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支出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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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利息支出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利息支出,属于借款费用的范畴,是指企业为保证生 产经营正常运行而发生的借款所承担的资金成本。会计处理要点 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按资金来源可以分为长期借款 利息支出和短期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借款用途可以分 为专门借款利息支出和一般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利息 处理结果可以分为费用化利息支出和资本化利息支出。分类不同,其会计处理也有差异。(-)确认原则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二)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 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M财税2008 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
2、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 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 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 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 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 :1 ;其他企业, 为2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777 号)规定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 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 方利息支
3、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 税扣除额。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 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 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 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 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X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金融 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中规定,根据实 施条例第三十
4、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 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 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 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 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 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 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 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 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 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 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
5、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 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三)特殊规定1 .企业与个人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企业与个人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财税2008 121号文已有明确规定,但要注意企业在向 个人支付利息时,还要承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X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9号)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 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X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9号)第十二条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 所得,按
6、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 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 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个人在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已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企业可不再代扣代缴。2 .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 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 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 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 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
7、,该企 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 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 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 .关于统借统还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X国税发 2009 31号文)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统借统 还问题作了特别规定,房地产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 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 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 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 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还有一些省份,也根据总局31号文件精神做出
8、了规定,将统借统还利息扣除政策扩展到其他企业。 比喻说冀地税发200948号、桂地税字2009 106号、辽地税发20103号、津地税企所2010 5号等,都作了类似表述: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 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 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 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至的部分,准予扣除。要点归纳(-)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应按企业会计准则 本化利息支出。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准确区分费用化利息支出和资(二)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 .必须取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2 .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
9、中要注明借 款用途;3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 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4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 例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 以后年度扣除。该规定比例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 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 :1 ;其他 企业,为2 : 1。5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 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 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 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 .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
10、属子公司 签订了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 率一至的部分,准予扣除。(三)对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理解要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X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对金融企业同期 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作了专门的补充规定,需要理 解以下要点。L时间性要求。一是企业应在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 前扣除时,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说明。二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适用时间,应该是在 非金融企业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的当时。2 .合理性证明。即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3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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