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100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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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 中 级 会 计 职 称 考 试 辅 导 中 级 经 济 法 1.【单 选 题】(2020年)根 据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当 事 人 一 方 受 胁 迫 实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为,依 法 行 使 撤 销 权 的,应 自 胁 迫 行 为 终 止 之 日 起 一 定 期 限 内 行 使。该 期 限 为()。A.3个 月 B.1年 C.3 年 D.5 年【答 案】B【解 析】当 事 人 受 胁 迫,自 胁 迫 行 为 终 止 之 日 起 1年 内 没 有 行 使 撤 销 权 的,撤 销 权 消 灭。2.【多 选 题】(2020年 卷 2)根 据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2、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无 效 法 律 行 为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有()。A.双 方 对 法 律 行 为 无 效 都 有 过 错 的,应 当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B.无 效 的 法 律 行 为,从 行 为 被 确 认 无 效 之 日 起 不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C.法 律 行 为 部 分 无 效,不 影 响 其 他 部 分 效 力 的,其 他 部 分 仍 然 有 效 D.双 方 恶 意 串 通,实 施 法 律 行 为 损 害 第 三 人 利 益 的,应 当 追 缴 双 方 取 得 的 财 产 并 返 还 第 三 人【答 案】ACD【解 析】选 项 B:无
3、 效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从 行 为 开 始 时 起 就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3.【多 选 题】(2020年)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各 项 中,属 于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的 有()。A.询 价 B.公 开 招 标 C.邀 请 招 标 D.竞 争 性 谈 判【答 案】ABCD【解 析】政 府 采 购 方 式 包 括 公 开 招 标、邀 请 招 标、竞 争 性 谈 判、单 一 来 源 采 购 和 询 价。4.【单 选 题】(2019年)王 某 13周 岁 生 日 时,爷 爷 送 其 价 值 1万 元 的 电 脑 一 台,奶 奶 送 其 价
4、 值 50元 的 棒 球 帽 一 顶。同 年 某 天,王 某 未 事 先 征 得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同 意,将 其 电 脑 与 棒 球 帽 分 别 赠 送 给 同 班 同 学。下 列 关 于 王 某 行 为 效 力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赠 送 棒 球 帽 的 行 为 效 力 待 定 B.受 赠 棒 球 帽 的 行 为 有 效 C.赠 送 电 脑 的 行 为 无 效 第 1页2022年 中 级 会 计 职 称 考 试 辅 导 中 级 经 济 法 D.受 赠 电 脑 的 行 为 效 力 待 定【答 案】B【解 析】本 题 考 核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实 施 法 律
5、 行 为 的 效 力。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实 施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理 或 者 经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追 认(因 此 赠 送 电 脑 的 行 为 效 力 待 定,选 项 C 错 误),但 是 可 以 独 立 实 施 纯 获 利 益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或 者 与 其 年 龄、智 力 相 适 应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因 此 赠 送 棒 球 帽 的 行 为 有 效,选 项 A 错 误)。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实 施 的 纯 获 益 的 行 为 有 效(因 此 选 项 B 正 确、选 项 D 错 误)。
6、5.【单 选 题】(2018年)孙 某 与 赵 某 约 定,赵 某 若 于 年 内 结 婚,孙 某 将 把 其 名 下 一 套 房 屋 借 给 赵 某 使 用 1年。该 约 定 的 性 质 是()。A.附 期 限 的 法 律 行 为 B.附 条 件 的 法 律 行 为 C.单 方 法 律 行 为 D.不 属 于 法 律 行 为【答 案】B【解 析】本 题 考 核 附 条 件 和 附 期 限 的 法 律 行 为。选 项 AB:期 限 必 然 会 到 来,条 件 不 一 定 会 成 就。赵 某 年 内 不 一 定 结 婚,所 以 属 于 附 条 件 的 法 律 行 为。选 项 CD:单 方 法 律
7、 行 为 只 要 有 一 方 当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即 可 成 立,孙 某 与 赵 某 之 间 的 约 定 需 要 双 方 当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才 能 成 立,故 属 于 多 方 法 律 行 为。6.【单 选 题】(2020年)根 据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行 为 中,可 以 由 他 人 代 理 实 施 的 是()。A.婚 姻 登 记 B.订 立 遗 嘱 C.签 订 收 养 子 女 协 议 D.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合 同【答 案】D【解 析】依 照 法 律 规 定 或 按 照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应 当 由 本 人 实 施 的 民 事 法
8、 律 行 为,不 得 代 理,如 订 立 遗 嘱、婚 姻 登 记、收 养 子 女 等。7.【单 选 题】(2020年)根 据 仲 裁 法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仲 裁 一 裁 终 局 原 则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仲 裁 裁 决 生 效 后,当 事 人 就 同 一 纠 纷,不 能 再 申 请 仲 裁,但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2页2022年 中 级 会 计 职 称 考 试 辅 导 中 级 经 济 法 B.仲 裁 裁 决 被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后,当 事 人 既 可 以 重 新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申 请 仲 裁,也 可 以 向 人 民
9、 法 院 起 诉 C.仲 裁 裁 决 被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后,当 事 人 不 得 依 据 重 新 达 成 的 仲 裁 协 议 申 请 仲 裁,只 能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D.仲 裁 裁 决 被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不 予 执 行 后,当 事 人 可 以 重 新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申 请 仲 裁,但 不 能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答 案】B【解 析】仲 裁 裁 决 作 出 后,当 事 人 就 同 一 纠 纷,不 能 再 申 请 仲 裁 或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但 是 裁 决 被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裁 定 撤 销 或 不 予 执 行 的,当 事 人 可
10、 以 重 新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申 请 仲 裁,也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8.【单 选 题】(2019年)下 列 关 于 仲 裁 协 议 效 力 的 表 述 中,不 符 合 仲 裁 法 律 制 度 规 定 的 是()。A.因 买 卖 合 同 解 除 导 致 其 中 的 仲 裁 协 议 无 效 B.一 方 当 事 人 受 胁 迫 而 订 立 的 仲 裁 协 议 无 效 C.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订 立 的 仲 裁 协 议 无 效 D.约 定 仲 裁 事 项 为 继 承 纠 纷 的 仲 裁 协 议 无 效【答 案】A【解 析】本 题 考 核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11、 力。仲 裁 协 议 具 有 独 立 性,合 同 的 变 更、解 除、终 止 或 无 效,不 影 响 仲 裁 协 议 的 效 力;选 项 A 不 符 合 规 定。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仲 裁 协 议 无 效:(1)约 定 的 仲 裁 事 项 超 出 法 律 规 定 的 仲 裁 范 围 的(选 项 D):(2)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订 立 的 仲 裁 协 议(选 项 C);(3)一 方 采 取 胁 迫 手 段,迫 使 对 方 订 立 仲 裁 协 议 的(选 项 B)。9.【判 断 题】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12、定,因 票 据 纠 纷 提 起 的 诉 讼,由 票 据 支 付 地 或 被 告 住 所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答 案】J10.【多 选 题】(2018年)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关 于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人 民 法 院 都 有 管 辖 权 的 诉 讼 管 辖 权 的 确 定,下 列 表 述 中 正 确 的 有()。A.先 立 案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将 案 件 移 送 给 另 一 个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B.原 告 向 两 个 以 上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由 最 先 立 案 的 人 民 法 院
13、 管 辖 C.人 民 法 院 在 立 案 前 发 现 其 他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已 先 立 案 的,不 得 重 复 立 案 第 3页2022年 中 级 会 计 职 称 考 试 辅 导 中 级 经 济 法 D.原 告 可 以 选 择 向 其 中 一 个 人 民 法 院 起 诉【答 案】BCD【解 析】本 题 考 核 诉 讼 管 辖 一 一 地 域 管 辖。选 项 A:先 立 案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得 将 案 件 移 送 给 另 一 个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选 项 BD:两 个 以 上 人 民 法 院 都 有 管 辖 权 的 诉 讼,原 告 可 以 向 其
14、中 一 个 人 民 法 院 起 诉;原 告 向 两 个 以 上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由 最 先 立 案 的 人 民 法 院 管 辖。选 项 C:人 民 法 院 在 立 案 前 发 现 其 他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已 先 立 案 的,不 得 重 复 立 案;立 案 后 发 现 其 他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已 先 立 案 的,裁 定 将 案 件 移 送 给 先 立 案 的 人 民 法 院。11.【单 选 题】(2018年 卷 I)根 据 民 事 诉 讼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当 事 人 不 服 地 方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审 裁
15、 定 的,有 权 在 裁 定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一 定 期 限 内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上 诉,该 期 限 为()。A.10 日 B.15 日 C.20 日 D.30 日【答 案】A【解 析】本 题 考 核 民 事 诉 讼 二 审 程 序。当 事 人 不 服 地 方 人 民 法 院 第 一 审 裁 定 的,有 权 在 裁 定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10日 内 向 上 一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上 诉。12.【多 选 题】(2020年 卷 2)根 据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关 于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有()。
16、A.权 利 人 向 义 务 人 提 出 履 行 义 务 请 求 的,诉 讼 时 效 中 止 B.诉 讼 时 效 中 止 的 事 由 消 除 以 后,重 新 计 算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C.权 利 人 被 义 务 人 控 制 使 其 不 能 行 使 请 求 权,是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的 法 定 事 由 D.引 起 诉 讼 时 效 中 止 的 法 定 事 由 应 发 生 于 或 存 续 至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的 最 后 6 个 月 内【答 案】CD【解 析】选 项 A 属 于 诉 讼 时 效 中 断 的 法 定 事 由。选 项 B,诉 讼 时 效 中 止,自 中 止 时 效 的 原
17、 因 消 除 之 日 起 满 6 个 月,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13.【单 选 题】(2018年 卷 II)根 据 民 事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下 列 权 利 中,属 于 诉 讼 时 效 适 用 对 象 的 是()。A.兑 付 国 债、金 融 债 券 以 及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的 企 业 债 券 本 息 请 求 权 B.基 于 投 资 关 系 产 生 的 缴 付 出 资 请 求 权 第 4页2022年 中 级 会 计 职 称 考 试 辅 导 中 级 经 济 法 C.未 登 记 动 产 物 权 的 权 利 人 请 求 返 还 财 产 的 权 利 D.支 付 存 款
18、 本 金 及 利 息 请 求 权【答 案】C【解 析】本 题 考 核 诉 讼 时 效 的 适 用 对 象。下 列 请 求 权 不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的 规 定:(1)支 付 存 款 本 金 及 利 息 请 求 权(选 项 D);(2)兑 付 国 债、金 融 债 券 以 及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的 企 业 债 券 本 息 请 求 权(选 项 A);(3)基 于 投 资 关 系 产 生 的 缴 付 出 资 请 求 权(选 项 B);(4)依 法 不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的 其 他 请 求 权。止 匕 外,停 止 侵 害 请 求 权、消 除 危 险 请 求 权、排 除 妨 害
19、请 求 权,不 应 适 用 诉 讼 时 效 制 度。诉 讼 时 效 适 用 于 物 权 请 求 权 中 未 登 记 的 动 产 物 权 的 权 利 人 请 求 返 还 财 产 的 权 利(选 项 C)。14.【多 选 题】(2018年)王 某 借 给 李 某 5 万 元。约 定 的 还 款 期 间 届 满 后,李 某 未 还 款。在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届 满 前 发 生 的 下 列 事 由 中,能 够 导 致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中 断 的 有()。A.李 某 向 王 某 请 求 延 期 还 款 B.王 某 要 求 李 某 还 款 C.王 某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要
20、求 李 某 还 款 D.李 某 向 王 某 还 款 1万 元【答 案】ABCD【解 析】本 题 考 核 诉 讼 时 效 的 中 断。选 项 AD属 于 义 务 人 同 意 履 行 义 务;选 项 B 属 于 权 利 人 向 义 务 人 提 出 请 求 履 行 义 务 的 要 求;选 项 C 属 于 权 利 人 提 起 诉 讼。15.【单 选 题】(2018年 卷 I)李 某 是 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简 称 甲 公 司)的 实 际 控 制 人,因 借 款 需 要 请 求 甲 公 司 为 其 提 供 担 保。甲 公 司 遂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对 此 事 项 进 行 表 决。下 列 关
21、 于 甲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李 某 不 可 以 参 加 表 决,该 项 决 议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其 他 股 东 过 半 数 通 过 B.李 某 不 可 以 参 加 表 决,该 项 决 议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其 他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C.李 某 可 以 参 加 表 决,该 项 决 议 由 全 体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D.李 某 可 以 参 加 表 决,该 项 决 议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过 半 数 通 过【答 案】B【解 析】本
22、 题 考 核 公 司 法 人 财 产 权。公 司 为 公 司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提 供 担 保 的,必 须 经 股 东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决 议。接 受 担 保 的 股 东 或 者 受 实 际 控 制 人 支 配 的 股 东,不 得 参 加 上 述 规 定 事 项 的 表 决。该 项 表 决 由 出 席 会 议 的 其 他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过 半 数 通 过。16.【判 断 题】公 司 清 算 组 应 当 自 公 司 清 算 结 束 之 日 起 30日 内 向 原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注 销 登 第 5页2022年 中 级 会 计 职 称
23、 考 试 辅 导 中 级 经 济 法 记。()【答 案】V17.【单 选 题】(2018年)郑 某、吴 某、蔡 某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甲 有 限 责 任 公 司。郑 某 在 章 程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缴 纳 了 认 缴 出 资 额 的 一 半;吴 某 以 房 产 出 资,但 未 按 章 程 规 定 办 理 房 屋 所 有 权 转 移 手 续;蔡 某 如 期 足 额 缴 纳 出 资。下 列 关 于 郑 某 承 担 责 任 的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郑 某 应 向 公 司 足 额 缴 纳 出 资,但 无 需 向 吴 某、蔡 某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B.郑 某 可 将
24、出 资 抽 回,退 出 公 司,但 应 向 吴 某、蔡 某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C.郑 某 应 向 公 司 足 额 缴 纳 出 资,并 向 蔡 某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D.郑 某 应 向 公 司 足 额 缴 纳 出 资,并 向 吴 某、蔡 某 承 担 违 约 责 任【答 案】C【解 析】本 题 考 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设 立 的 程 序 一 一 股 东 缴 纳 出 资。对 于 股 东 不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出 资 的,公 司 法 规 定,除 该 股 东 应 当 向 公 司 足 额 缴 纳 外,还 应 当 向 已 按 期 足 额 缴 纳 出 资 的 股 东 承 担 违 约
25、责 任。在 本 题 中,只 有 蔡 某 如 期 足 额 缴 纳 出 资,所 以,郑 某 应 向 公 司 足 额 缴 纳 出 资,并 向 蔡 某 承 担 违 约 责 任。18.【单 选 题】(2019年 卷 H)李 某 以 违 法 犯 罪 所 得 的 20万 元 出 资 并 取 得 公 司 股 权。对 李 某 犯 罪 行 为 处 罚 时,就 其 股 权 处 置 的 下 列 表 述 中,正 确 的 是()。A.将 李 某 的 出 资 从 公 司 中 抽 出,补 偿 受 害 人 损 失 B.将 李 某 的 出 资 从 公 司 中 抽 出,并 将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减 少 20万 元 C.采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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