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川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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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2006)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管控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管控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3 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 6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以下简称改制)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的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改变企业 组织形式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第三条 企业
2、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组等按 国家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按照原国 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 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 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 经济贸易委员会第42号令)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二章改制的原则第六条改制要坚持正确方向。要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一 系列方针政策。坚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着眼于 做
3、强做大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第七条改制要坚持规范操作。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进行,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依 法运作、规范透明。严格改制程序要求,把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改制解决方 案制订与报批、产权转让等关键环节。不允许违背产权市场供求状况,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 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主体转让国有产权。第八条改制要坚持为企业创造发展条件。要研究企业在资金、市场、管理管控、 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和不足,针对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主要相关问题选择有实力的投资主体参 与企业改制;要对拟引入的投资主体在财务状况、资质、商业信誉、管理管控水平、产品
4、或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沙I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广大员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经省委、省 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一)主要任务。在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现 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形成员工个人收入与其职责、贡献以及企业经济效 益紧密联系、能增能减的收入分配机制。完善适应各类企业特点的多种
5、分配形式,积极探索 资本、相关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 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管控,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促进企业提高效益, 加快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坚持按劳分配为主,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允许和鼓励资本、相关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收入分配要重实 绩、重贡献、能增能减,奖惩对应,奖惩分明;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个人利益与企业利 益相结合,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坚持把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推进企业
6、公司 制改造步伐以及企业产权制度、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改革相结合;坚持把深化企业收 入分配制度改革与保持和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相结合。二、深化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确立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效挂钩等工资决定办法, 探索试行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员工 工资水平的具体形式。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采取灵活多样 的工资分配形式。逐步引入劳动力市场机制的作用调节劳动力资源配置和企业工资分配。(二)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要在科学的岗位分类和劳动测评的基础上 明确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突出岗位职责、工
7、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对员工工资收入的决定作用。 建立健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岗位工资标准随企业经济效益浮动的工资分配机制。(三) 调整员工收入分配结构。把各种劳动收入逐步纳入工资分配,把工资总额中的部分补贴、津 贴纳入岗位工资,逐步降低固定工资占员工工资收入的比重,提高浮动工资的比重。合理拉 开岗位间的工资差别,向关键性经营管理管控、相关技术、生产岗位及重要人才短缺岗位倾 斜。(四)实行鼓励企业科技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创新的工资分配激励制度。对企业科技人员实行按岗位、任务、业绩确定报酬的办法。合理拉开科技人员与普通员工、作出重大贡献的 科技人员与一般科技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对作出实际贡献的科技人员可实
8、行本次项目成果 奖、按新增的销售收入、净利润或相关技术转让收入提成等奖励措施。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科 技人员实行重奖或发给特别津贴。企业要努力创造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和鼓励优秀人才脱颖 而出的环境和机制,可采取特殊的工资福利等措施引进和稳定关键相关技术人才。(五)完善对营销人员的分配办法。对营销人员的工资分配应与产品销售额和实际回款 额紧密挂钩。企业可根据产品经营的需要,在确定营销人员任务和责任的基础上,实行按销 售收入和回款额提成、工资和销售费用包干、超额销售利润提成奖励等多种分配办法。对推 销新产品、长期库存积压产品以及回收逾期较长的货款效果显著的人员可给予特别奖励。三、允许和鼓励资本、相关技术
9、、管理管控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一)继续试行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制度,构建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共同体。进行公司 制改造的国有竞争性企业,经国有资产出资者或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可进 行员工持股试点。实行员工持股须坚持自愿原则。员工持股解决方案耍经过员工集体讨论或 其他民主方式决定,并经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实施。员工持股可采用出资入股、受让股权、奖励股份等多种方式。员工入股的资金来源,以 个人现金出资认股为主,还可采取向公司股东有偿借款、在有条件的企业试行公益金结余划 款购股等方式。一次性付款购买本企业股权可给予一定优惠。经营管理管控人员、业务和相 关技术骨干的持股额可多于一般员工
10、。试行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有 关规定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按股分红。(二)努力探索相关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有效方式,积极推进相关技术入股。鼓励科研 机构、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折价入股。对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和实施成果转化 的主要经营管理管控人员可按该项成果投放市场后所实现的新增利润的一定比例奖励股份。 还可对科技骨干试行股份期权等激励办法。四、建立健全对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工作。要在组织实施四川省国有独资和国有 控股公司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行范围。要积极探索把实 行年薪制与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结合
11、起来的有效办法。要完善年薪制考核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 加强各项基础管理管控和内控制度建设,探索运用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制定颁布的企业绩效 评价体系对企业经营实绩进行综合考评,并在同行业、同类型的企业中进行横向比较。要严 格考核和兑现,合理加大年薪制的激励力度,强化年薪制的约束功能,坚持既负盈又负亏的 原则,经营者因经营管理管控不善等原因未完成经营指标,要按规定计减业绩收入或抵扣风 险保证金以及扣减基薪。(二)继续探索建立经营者持股制度,把经营者的个人收入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结合起来。 经营者持有股权可采取经营者上岗时出资入股、用部分业绩收入入股、奖励股权或分红权、 授予股份期权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经营
12、者购买国家出售的企业国有股份。(三)试行特别奖励。对经营业绩显著的经营者,政府(或出资方)可对其实行特别奖 励。奖励可以采取现金、股份、实物等形式。奖励的数额要与经营者的实际业绩相对称。要 避免多层、多头奖励。(四)探索进一步稳定和激励经营者的其他形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经营者建立补 充保险,改善保障条件。(五)完善对经营者的约束机制。不论对经营者采取何种收入分配办法,都应当建立健 全必要的约束机制。要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依据 考核结果决定经营者的收入。实行对经营者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 对经营者的奖罚要逗硬,使其收入真正做到能增能减。
13、实现经营者收入公开化,增加透明度。 真正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加强领导和协调。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转换经营机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政策性强,影响面广,难度大。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同步推进相关改革。要积极探索,大 胆实践,及时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相关问题。对一时不能在面上推行的改革措 施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二)加强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也 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调整。要发挥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有针
14、对性地加强员工 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员工转变观念,提高对改革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保障员工 的民主权利。要关心员工的生活,解决员工的实际相关问题,切实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维 护社会稳定。(三)加强和改进政府宏观调控,建立良好的收入分配秩序。要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指 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制度,切实实施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改进企业工资的分类 管理管控。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进一步理顺管理管控 体制。要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工资分配中的违规行为,采 取措施切实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最低收入。要规范员工持股 制
15、度及运作行为。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办法,建立健全单位代扣代缴制度,强化税收的调 节作用。进一步加强企业的社会保障工作,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收费相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去年以来,我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相 关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在“清费、治乱、减负”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 消了一批不合理的收费本次项目并降低了过高的收费标准,这对整顿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 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仍存在着收费过多、标准过高的相关问题。为加快 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步伐,经省
16、政府同意,现就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收费相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为企业改制、改组、改造、破产、兼并和结构调整提供咨 询、服务和办理有关手续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中介机构在为企业组建集团公司、公司改制、破产兼并、承包、租赁等办理审计、 评估、验资、咨询等业务时,可适当收取费用,但不得超过现行规定标准的50%。各地可 在此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和幅度。但目前已低于此标准的仍维持不变,不得提三、国有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以及验资等,实行评估数据共享,有关部门不 得重复评估收费。四、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办法和收费标 准,及时办理经
17、营性收费许可证更改手续。五、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在企业改制中,凡涉及本通知以外的收费(法规另有规 定者除外),一律停止执行。1998年6月18日附: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收费本次项目及标准序号收费本次项目批准文号原收费标准现执行标准(最高)1国有资产评估费川价字非199333号(1) 100 万元以下0.6% 0.3%(2) 101 万元-1000 万元 0.25% 0.125%(3) 1001 万元-5000 万元0.08% 0.04%(4) 5001 万元-1 亿元0.05% 0.025%(5) 1亿元 0.01% 0.005%合计最高不得超过4万元2 土地评估收费 川价字非1996174号
18、0.01-0.4% 0.005-0.2%最高不得超过1万 元3房产评估收费 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971号0.01-0.5% 0.005%-0。25%最高不超 过1.5万元4产权交易费 川价函1992207号0.05-0.1% 0.5%最高不超过5000元5司法公证1991价费字549号 最高每件50元6会计、审计验资收费 川价字非1994 181号最高不超过8000元(1) (6) 单位资产总额50万元以下51-100万元101-500 万元501-1000 万元1001-3000 万元3001-5000 万元5001“亿元1亿元以上1000 兀 500 兀2000 兀 1000 兀3000
19、 元 1500 元4000 元6000 元8000 元2000 兀3000 元4000 元万元5000元0.15% 8000 7E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管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2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以产权多元化为突破口的改革进展顺利,对促进我省国有经济布 局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国有企业改革仍面临不少相 关问题和困难,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 规范操作,形成了新的不稳定因素。为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 的国有资产管理
20、管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相关问题重申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近年来,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政策措施,政府各部门也出台了相 关配套政策,国有企业在改革中要认真执行。(一)国有企业改制中国有资本变动的审批权限。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 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1 .母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地方管理管控企业报请市、州以上(含市、州)人民政府批准。2 .子公司国有资本变动,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母公司审批;涉及集团外部的, 由母公司报财政部门审批。3,子公司以下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的,由母公司审批。4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设置解决方案和
21、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 有关规定执行。(二)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处置程序。1 ,企业改制应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和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需要,有利于资源的 优化配置,有利于搞活企业。改制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 增加企业改制的透明度。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竞价、拍卖等多种形式进行。 制止明卖暗送、半卖半送、逃废银行债务、拖欠税款的错误做法,并妥善安置好职工。2 .企业改制,应当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权属不清的,应当进行产权 界定。改制企业应对各项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册。对清理核实的
22、各项债权债务,应当确定债权债务承继关系,并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订立债 务保全协议。3,改制企业应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按照财政部 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管控的规定进行处理。上述工作完成后,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 到财政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4 .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价格应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 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改制企业应就其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5 .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解决方案,经职代会或出资者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6 .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解决方案批准后,即同时在财政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并于30日内办
23、理工商变更登记。7 .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应按厂务公开制度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三)国有企业破产。1 .国有企业破产,应当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相 关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 23号)进行。其中,属于国家计划控制的破产企业,应当在 纳入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同时,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 作领导小组审批。2 .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法院公开进行拍卖,处 置所得按照破产法及法释(2002) 23号的规定进行清偿。(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管理管控。国有企业在改制、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收益,应 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国
24、有资产管理管控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 理管控办法的通知(94)财工字第295号)等规定进行处理。省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的产权转让收入,按照省委企业工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体改办关于推进省级国有 企业产权多元化的若干意见(川委企2001) 149号)执行。 (五)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其 他规定。1 .改制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或低价转让给经营者及职工个人。改制企业 帐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管控,不得转作职工个人 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从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 积金和资本金弥补;改制企业帐面原有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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