展描述错误的是:A、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同政治惯例、司法判例一起构成B、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对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产生了很大的影响C、1
20、94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D、法国1791年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是对宪法发展史的考查,这是考生在复习中容易忽视的一个重要考点。对近现代意义宪法的产生、新中国的立宪过程以及这期间出现的重要宪法性文件及宪法典都要有所了解。13、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处罚案件中,被告提供了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现场笔录载明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原告主张当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如何认定?A、法院可以认定原告闯红灯B、法院可以
21、认定原告没有闯红灯C、法院对原告是否闯红灯无法认定D、法院需进一步调查后再作认定【参考答案】:A【解析】现场笔录的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的现场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是为了适应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而设置的证据形式。
22、本题中,被告提供了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现场笔录载明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虽然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只要其中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原因,就符合法定要求。至于是否有其他证人签名,不是现场笔录合法有效的必备条件。所以,法院可以认定原告闯红灯成立,即A正确14、季某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某的妻子,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个?A、季某不能担任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副庭长B、季某不能担任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C、季某不能担任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D、季某不能担任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级法院某区基层人民法院副院长【参考答案】:C【
23、解析】本题涉及法官及其亲属的任职回避。法官法第16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15、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派别,下列哪个选项代表该学派的观点?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B、法像语言、风俗、政治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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