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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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劳动纪律是学院正常教学、管理工作秩序的重 要保障,为严肃劳动纪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学院 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根据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 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 办法。第二条教职工出勤考核是学院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岗 位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计发工 资、调资、晋升职务职称、评先荐优的重要依据。第三条 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由人事处牵头,各系(部、 院)、处室具体实施,实行各系(部、院)、处室考核教职 工与学院考核各系(部、院)、处室相结合的层级管理与考 核方式,教职工请假的真实性由当事人及所在
2、部门负责。各 系(部、院)、处室教职工出勤情况纳入各系(部、院)、 处室年度考核内容。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教职工、大集体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劳动纪律和考勤登记第五条考勤内容包括教职工日常岗位工作、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各类 资按30%扣发。(六)全年累计请病假7个月及以上的,从第7个月开 始,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学院发放部分)。(七)专职教师因病请假后,通过调课补课等方式完成 课程教学任务的,不做扣款处理。(八)全年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的,当年年度考核不予 认定为优秀等次。(九)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相关规 定办理病退或者退职手续,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
3、执行。第二十二条 婚假请假期间的待遇教职工在经批准的婚假期间,按上级规定,视为出勤,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正常发放。第二十三条产假、哺乳假、陪护假请假期间的待遇(一)教职工产假、哺乳假、陪护假请假期间的待遇按 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二)女职工因保胎不能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 保胎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三)产假期满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的,经医疗保健 部门证明,可以继续请假,按病假处理。(四)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其所在部门不得延长 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第二十四条 丧假请假期间的待遇教职工在丧假期间,岗位工
4、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正 常发放。第二十五条 工伤假请假期间的待遇(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 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工伤期内,工资福利不变。(二)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 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学院研究决定后,可 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三)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第六章旷工第二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一)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 离开工作岗位的。(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 到岗上班的。(三)根据考勤记录,教职工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
5、内累计 三次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视为旷工半天。(四)凡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五)教职工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且无正当理由不按 时出席学院或本部门召开的各种会议,参加本部门组织的政 治学习、业务学习、教研活动、工会活动等集体活动,根据 会期长短做相应处理(会议内容为半天以内的,缺席一次按 旷工半天处理;会议内容为一天的,缺席一次按旷工一天处 理)。(六)上挂下派锻炼、培训、进修、访学期满未归或申 请延期未获批准擅自未归的。(七)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 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未经学院批准,擅自与其他单位私下约 定而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A)病假满6个月或工伤
6、假满12个月,拒绝进行劳 动能力鉴定或经鉴定可以正常工作而拒绝工作的。(九)申请调离、辞职的人员,调离、辞职获批前和商 调、办理辞职手续期间不假不归、擅自离职离岗者;调离获 批前或商调、办理辞职手续期间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私自前 往拟调单位工作者。(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旷工情形。第二十七条旷工认定旷工由所在部门或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当事人对认 定有异议的,向人事处提出复议。第二十八条旷工处理(一)教职工旷工半天(含)以内的,扣发当月绩效工 资(学院发放部分)的5%,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二)教职工月累计旷工1天(含)以内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学院发放部分)的10%,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7、(三)教职工月累计旷工1天以上2天(含)以内的, 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学院发放部分)的20%,年度考核不能 评为优秀。(四)教职工月累计旷工2天以上5天(含)以内的, 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学院发放部分)的50%,年度考核不能 评为优秀。(五)教职工月累计旷工5天以上15天(含)以内的, 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学院发放部分),年度考核不能评 为合格及以上。(六)职工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累计 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院与其终止聘用合同并解除人 事关系,且学院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七)未经学院批准同意,擅自出国(境)以及出国(境) 后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的,按旷工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
8、同 处理,且学院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第七章工作要求第二十九条人事处是考勤管理的牵头单位,应严格组 织落实学院考勤管理制度,适时修订考勤管理办法;研究方 便快捷的教职工考勤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全院劳动纪律情况 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并做好相关处理工作;配合 各二级部门做好劳动纪律差的教职工的教育工作;按照考勤 制度落实教职工待遇。第三十条 各系(部、院)、处室是教职工考勤的具体 组织实施单位,应对本部门教职工进行劳动纪律教育、对出 勤情况进行检查与记录,并指定专人统计、报送本部门教职 工的出勤情况;应积极配合人事处和相关职能单位对劳动纪 律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擅自离岗或超假未归者应提出
9、书面 处理意见报人事处。第三十一条 全院教职工应认真学习学院考勤的有关 规定,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要求,严格落实请假申请、审批、 登记、销假制度。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 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细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相关会议研究决 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办法教 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办法(修订)*号废止。会议(集体活动)的出勤等。第六条劳动纪律要求(一)党群、行政、教辅、后勤岗位人员和各院系行政 管理人员、实验员以及按照行政管理核拨绩效工资的工作人 员均实行坐班制,应按学院统一规
10、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 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迟到、早退或 旷工处理。(二)部分特殊岗位需实行轮休制、弹性坐班制的,所 属部门应制定岗位坐班及轮休实施细则,经学院研究同意后 报人事处备案并实施。(三)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按学院相关规定 准时上、下课,不得无故缺勤、缺课,不得擅自调课;必须 参加学院、相关部门和所属院系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 教研活动、工会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缺席,否则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新入职专任教师入职 第一年在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同时须在所属系部或行政部 门实行坐班制。第七条考勤登记(一)每学期开学,各系(部、院)、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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