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督办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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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女子学院督办工作管理规定(修订稿)为扎实推进督办工作,确保学校决策的落实,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 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一、督办工作机制督办工作由学校党委、行政统一领导。党委、院长办公室具 体组织实施,负责对重要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反馈、 通报。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重要事项进行落实。二、督办事项范围(一)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部署 的重要工作;(二)学校年度工作要点中确定的重点工作;(三)上级机关来文,由校领导阅批需贯彻落实的事项;(四)校领导接待日反映问题需回复的事项;(五)院长信箱
2、中反映问题需回复的事项;(六)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三、督办工作程序(一)拟办。根据重要事项内容,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确 定承办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协办单位以及办结期限,报请校领 导审定。(二)立项。办理意见确定后,督办工作人员登记立项。(三)督办。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放督办通知单(见附件 1),承办单位收到通知单后,应按照督办要求认真办理,同时办 公室要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了解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四)催办。对承办单位未在办结期限完成的事项,再次进 行督办。承办单位重新确定办结期限,向办公室提交原因说明、 具体措施,由校领导再次审定,办公室下发督办通知单并立 项。(五)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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