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法编与合同法的修订对照表.docx
《民法典合同法编与合同法的修订对照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典合同法编与合同法的修订对照表.docx(1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民法典合同法编与合同法的修订对照表旧法合同法新法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L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经溶林庠 偲讲社会十义预代业.谭讶 由北本法0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二条 本法期#合同是平等主体的4至 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 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 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箫三聿 合同
2、当聿人的法律地住平等 一方不得好自己的二意志强加给易【总则编第四条对删除部分有相应规定】第四冬 当事人依法,享有白原立今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U【总则编第五条对删除部分有相应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邛绿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U【总则编第六条对删除部分有相应规定】第六冬 当事人行彳),也名L 心彳“各应当Q萍循诚实信用原则U【总则编第七条对删除部分有相应规定】第七冬 当审人仃主、届行合同 应当口.法律、行政法期 尊市社会小传 不寿挣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U【总则编第八条对删除部分有相应规定】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
3、各 不律才育内 杏 币 或者解膝合同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 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 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 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 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 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 同的目的予以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 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
4、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 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 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 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 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 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 定。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 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 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 当
5、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U洋本人你1法可以 参;If.会法甲人Wt主公同c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 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余用书面开彳式“当上,(为京余用书面形式的 应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 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采用书面形式U【总则编第一百三十五条对删除部分有相应 规定】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教 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6、换 和电子邺件4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 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 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 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
7、其他情形。(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 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 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 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 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 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
8、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 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 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 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 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合同编第五百零二条第三款对此作出统一 规定】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 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
9、内不履行 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 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 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 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 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 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 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
10、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 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 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 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 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 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 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 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
11、期限。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 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 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 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 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 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 事行
12、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 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 价款。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 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 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合
13、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有相应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 落不叫的以外L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 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 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 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 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 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 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
14、存部门根据 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 家所有。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 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 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 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 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 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 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
15、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 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止。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 外。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 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 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 任。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16、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 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 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外奥式寿捱酬。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 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 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 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 费用过高:(三)债权人
17、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 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 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 代履行的费用。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18、任。对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 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 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 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 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 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 当赔偿损
19、失。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 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 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 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 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 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 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 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
20、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踣偿责任U第一百一h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 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 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 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 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
21、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 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 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检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 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 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矣的债 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的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
22、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 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 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 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 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 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 金数额的损失。第
23、五百八十九条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 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典以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U【删除部分规定于总则编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 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 的损失,并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典 合同法 修订 对照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