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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2022年第8次市科 委、中关村管委会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6月30日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新时代人 才强国战略,着力培育壮大首都青年科技人才队伍,打造一支具有国际竞 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推进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为北京国际科技 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提供科技人才保障,特制定本
2、办 法。第二条 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以下简称新星计划)是由市财政经费 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实施的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旨在发 现和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青年科技骨干,提 升科研水平和管理能力,成为国家战略人才后备力量。第三条新星计划包括创新新星和创业新星两类,每年开展一次推荐 评审工作。通过“人才+项目”支持模式,支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 新和工程技术研发的青年人才,开展前沿科技攻关、跨学科跨领域交叉合 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对工程技术人才支持比例不低于20%o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新星计划申报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年龄不超过35周岁(女性可放宽至37周岁,
3、按申报当年1月1日计 算);2 .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忠于祖国,有强烈的事 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3 .所在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为在北京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申报人须全职在依托单位工作;4 .申报项目应属于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处于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阶 段,聚焦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生物技术“四个占先”和集成电 路、关键新材料、通用型关键零部件、高端仪器设备“四个突破”以及高 精尖产业“双引擎”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或前沿交叉领域;5 .申报项目应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实用性,能够形成应用基础研究成 果,揭示相关工作原理,为
4、开展技术创新提供理论支撑;或能够取得应用 技术创新突破,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或能够实现工程技术突破,取得新 工艺、新工法,不断降低成本和提升产出效率;或有望形成重大知识产权 成果,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以及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第五条创新新星重点选拔和培养一批有潜力的青年科技骨干,支持 其提升科学素养、前瞻性判断能力、团队组织能力和科研能力等,促进其 尽快成长为科技领军人才。申报人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 .在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中从事3年以上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或 工程技术研发工作,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主 持或参与过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工程技术创
5、新项目,取得一定创新成 果,且成果有较好的转化前景或已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2 .申报的项目应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包括量化的科研和产出指标、预期 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指标、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目标等;3 .已入选国家级和市级人才计划的人选不再申报。第六条创业新星重点选拔和培养一批处于创业起步阶段的青年科技 人才,支持其开展科技成果在京转化落地,推动北京的科技和人才优势转 化为创新动力。申报人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 .申报人应为企业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 或担任同级别职务的管理人才或技术带头人,持股比例不低于10%;2 .企业创立3年以内,属“硬科技”领域
6、,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已获得2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具有较好的成长性;3 .对于具有海外留学或创业经历的国际化创业人才优先支持;4 .申报的项目应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包括量化的产出指标、预期取得的 社会和经济效益指标、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目标等;5 .已入选国家级和市级人才计划的人选不再申报。如本单位已有人才入 选创业新星,则不再推荐。第七条鼓励入选人才开展交叉合作课题研究,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 合作、不同领域的融合创新、创新和创业人才的合作,以及高校、科研院 所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推动产学研融合发展。交叉合作课题申报人应符合 以下条件:1 .申报人不超过3人,其中,牵头人1人,
7、合作人不超过2人;2 .牵头人、合作人须为历年新星计划入选人员;3 .牵头人、合作人须明确合作方式、各自分工、权利义务、任务目标和 完成标准,以及收益分配机制等;4 .牵头人、合作人无在研的交叉合作课题;5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基本条件,且应有明确的任务目标,包括量化的科 研和产出指标、预期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指标、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目 标等。第三章推荐第八条新星计划推荐人选采取单位推荐和专家举荐相结合方式产 生。1 .单位推荐。北京地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在本单位内通过公开、 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择优限额推荐。2 .专家举荐。申报人须获得本领域2名(含)以上全球著名科学家、中 国科学院或中国
8、工程院院士、科技投资家或科技领军企业主要负责人联合 举荐。每年每名专家限举荐1人,专家举荐人选不占依托单位推荐名额。 申报材料须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第九条交叉合作课题通过牵头人依托单位推荐,无推荐名额限制。第十条 申报人须按要求提交本人和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托单位要对 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应通过适当方式在 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第四章选拔第十一条 选拔方式包括社会选拔和联合选拔。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对人才和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以创新价值、能力和 贡献为导向,重点支持德才兼备、发展潜力大的青年科技人才,以及本市 关键核心技术
9、领域或前沿交叉领域中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项 目。人才、项目所占权重分别是60%、40%o第十二条 社会选拔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拟 定入选人员。1 .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材料签章齐全 的为有效申报人。2 .初审。采取材料评审形式,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组评审,产生进入会 议评审环节的人选。3 .会议评审。采取答辩形式,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组评审,产生拟入选 人员名单。4 .审定。根据会议评审意见,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行政办公会审定 拟入选人员名单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5 .公示发布。将审定通过的拟入选人员名单在市科委、中关村管
10、委会网 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发布入选人员名单。第十三条联合选拔依据联合选拔方案进行评审,产生的拟入选人员 名单随社会选拔方式产生的入选人员名单一并进行审定和公示发布。第五章支持第十四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入选的青年科技人才及项目给予 经费支持,鼓励依托单位进行经费匹配。创新新星培养期不超过3年,一 次性给予每人不超过50万元经费支持;创业新星培养期不超过2年,一次 性给予每人不超过60万元经费支持;交叉合作课题资助期不超过2年,一 次性给予每个课题不超过50万元经费支持。第十五条 新星计划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实行经费负面清单管理、经费使用过程充
11、分放权、建立结果导向评价机制、 实施项目负责人承诺制。主要用于资助入选人员在培养期内开展应用基础 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第十六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力度:1 .鼓励入选人员参与或承担本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重点科研 创新平台和重点学科建设,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人才计划;2 .举办“星光璀璨一筑梦北京”科技人才系列交流活动,以培训、讲座、 研讨、参观考察、学术沙龙、论坛等形式,为入选人员搭建交流成长平台;3 .优先推荐入选人员赴境外参加专业技能培训;4 .优先推荐入选人员担任青联委员等社会职务。第十七条 鼓励依托单位结合本单位人才工作,为入选人员搭建成长
12、平台,在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资金扶持、政策指导等方面给予支 持。第六章管理第十八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与入选人员及依托单位签订合同, 明确项目各项绩效目标。对于无故不履行合同的,入选人员及依托单位应 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要加强对入选人员的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培养 期内每年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报送年度阶段性进展报告。第二十条 入选人员在新星计划培养期内,有以下情况的,须经本人 申请、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办理合同变更、延期或 终止手续:1 .在不改变订立的项目总目标情况下,可调整研究内容或项目计划。2 .因工作需要出国(境)一年以上的,可办理项目
13、延期手续。3 .调动到本市其他单位继续从事原工作内容的,须办理单位变更手续。4 .调动到外省市工作或脱离原研究领域的,应终止合同的执行。第二十一条新星计划培养期结束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技 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完成情况、个人成长情 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公 示,并须在依托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第二十二条经新星计划资助的论文、著作等成果,应标注中文“北 京市科技新星计划资助或英文“Sponsored by Beijing Nova Program”。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新星计划入选资格,并向所在单 位及本人通报:1 .申报虚假材料,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新星计划入选资格的;2 .违反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情节严重的;3 .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产生恶劣影响的;4 .因本人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 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 办法(京科发12017) 65号)同时废止。政策解读: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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