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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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简称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 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 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 设涉及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 体。市辖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组织和实施本 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
2、安置工作。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的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发改、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 察、房产、公安、物价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 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本办法所称房屋置换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 进行补偿后,将被征收人集中统一安置到新建的安置区内, 由被征收人按政府确定的价格购买安置房。本办法所称迁建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正房进行 补偿后,被征收人可获得宅基地建房的安置方式。由征收单 位统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为集中迁建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 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为分
3、散迁建安置。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施行,永州市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09) 9号) 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的,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前,虽已办 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的,按照本办法实施。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 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第六条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应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发布拟征 收土地告知书,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 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人,并对征收土
4、地 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确认签字或盖章。 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采取照相、 摄像、勘测、公证丈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 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 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 安置的依据。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 建或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 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公安、工 商、税务等部门,自告知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收土地范 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宅基地和
5、其他建设用地审批;(二)改建、扩建房屋审批,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与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 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办理户 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四)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 记和发证手续;(五)改变房屋与土地使用用途;(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七)特种养殖证;(A)其他有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在此期间,除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 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因 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 任人自行负责。第八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当拟定房屋征收与 补偿安
6、置实施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 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单位具体实施。第九条 征收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 申请宅基地及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的确权。确权期间不影响房 屋的征收工作。第十条 对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手续确认的房屋 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年限为依据进行补偿 安置。第十二条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一)违法违章的建(构)筑物;(二)超过批准使用
7、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三)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改建、扩建的;(四)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建设 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五)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六)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下列设施或装修(饰)不予补偿:(一)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二)农、畜、牧业等生产用房的装修;(三)室内外非正常装修。第十三条房屋被征收的,可按货币补偿安置、房屋置换 安置、集中迁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四种方式进行安置。(一)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内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 置换安置。具体安置方式由征收单位根据情况在制定补偿安 置实施方案时确定。1、货币补偿安置
8、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件1)。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每人不高于17万元 (购房补助12万元、社保扶持费5万元)的标准进行安置。2、房屋置换安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房屋征收补偿费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附件1)。(2)由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一人户90平方米(含 公摊面积,下同),每增加一人增加50平方米的标准购买安 置房指标。安置房建设成本(含报建、办证等费用)由住房 城乡建设、物价、财政等部门核定公布,被征收人按成本价 格购买。安置房的建设,由有关单位统一设计、统一规划、 统一建设。购买安置房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过应够标准的部 分,不足部分按市场价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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