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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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怀柔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 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 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以下简称区 属企业)及其
2、下属各级全资企业、控股(含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以下简称子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区属企业及 其下属子企业统称为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 追究)是指企业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 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经营投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 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投资损失(以下简称“损失”)是 指企业经营投资活动中发生的,或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资产实第二十条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 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3、第三章损失认定第二十一条 认定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 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 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 失金额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第二十二条损失按照金额大小、问题性质及造成后果的严 重程度划分为一般损失、较大损失和重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 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一)一般损失是指企业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下,或造成一 定不良后果的;(二)较大损失是指企业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 下,或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三)重大损失是指企业损失金额500万元以上,或造
4、成严 重不良后果的。前款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三条能够证明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 损失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 的与企业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二)政府部门的专项检查报告;(三)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 鉴证报告;(四)企业决策、监督机构通过的决议、意见、报告、会议 纪要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损失事项的会计记录等证明材料;(五)可以认定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 有证据证明该损失在可预见
5、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损失金额 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损失范围。第四章责任划分第二十五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 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 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 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 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 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 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 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6、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 任:(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 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三)违反决策程序规定,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 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 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 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 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 授权(委托)
7、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 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六)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第二款、第 三款所列情形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子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 外,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 生重大影响的。(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 良后果的。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 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二)
8、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 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第二十八条 企业内控管理制度缺失或存在重大缺陷,造成 重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外,企 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第二十九条企业决策机构成员因违法违规、未履行或未正 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由董事会决策的,参 与决策的董事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形式决策的,企业主要负 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 免除相应责任。第三十条企业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重大损失隐瞒不报或 少报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
9、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 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第三十一条 企业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重大损失,未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处理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五章责任处理第三十二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 检查、通报批评、诫勉以及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党 纪政务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一)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二)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 职、降职。(三)扣减薪酬。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终止或收回中长期
10、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四)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党组织负责 人、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党纪政务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依法依规查处。(六)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 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组织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 下方式处理:(一)发生一般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 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等处理,同 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100%
11、 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 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 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 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 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20% 5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20%- 5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 期激励权益、一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二)发生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 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等处理,同
12、时按 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 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 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 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 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 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 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三)发生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
13、责任人给予调 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 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 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 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 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 的中长期激励。对领导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 降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 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 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
14、认定年度(含)前三 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 励。(四)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 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 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五)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 纪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 并使用。第三十四条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 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 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 职月度(不超过12个月)执行。第三十五条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6个月内不得提 拔、重用
15、;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1年内 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 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安排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 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企业发生两次及以上重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 任人处以组织处理、扣减薪酬外,应当同时进行禁入限制处理; 涉及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党组织负责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 理:(一)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二)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挽救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损 失继续扩大的;(三)干
16、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四)对企业发生损失隐瞒不报或谎报、漏报的;(五)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造成损失的;(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 证据材料的;(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第三十八条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 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 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一)情节轻微的;(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 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
17、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 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 响的;(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 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第三十九条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 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三 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第四十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 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区国资委批准。第四十一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
18、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 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 应当及时调整或解聘。第四十二条 将已调离工作岗位或退休的相关责任人纳入责 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第四十三条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人员收受贿赂、徇私 舞弊、泄露工作秘密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的,视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纪、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组织、 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工作职责第四十四条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和国有资本出资关系组织开展。区国资委与区纪委区监 委、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等建立沟通机制,在
19、监督过程中及时 沟通有关信息、移交相关问题线索,实现监督成果共享,共同做 好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第四十五条 区国资委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一)制定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三)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区属企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五)负责对多次发生重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 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生存发展的子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六)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第四十六条区属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一)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报区国资委备案;(二)负责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区国资委开展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工作;(五)负责将责任追究工作有关材料整理建档;(六)区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定期对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范围内的损 失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报区国资委审查。未按照规定上报,或 瞒报、迟报、漏报的,应当酌情加重处理。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 或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区国资委书面报告, 对于特别紧急的重大损失,应当第一时间内以适当便捷方式报 告。第四十九条负责企业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恪守 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保守秘密;与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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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 违规 经营 投资 责任 追究 实施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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