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规定(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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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统筹安排和 科学指导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 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 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 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第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 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目。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遵循党政同责、协同推进,夯实基 础、确保产能,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建改并举、注重质量,依 法严管、良田粮
2、用等原则。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 布局、统一评标办法、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购置俣险、统一录入 平台、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第五条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 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 建设任务、建设资金和工作要求,加强考核激励,协调解决高标 准农田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 程的属地管理职责。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 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 职责,对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县级人民政
3、府农业农村部门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主体,负 责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 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 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第二章项目规划第七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市国土空间规 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 划,确保到2030年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并经 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并报市级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第八条 鼓励
4、提前开展拟建设项目全面初步设计。高标准农 田设计、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及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导则执行。新建高标 准农田亩均产能提高5%-10%左右,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产能不 低于当地高标准农田产能的平均水平。鼓励先建后批。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利用金融贷款、发行专 项债券、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等方式突破省亩均补助标准,争 取更多的资金投入。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实行 综合治理,加强与大中型灌区改造协同推进,突出田块整治工程、 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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