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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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 研领域诚信管理,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深圳经 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 规定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深圳市公共信 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市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 其他科技业务中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在本市实施的, 以及中央和省委托本市执行的科技项目,按照上级管理规 定执行,如无科研诚信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主管部门负责履行科研诚信相关工作
2、的职责 如下:(-)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并且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署名签字或者出具证明,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三)存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接受邀请后无 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的情形, 累计三次及以上;(四)出具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 查意见;(五)其他未认真履行咨询评审专家职责,不遵守咨询评审评估规则,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情形。咨询评审专家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以下行为:(-)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 监督检查资格;(二)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违反回避 制度要求;(三)接受打招呼 走关系等请托;(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者工作人员,影响咨
3、询、 评审、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六)出具严重失实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 督检查意见;(七)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需要保密的申请人、专家 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八)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十)其他未认真履行咨询评审专家职责,不遵守咨询评审评估规则,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情形。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加大责任主体申 报承担科研项目全过程监管力度等措施,防控风险:(-)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 项目合同书、任
4、务书或者约定执行,情节轻微;(二)未按合同书、任务书或者约定相关要求及时报 送项目重大变更事项累计2次及以上的,未造成不良后果;(三)接收财政资金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者重大资产 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四)项目撤销或者验收结论为结题;(五)其他需采取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的情形。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的惩戒第十六条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惩戒,应综合考虑科研 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 有第十一条第一项所列一般失信行为之一的,1至3年(含 3年)不受理其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
5、科技业务申 请,不推荐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 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一)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有第十一条第二项所 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将单位及负有直接责任 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列入科研诚 信异常名录,开展联合惩戒,视情况严重程度在3至5 年(含5年)内不受理其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 技业务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 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二)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严重失信行为情节特 别恶劣、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或者造成重大财政资金损失的, 对处理
6、对象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 有第十二条第一项所列一般失信行为之一的,视情况严重 程度在1至3年(含3年)内不受理其提交的市科技计 划项目及其他科技业务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广东省科 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 技奖。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有第十二条第二项所 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 名录,开展联合惩戒,视情况严重程度在3至5年(含5 年)内不受理其提交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
7、科技业务申 请,不推荐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不授予市科 技奖励,不提名国家、广东省科技奖。(二)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情节特 别恶劣、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或者造成重大财政资金损失的, 对处理对象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第十九条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一般失 信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有第十三条第一项所列一般失信行为之一的,视 情况严重程度在1至3年(含3年)内停止其参与主管 部门负责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咨询、评审、3佥收、专项 审计等服务资格。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第三方服务机构
8、及其工作人员有第十三条第二 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开展联合惩戒,视情况严重程度在3至5年(含5年)内停止其参与主管部门负责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咨询、 评审、3佥收、专项审计等服务资格。(二)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情 节特别恶劣、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或者造成重大财政资金损 失的,对处理对象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第二十条咨询评审专家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咨询评审专家分别有第十四条第一项 所列一般失信行为之一的 视情况严重程度在1至3年(含 3年)内停止其参与主管部门负责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 咨询、评审、3佥收、专项审计等服务资
9、格。咨询评审专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咨询评审专家分别有第十四条第二项所列严重 失信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开展联合惩戒,视情况严重程度在3至5年(含5年) 内停止其参与主管部门负责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咨询、 评审、验收、专项审计等服务资格。(二)咨询评审专家严重失信行为情节特别恶劣、造 成后果特别严重或者造成重大财政资金损失的,对处理对象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员、参与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咨询评 审专家的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除本办法第十七 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惩戒外,主
10、管部门可以合并采取以下 措施: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一定范围内或者公开 通报批评,终止、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解除相 关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追回奖金。第二十二条处理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 处理:(-)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三)主动退回因违规行为所获各种利益;(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五)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省市管理规定、不再实施违规行为的承诺;(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第二十三条 处理对象有以下情
11、形之一的,应当从重 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二)拒不配合调查工作,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者 干扰、妨碍调查核实;(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四)有组织地实施违规行为;(五)多次违规或者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第二十四条处理对象在惩戒期内通过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等取得显著成效,或者为经济社会发展 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主管部门审定, 可减少惩戒期限或者将其移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因不可抗力、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全市公共信用 工作部署发生调整、市政府另有决定或者规定等原因,可 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或者取消实施惩戒措施。第五章科研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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