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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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依 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 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 接受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第二章综合管理第三条职责分工(一)合作交流处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学校留学生;负责 制定学校留学生管理办法;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录取报 到、向备案;负责协助留学生办理各项手续;负责留学生在 校期间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等工作。本管理办法中涉及到的所 有手续,均需在合作交流处备案。(二)教务处负责审核留学生的培养方案、留学生教学
2、涉及的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协调及日常教学管理等。(三)学生工作处负责留学生、学籍管理、违纪处分、 毕业证发放,及留学生日常管理等,并负责定期与合作交流 处、教务处沟通留学生的学习及心理状况。(四)保卫处负责留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负责协(一)留学生在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内,到学生工 作处领取离校通知单,按照通知单要求到校内有关部门 办理离校手续。(二)离校手续办理完后,将离校通知单反馈到学 生工作处换取毕业证书。第五章教学管理第十六条课程学习(一)留学生在我校以汉语为授课语言,在进入专业学 习前,必须经过汉语补习阶段并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 的三级或新HSK四级(180分以上),方可
3、学习专业。(二)根据关于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 和选修课程。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的实际情况,汉语和中国 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外国留 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的某些必修课程和实践 环节,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和中国社会主 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式与政策、大学英语、体育与健康、军 事理论、军事训练、公共任选课。第十七条学制学制三年。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 行弹性学制,允许在2-5年内修读,留学生按照培养方案要 求完成规定的各类学分及教学环节即可毕业。第十八条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一)
4、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 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考试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按照五级计分制:优秀、良 好、中等、合格、不及格。其中“合格”及以上者,取得该 课程学分。(二)成绩记载:1 .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作业、单元测验、考勤、 课堂提问等)与期末考试成绩按一定的比例构成。其比例因 课程而异,由任课教师自定。期末考试所占的比例原则上不 低于50% o2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4,或缺交作业 累计超过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 计。第十九条补考与重修(一)补考。留学生考试不及格学校安排一
5、次补考机会, 一般安排在学期初进行。补考合格者,成绩以合格等级(60 分)记入成绩单。留学生无故不参加属自行放弃。以下情形 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1 .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缺考者、被取消考试资格者;2 .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各类实习。(二)重修。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且一学期 重修科目的学分不得超过上学期总学分的二分之一。重修由 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部)初审后确定集中重修 或跟班重修方式,报教务处审查后具体实施。第二十条缓考与旷考留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提出缓考 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初审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 能生效。缓考手续应在该门课程期末考试之前办
6、妥。无故不参加考试作旷考论,该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得参 加正常补考。第二十一条学习期限(一)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期间延 长学习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二)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由留学生向所在 二级学院(部)申请,二级学院(部)提出重修计划,教务 处审核批准后由二级学院(部)安排学习和考核,学生工作 处组织学籍管理,合作交流处备案。(三)延长学习期限(含休学而延长学习期限)内,按 学校规定缴纳费用。第六章生活管理第二十二条校内住宿管理(一)认真阅读、签署并遵守学生入住公寓协议书, 该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留存留学生、后勤中心、
7、合作交流 处备查。(二)凡是境外学生或留学生的同胞和同学来访,必须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宿舍管理值班处登记方能进入学 生公寓;(三)不允许来访的同胞和同学留宿。(四)学校宿舍不提供夫妇及家属住房。(五)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周内必须离校,逾期者 学校不再提供住房。(六)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中国法律和校纪校规的活 动,所居住的房间不得私自转让或留宿他人。第二十三条校外住宿管理(一)需要在校外住宿的留学生,应向所在二级学院(部) 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批同时报合作交流处、保卫处 备案。(二)留学生需填写留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一式两 份,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1 .在外租房者提交“房屋租赁合同”
8、、房主身份证复 印件及其联络电话;2 .寄住亲友家中者须提交亲友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及 亲友对其负责的安全责任承诺书;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学校合作交流处与保卫处 备查。(三)合作交流处会同保卫处对以上材料审验合格后, 出具同意其校外住宿或变更的证明。第二十四条住宿备案(一)留学生须在入住后的24小时内携带护照、居留 证及住宿相关材料等同校保卫处一起至居住地派出所办理 住宿备案,并在五日内携以上材料到公安出入境管理处办理 校外住宿登记。(二)在外住宿学生如再次变更校外住址,须按以上规 定重新办理手续,并于24小时内到所属派出所备案,到公 安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变更手续。(三)住在校外的外国留
9、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规 定,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同时增强自身安全防 范意识。如触犯中国法律,公安将依法予以处理。第七章相关手续办理第二十五条办理体检和健康证明。(一)外国留学生新生必须在报到后一周内,到国际旅 行卫生保健中心(洪山区珞狮南路457号)进行体检和办理 健康证明,各项费用自理。体检者须带以下材料:本人护照、2张小2寸(3. 5cmX4. 5cm)照片,并交纳相应费用。(二)留学生新生入学,如所提供的体检记录过期失效 (健康证明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必须按规定到国 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重新进行体检。(三)验证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必须由国际旅行 卫生保健中心作补充
10、检查。在校期间,如发现患有精神病、 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型肺结核、癌症,应当提前离 校出境。(四)经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验证或体检合格者方可 办理居留和入学手续,不合格者不予办理。第二十六条办理居留许可。(一)外国留学新生来华20天之内必须在合作交流处 协助下,到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许可,需缴纳的各项费用 自理。1 .所需材料:2张小2寸(3. 5cm*4. 5cm)照片、本人护 照(照片及护照有效期页复印件、签证及出入境日期页复印 件)、签证申请表(JW201/202)、录取通知书、健康证明、 入境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 居留许可谈话记录和合作交流处开具的证明
11、。2 .费用(人民币):办理一年以内居留许可为400元; 一年以上(含一年)至三年以内为800元;三年以上(含三 年)至五年(含五年)为1000元。(二)从国内其他院校转学来的留学生已有居留证的, 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变更申请表,交护照、居留证及签 证费办理有关手续。(三)因学习需要延长在华期限者,必须在原居留有效 期截止前15天,到合作交流处开具证明,并及时前往公安 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延期手续。(四)毕业或结业留学生应在居留证有效期内离境,并 将居留证交给边防检查站。第二十七条护照。(一)在学习年限内,留学生本人应注意护照有效期。 如护照有效期到期,应提前一个月向本国使馆办好延期手续。(二)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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