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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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XX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 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 业务尽职操作规程、风险积累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 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逾期贷款和虽未到期但已经形 成事实风险的次级以上不良贷款)、贴现、信用卡透等;表外信贷业 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 理制度规定明确应
2、尽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 务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事项的各岗位责任人,含在职职工、提 前离岗、内部退养、退休职工等。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原则:(一)坚持事实清晰、客观公正的原则。(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三)坚持分类处置、堵后清前的原则。(四)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第五条 本行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不良贷 款责任事项的认定追究工作。本行纪委书记担任组长,审计、合规、 风险、信贷、人事、计财、纪委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2、冒名贷款。即实际借款人冒他人之名借款。凭证署名借款人存在,但并不知情(或者予以否认),本人也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
3、同上签 字确认,本行内部工作人员自身或者内外勾结,利用所掌握的他人身 份证明材料,骗取我行贷款的行为。3、假名贷款。即凭证署名的借款人不存在,本行内部工作人员自 身或者内外勾结,以伪造、编造的虚假借款人身份信息材料,以虚假 借款人名义在本行骗取贷款的行为。4、超权限贷款。贷款责任人违反本行授权授信管理规定,发放超 过信贷审批权限或者客户授信额度及条件的贷款,包括贷款责任人为 逃避信贷检查监督而向借款人发放多笔累计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 (含由借款人家庭成员或者他人承借的贷款);逆程序或者缺程序贷款、 未经授权的贷款处置行为,如擅自抛却诉讼、执行借款人或者担保人, 均视同超权限贷款;5、一户多贷
4、贷款。贷款责任人在借款人未归还所借贷款的前提下无特殊原因故意向借款人配偶、直系亲属、其他家庭成员等多人发 放的贷款(同一家庭成员经营不同的项目,资产、负债、经营活动相对 独立、单独核算的除外);6、放贷收本(息)、未结清利息发放以贷还贷的贷款。贷款责任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采取发放超过原贷款金额的贷款于当日或 者隔日收回贷款本息的贷款;借款人因归还原贷款利息而发放的贷 款;借款人无力归还原贷款利息而为其以贷还贷的贷款(因历史原 因盘活的贷款除外);7、化整为零贷款。贷款责任人为逃避信贷检查监督而向借款人发放多笔累计超过贷款审批权限的贷款(包括由借款人家庭成员或者 他人承借的贷款);8、企业有
5、贷款,个人借款企业用的贷款。贷款责任人明知或者 应当知道企业已经在本行有贷款,而继续发放以个人名义用于企业 经营的贷款;9、夫妻互保、父子互保贷款。贷款责任人发放的贷款直接由借 款人配偶、直系亲属担保但实际没有偿还能力的贷款(不共同居住、 有独立收入的直系亲属担保贷款,以及贷款额度与家庭收入相匹配、 为完善手续而担保的贷款除外);10、违反面谈面签贷款。贷款责任人在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未亲自 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虚假借款担保签字手续而发放给借款人使用的贷 主/p.M/11、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贷款。贷款责任人故意编造虚假调查报告、 故意更改或者遗漏重要信息发放的贷款;12、贷款责任人因重大失职行为导致贷款
6、形成较大损失视同违规 贷款处理;13、跨地区贷款。未经批准发放跨服务区域贷款或者不按规定审 批发放跨服务区域贷款的;14、依据本行员工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责任人在贷款 调查、审查、审批与发放、经营管理等过程中有记大过以上违规情节 的;1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制度、办法、细则、规程发 放的贷款。第四章问责政策第二十条 不良贷款责任问责,原则上按当年本行信贷业务尽 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确定风险责任比例,并依此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期是取的虚拟风险积累资金,按当年发布的风险责任比例提取。工作责任实行尽职免责,违规责任实行失职问责。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尽职免责制度:(一)
7、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除该笔不良贷款应 承担的责任。(二)各业务岗位确已正确履行职责,不是因信贷人员的过失或 者过错原因,而是因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浮现非正常因 素或者不可抗拒等外部风险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不追究其各业务岗 位的个人贝剖尝责任。(三)后手人为落实处置不良贷款,并征得原主责任人允许,后手人已履行管理、催收责任,后手各流程经办人员不承担不良贷款损 失赔偿责任。其不良贷款收回、赔偿责任由原责任人承担。对后手人 处置原责任人因开除或者服刑等类型的不良贷款,由后手人承担管理 和催收的责任,后手人处置的不良贷款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风险 赔偿责任,此不良贷款应定性为尽职工作
8、责任。(四)前手人因工作调动(或者岗位调整),新接手人对前手人 存量客户中符合收回再放条件的贷款必须发放,但如果因客户经营 暂时艰难,为了盘活存量贷款减少不良贷款占比而落实的贷款,后 手责任人只承担管户责任。此类贷款必须报贷审会会办确定,否则, 仍按原办法执行。(五)通过实施阳光信贷工程,采取公开评议、授信且单户借款 余额5万元(含)以下贷款,按照阳光信贷操作流程实施,经尽职认 定无操作责任行为的实行尽职免责。(六)小额扶贫贷款,按照本行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工作意见实施,经尽职认定无操作责任行为的实行尽职免责。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失职问责制度:(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实
9、行责任人问责制度。(二)各业务岗位因操作过失,均有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节,按 其责任比例承担风险责任。(三)各业务岗位应履行的职责,而未正确履行且造成该笔不良 贷款直接责任的,由其责任人承担全部或者按违规情节、责任主次、 承担比例责任。(四)不良贷款责任比例界定,可以根据当事人商议一致界定, 但必须征得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领导小组的协调与允许。(五)后手人无正当理由,对前手责任人存量客户符合收回再放 条件的贷款,不参预调查、或者对前手人存量贷款风险预警不及时、 清收处置不力的,追究后手责任人相应的管理责任。追责标准参照 前手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比例执行。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从轻、从宽、
10、或者不予问责:(一)风险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人主动贷后检查、风险预警, 排查不良贷款并及时向风险管理、信贷管理等部门上报风险预警报告, 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风险处置措施,有效地减少风险损失的,目贷款损 失较小的。(二)发放三违不良贷款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在本办法 实施后,主动向本行信贷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审计稽核等部 门或者上级检查人员交待说明三违不良舞焜规情况,并积极配合本 行处置风险,在限期内收回不良贷款(或者全额交足不良贷款收回责任 金)、或者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化解贷款风险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从重、加重问责:(一)风险责任单位负责人、管户责任人后续检查、预警不及时
11、, 或者排查不良贷款不力,或者隐瞒资产风险,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措 施处置化解资产风险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向本行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 保金的。(二)发放三违不良贷款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在本办法 实施后,不主动向总行信贷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审计稽核等 部口或者上级陵人员交待说明三违不良鳏协情兄,府只极配合 本行处置风险,或者对检查人员采取恶意攻击、或者在限期内不能收回 三违不良贷款(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足不良贷款收回责任金), 或者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资产风险的。第五章责任追究方式及标准第二十五条 对于承担违规责任的贷款责任人,依照本办法赋予 以下相应处罚:1、保证金缓冲:虚拟不良
12、贷款积累资金抵冲、交纳责任清收保证 金;2、停岗处理;缓薪停岗、停薪停岗;3、经济处罚:包括扣发不良贷款绩效、薪酬延期支付、赔偿经济 损失、没收非法所得;4、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 除留用察看、开除。第二十六条实行虚拟风险金缓冲制。从2022年1月1日起,凡认定为工作责任的不良贷款,实行尽 职免责,以本笔不良贷款责任比例扣减相关责任人个人虚拟风险金, 相关责任人虚拟风险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浮现负数,待下个年度计提 虚拟风险金时抵冲,相关责任人要与本行信贷管理部门、资产保全部 门落实好清收计划、方案,承担继续处置、清收、管理责任。但是,责任人如发生不良贷款较多、虚拟
13、风险金账户余额负数较大、清收处 置落实不力的,实行责任人岗位转换或者专职清收。不良贷款自逾期之日起1年内收回的(借新还旧的除外),按收回不 良贷款金额的比例冲回个人虚拟贷款风险金,超过1年期限收回的, 不予冲回已经扣减的个人虚拟贷款风险金。以收本挂息、列支清收奖 励费用、核销等形式收回的,扣减的个人虚拟贷款风险金不予冲回。以本行股金抵冲个人虚拟风险金,应办理转让手续,自办理转让 手续日起,股权由受让人享有。在规定的两年清收期限内,收回不良 贷款的,转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回购。超过清收期限,依本规定处置完 责任贷款保证金的,再也不享受回购权利。第二十七条 实行挂薪停岗清收制。从2022年1月1日起,
14、凡认定为违规责任的不良贷款,但符合 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以本笔不良贷款责任比例扣减相关责任人个 人虚拟风险金,个人虚拟风险金账户余额不足的,由相关责任人按责 任比例及时全额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在不良贷款发生的次 月相关责任人未及时交足贷款保证金的,实行挂薪停岗清收,挂薪停 岗期间只发基本保障工资和存款绩效,其余工资提存到个人工资专用 账户,个人工资专用账户由计划财务部管理。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与 本行订立3个月期限内的收回计划,限期内收回不良贷款或者按责任 比例全额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的,人力资源部凭风险管理 部出具的书面函通知计划财务部等额返退挂薪。3个月内不能收回 不良贷款或
15、者未及时补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的,挂薪一律不 予返退,并在限期的次月对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实行停岗停薪清收, 停薪停岗期间只发基本保障工资和存款绩效。第二十八条 实行停薪停岗制。从2022年1月1日起,凡认定为违规责任的不良贷款,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用虚拟风险金抵冲,由相关责任人按 责任比例及时全额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收保证金。在不良贷款发生的 次月相关责任人(包括调查岗、复查岗、审查岗、审批岗及其他业务 操作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未按责任比例及时全额交足不良贷款责任清 收保证金的,对其实行停薪停岗。停薪停岗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和 存款绩效工资。第二十九条 实行不良贷款损失赔偿制。(
16、一)对个人不良贷款损失赔偿。1、对工作责任形成的个人不良贷款,因清收处置不力产生损失的, 由清收处置的相关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相关责任人赔 偿总额不低于不良贷款的50% ,责任赔偿比例由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 导小组确定。2、从2022年1月1日起,对违规责任形成的个人不良贷款,但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在逾期之日起两年内未收回的,且不符 合呆账核销条件的,由相关责任人按总行不良贷款责任通知书认定的 责任比例,赔偿不良贷款损失。其赔偿损失额度计算公式:净损失x责任比例x赔偿比例二赔偿金额损失额度赔偿比例:净损失5万元(含)以下,相关责任人赔偿100% ;净损失5万元至20万元(含)
17、,相关责任人赔偿80% ;净损失额20万元 50万元(含),相关责任人赔偿70% ;净损失额50 100万元(含),相关责任人赔偿50% ;净损失额100万元(不含)以上,其相关责任人赔偿总额不超 过100万元,其单个责任人赔偿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五年内免予新 的经济赔偿,五年后又发现有违规贷款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继 续实施经济赔偿)。3、对违规责任形成的个人不良贷款,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 定的,不论金额大小,由相关违规责任人按其责任比例承担全部赔偿 责任(尽职的相关责任人按其责任比例等额扣减个人虚拟风险金),不受 单个责任人赔偿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规定;因责任人向客户(借款人 或者保
18、证人)借款、充当资金捐客等违规问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不受 赔偿总额的限制,即使被开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仍须向其追索赔偿 的全部责任。(二)对公司类不良贷款损失赔偿。其赔偿金额限于对该不良贷 款经法律程序结束后仍未受偿的部份,依据认定的责任比例和责任大 小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具体标准按损失额度赔偿比例执行。因责 任人向企事业单位借款、充当资金据客等违规问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 不受其责任人收入水平高低(赔偿总额)的限制。即使被开除或者解除劳 动合同,仍须向其追索赔偿的责任。(三)对规范、落实、处置、盘活前手人的不良贷款,由原相关 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管理或者清收处置不力产生损失的, 由清
19、收处置的相关管理责任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相关责 任人赔偿总额不低于不良贷款的30% ,责任赔偿比例由不良贷款责 任追究领导小组确定。(四)公司类不良贷款对本办法实施前的存量不良贷款,后手人 接手历史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的(不须提虚拟风险金),且在接手、 发放、管理、处置不良贷款中,已正确履行职责,未浮现人为的管理 和风险处置责任,不承担其赔偿责任。对本办法实施后的增量不良贷 款(盘活不良贷款除外)及新介入的客户,浮现风险损失的,按本条 第二项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五)经总行审批的贷款,浮现不良贷款损失,由本行董事会下 的审计委员会实施对市场营销、授信评审、信贷管理、资产保全、风 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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