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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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 办学校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化 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 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 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证明持有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爱护。第三条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学许可证的式样由教化部统一制定,内容由审批发证机关填写。第四条办学许可证由教化行政部门依据学校审批权限核发。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
2、个人均不得扣留、 收缴和吊销。其次章申请第五条经办学资格核查、依法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 校,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申请办学许可证需向审批机关提交 下列材料:(一)教化行政部门同意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批复文件的原件、复印件;(二)学校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学校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三)学校固定办学地址、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及其校 长、老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四)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 .举办者、培育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 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运用等。2 .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 产权;3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
3、的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 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三章发放或换发第六条发放办学许可证,指审批机关给新批准正式设 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换发办学许可证,指已取得 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因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须要持续,或 因学校举办者、办学者及办学内容有重大调整经审核同意变 更许可事项,须要更换办学许可证等状况。第七条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对象是,由教化行政 部门依据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法审查、批准正式设立的实施 学前教化、义务教化和各类学历教化以及实施自学考试助学 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化培训活动的民办学校。第八条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条件:(一)举办者的主体资格
4、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办学条件达到相应的学校设置标准;(三)办学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学校在办学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五)学校产权明晰,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健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化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六)符合发放或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其他相关要求。第九条换发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持续办学许可的申请书;(二)审批机关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准文件、许可项目变 更确定书;(三)学历教化学校连续三年年度检查合格状况的证明 材料;非学历教化机构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合格状况的证明材 料;(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资产和财务状况 审计报告;(五)自有或租用土地、校舍
5、等办学设施的有效证明材 料;(六)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七)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换发)登记表。 第十条民办学校举办者须要持续办学许可证的,应当 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发证机关书面提出持续申请。逾期提出持续申请的,依据新申请办学许可证 办理。第十一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学校名称、办学者和校 (院、园)长等事项的,举办者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变 更审批程序后,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办学地点变更的,应 重新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第四章运用第十二条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举办者持有。民办学 校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 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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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 民办学校 办学 许可证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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