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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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于2023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4日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2023年5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 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
2、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 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 藉、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 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 根据老龄人口比例、分布情况、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编制 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 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在符合规划、环 保等要求的前
3、提下,可以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 者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 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就近补建或者置换;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第三十五条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海口市、三亚市、彳詹州市每 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其他市县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 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三百平方米。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
4、、置换、租赁或者 新建、改建等方式,按照海口市、三亚市、信州市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其 他市县按照每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统筹配置,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 少于二百平方米。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 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与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 时,应当明确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面 积、使用性质、产权归属、设计标准等内容。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 活
5、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 手、电梯等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优先支持多层住宅及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 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养老 服务补贴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倾斜力度,按照 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 提供全省养老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和综合监管等服务,推动养老 服务信息共享。支持社会力量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养老服务模式,开发和推广
6、智慧养老服务 平台、智能终端产品和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 术,对接餐饮、家政、健康等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援助、健康医疗、服务 预约、安全监测等服务。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和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应当优化界面交互、内容朗读、操作提示、语音辅助等功能,推广应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点的智能技术服务。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 资、融资、人才引进等支持政策,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扩大服务 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空余床位 应当作为普惠型养老床位向社会开放。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7、当通过财政补贴或者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组织开展养老服务, 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低价或者无偿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运 营。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 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 格。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通过引 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等形式改造升级,对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 鼓励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村民委员会将集体经济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老年人养老服务需 求。第四
8、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护理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 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身体状况和实际需求的健康保险、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养老年金保险等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 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接受养老服务和享受其他相关政策待遇的依 据。第四十支持境外投资者依法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境外大型高端品牌连锁养老集团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建设国际养老
9、康养社区,提供国际标准的养 老服务。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与境内投资者同等优 惠扶持政策。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统筹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披露,并将信用信息作为享受 扶持保障政策的参考依据,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 法实施联合惩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养老服务机构进 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享受相 关补贴和奖
10、励的依据。第四十七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 手续。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以内进行 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 并督促及时备案。第四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区应当利用广播、电视、 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 风险提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 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强化风险防范、预警工 作。
11、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单位和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他有 关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并按照规定移送有关证据材料。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涉及资金、运营秩序、应急处置和服务 退出等相应事务进行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或者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追回,并处骗取补贴、补助、奖励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
12、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有其他侵犯 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或者配置的养老服务 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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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 养老 服务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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