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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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合同管理、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加 强对学院工作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法总则 合同法职业教育法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 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院名义对外与平等主 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签订的各类协议。劳动合同法婚姻法事 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学院合同分为:(一)经济合同和非经济合同。1 .经济合同是学院为实现特定经济目的、以学院名义, 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相互权
2、利义务关系而 签订的协议。主要包括:1.买卖合同;2.建设工程合同,包 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施工;3.承揽合同;4.运输合 同;5.供用水电气合同;6.保管合同;7.租赁合同;8.借款 合同;9.保险合同;10.技术开发合同;H.技能鉴定合同; 12.对外培训合同等。2 .非经济合同是指以人才培养和社会效益为主并以学第十九条 合同及其相关资料都应归档保存。具体承办 部门、计财处和档案保管部门应各保管一份纸质合同文本原 件。档案保管部门应对纸质合同文本原件扫描后建立统一数 据库,分类存档,统一调取;该扫描件文档的名称应载明合 同名称、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经办人等必备信息,确保其 真实性。第
3、二十条 合同文本资料是指包括合同、协议、意向性 文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的 电子邮件)等记载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一)有关合作项目的计划书、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 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二)合同谈判会议纪要。(三)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四)加盖法定印章(鲜章)的正式合同文本、相对方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合同内容的增减凭证及合同各方授权人员的签证。(六)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和违约通知书。(七)合同纠纷处理的相关资料,如协议、调解书、裁 定书、仲裁书、判决书等。(八)合同的
4、变更、解除协议。(九)其它有关材料。第五章合同履行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承办部门(人)应负责合同生效后 的全面履行。应及时报告合同履行进展情况并配合监审处、 国资办、计财处等部门对合同履行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学院方需变更 合同条款,承办部门(人)经学院审核和授权后,以书面形 式向相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经办人应将书面变更内容 亲自送达或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相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 签收。承办部门(人)不得以相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 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在未得到相对方书面答复前,应及时 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人)发现合同相对方不履 行、不全面
5、履行、不适当履行合同或对我方要求全面履行合 同提出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院领 导,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相对方提 出异议或予以答复。发出异议或答复的文函应经相关部门审 核、备案。第二十四条 相对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承办部门(人)在发出催促履约的书面文函后对方仍未全面 适当履行的,则应及时研究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 条件;对符合解除条件的,按程序研究同意并授权后,及时 依法依约通知解除合同。第二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争议,合同的承 办实施部门(人)应按程序及时上报。经依程序授权后,应 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加以解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6、后,应 按程序签订补充协议。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及时采取合法手 段维护学院权益。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一)应签合同而未签合同的;(二)未按审批程序签订合同的;(三)将同一事项以化整为零等方式手段规避立项审批 权限。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擅自以学院名义对外签 订合同给学院所造成损失的,应当因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合同权利和义务;因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损失的,学院将 追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直至 追究其法律责任。附贝第二
7、十九条凡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党政办印 章管理人员在确定承办部门(人)已经完成合同审签程序的,方可加盖学院印章。第三十条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应加盖“学院” 印章。第三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人),应对已经正式签订 的合同文本进行扫描存档,将该扫描件注明合同名称、合同 编号、签订日期、经办人等必备信息。承办部门(人)应首先将前述扫描件依照学院合同管理 软件要求及时上传后,方可再到学院计财处报账、结算。第三十二条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院合同 管理办法(*号)文件同时废止。院名义与机关、企业、事
8、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外组织等签 订的合作事宜所涉相关协议。主要包括:1.战略(意向性) 合作协议;2.共建实训(科研)基地协议;3.合作办学协议;4. 共建专业协议;5.学生实(习)训协议;6.双创孵化协议; 7.警校共建协议;8.订单班协议等。(二)标准格式合同和非标准格式合同。1 .标准格式合同是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或经学院 相关部门共同审定后印制的合同。2 .非标准格式合同是指学院对外合作过程中依据客观 实际情况由双方共同拟制、准备签订的合同。第二章合同草拟第四条 合同草拟应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在起草过程 中,承办部门应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信息进行 了解、审查,应通过*等途径
9、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 性、信用等级等履约能力,具体包括如下内容:(一)当事人应具有载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的营 业执照,其核载的经营范围与实际合作事宜相符;合作事宜 涉及特许(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 资质证书。(二)合作项目应符合学院办学定位、发展目标、专业 建设等总体规划。(三)联系人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委托书、法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四)当事人没有被人民法院各级执行机构、信用中国、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五)涉及担保合同的,应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履 约能力;涉及公司担保的,应有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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