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民工必备法律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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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法律知识之一一一农民外出务工的准备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制作当您准备进城务工时,要将外出务工需要的一些证件、材料准备齐全。要弄清楚需 要携带什么证件,哪些证件在哪里可以办理,办理有关证件时需要哪些材料,以及外出旅 途中注意的事项。工、农民外出务工时需携带哪些证件、材料?(1)居民身份证。农民外出务工时,一定要携带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居民身份证。(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该证明是由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制作颁发的,用以记 载本人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3)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该卡是由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制作颁发的, 准备外出务工的人员持居民身份证即可前往办理。此外,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应携带
2、其所取得的职业技能培训证明,以便于 进城后增加就业务工的机会和提高工资待遇。2、农民外出务工在务工地需要办理哪些证件手续?(1)暂住证。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 住的证明。暂住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地的务工人员,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 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申领者本人也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暂住地公安 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暂住证为一人一证。除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可以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以外,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随着我国户籍管理管控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目前有许多地区已在逐步改革暂住证 的管理管控和申领规定。外出务工农民要注意
3、向务工地公安派出所了解有关暂住证的新规定。农民工法律知识之三一一劳动安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制作劳动安全是事关劳动者及其他人员人身安全的事:要相关问题,要引起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的共同注意。本篇将着重向农民工朋友介绍作为劳动者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项,在劳动安 全方面享有哪些待遇,万一发生劳动安全事故该怎么处理。工、进城务工人员应注意哪些消防安全事项?(1)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3)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相关系统的操作人 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4)严禁在工作、生活场所擅自
4、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暖气等),不能私自 乱接乱拉配电导线;(5)在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禁止吸烟,严禁随地乱抛烟蒂,以防火灾的发 生;(6)严格遵守务工场地的消防安全规定,应当熟悉务工场地的疏散逃生路线,疏 散通道要保持畅通;(7)发生火灾险情时,在进行自救的同时,要立即拔打火警电话119,听从消防 人员的指挥。2、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哪些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1)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 业危害、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协 议,免除或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2)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
5、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 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劳动者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 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者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应急措 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 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3、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履行哪些义务?(1)劳动者在劳动过
6、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管控,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劳动者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相关能力。(3)劳动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管控 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4、劳动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要承担哪些责任?劳动者不服从管理管控,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用人单位给予 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5、什么样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必须是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
7、因受到的伤害。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6、什么情形视同工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8、(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 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的。7、什么样的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管控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8、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规定、调整公布。9、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怎么办?
9、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口 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R起30R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0、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享受什么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享受 以下工伤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本次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 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
10、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 医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也需要,经劳动相关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 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
11、所在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相关 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6)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相关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 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50%、40%或
12、者30%。11、职工工伤进行治疗,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 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 费标准的,从工伤保险金支付。住院治疗期间,由所在单位依照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 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 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12、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停止?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在享受工伤待遇期间,出现了卜.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13、如工亡职工的子女已长大成人参加工作等;(2) 拒不接受劳动相关能力鉴定的,如工伤职工已经康复需要重新进行劳动相关能力鉴定;(3) 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1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怎么办?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 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次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 付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2)外来人员就业证。外来人员到达务工地后,需要持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婚 育证明、以及当地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等,到务工就业所在地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 机关
14、,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将要求外来务工人 员出示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3、居民身份证有何用处?居民身份证是证明我国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凡是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应 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 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1)选民登记;(2)户口登记;(3)兵役登记;(4)婚姻登记、收 养登记;(5)入学、就业;(6)办理公证事务;(7)前往边境管理管控区;(8)办理申请 出境手续;(9)参与诉讼活动;(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11) 办理个体营业执照;(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1
15、3)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14) 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16)提取汇款、邮件;(17)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它情形。4、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1)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 身份的;(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杳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4)法 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它情形。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执法证 件。除公安机关依
16、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扣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5、居民身份证如果丢失怎么办?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 记机关申请补领新证。申请补领新证时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并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6、哪些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行为?(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3)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使用骗领身份证的;(4)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5)拒 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6)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上述行 为将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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