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商品房预售合同模板陷阱及防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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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预售合同陷阱及防范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北京一律师巧妙地将“定金”改为“预付款”。就因为这一词之别,他在 解除预售合同时,顺利地从开发商手中要回了自己预付的两万元订金。近年来,随着我国住宅业的迅 速发展,有关商品房的纠纷也日益增加。房屋开裂、渗水、面积缩水、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物业收 费高服务差等等,全都是纠纷的合适的内容。有人感叹:“住进新房之时,便是维权开始之日。”业内专家却提醒消费者,入住后的 许多纠纷,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就已 经种下了。维权,应从合同开始。据中 消协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有关 商品房质量、价格等的投诉比往年有所 下降,而有关商品房合同纠纷的投诉却比20
2、03年增加了 24. 5%。表述不具体消费者吃哑巴亏北京某小区业主集体反映,当初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写明,开发商必须保证供水、供电。结果, 供的是临时水、临时电。业主入住后,发现原本养得好好的花草、鱼虫频频出现死亡现象。委托国家 有关部门进行检测,结果为水质不合格。再到当地卫生部门查实,发现该小区根本没有取得“供水卫 生许可证”。供的临时电更是三天两头停电,有时一天就要停三四次,家里电器根本无法正常使用。 有一次,小区全面停电,一位60高龄的老太太被困电梯里近两个小时。业主多次找开发商交涉,无果。 最后,小区业主准备就水质不合格相关问题集体状告开发商。而对于临时电相关问题,业主们却一点 办法也
3、没有,因为从合同上看,开发商并未违约。有多年从事房产诉讼代理的资深律师提示,如果将合同中“保证供水、供电”,改为“保证供水 质量合格,提供市政电”,上述相关问题就可以避免了。开发商玩数字游戏业主便宜购房高价收房北京市规定,从2004年起,所有商品房均按使用面积售房。这本来是为方便消费者更直观地了 解房屋大小,防止部分开发商多算公摊面积坑害消费者。但正如俗话所说:“买的没有卖的精”。就 是这样一条明显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也能让开发商玩出花来,在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的拆算上,挖 了一陷阱,等人往里跳。刚搬进新家的刘先生告诉记者,当初他买这房时,售楼小姐给他报的价是5800元/建筑平方米, 67.21
4、平方米总价38万多元。当时觉得价格还可以接受,便决定买下。签订合同时,在总价不变的情 况下,售楼小姐将单价换算成7000多元/使用平方米。当时认为反正总价没变,便爽快地签了字。等 到收房时,才发现上了当。原来的67.21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变成了 66平方米。面积缩小了,本来该 开发商退钱,可合同上签的是按使用面积收房,而这时的使用面积却比当初大了 0.5平方米,所以, 还得按每平方米7000多元的价格,反补给开发商钱。业主投诉无门口头承诺无限期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 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
5、除外。(5)加强房屋查验和质量监督管理管控。建筑主管机关应加强工程施工管理管控,对于建筑 工程必须查验部分,应切实查验是否合格。(6)加强对房屋预售广告、宣传的管理管控。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商品房销售广告时.,必须 标明商品房预售证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或未标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的,房地产开 发企业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关于房地产状况的说明、示意应当真实、 准确。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像其他商业广告一样,商品房销售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没 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购房人要得到商品房预售广告中的种种许诺条件,应在签约时将这些承诺的合 适的内容在预售合同的附件中明确
6、约定,按规定开发商对此不得拒绝。(7)加强对预售资金的管理管控。城市房地产管理管控法第4 4条3款规定:商品房 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但对于如何保证监督预售款项使用的相关问题目前尚无明 确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指定或委托房产评估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或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管控。消费者有权对资金的使用去向进行查询,质疑。(8)严格控制预售合同的变更。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商品 房预售合同合适的内容的,应当征得购房人同意,与购房人订立预售合同变更协议,并报有关管理管 控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单方面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合适的内容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商品房
7、预 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9)建议规定最低信息透露制度,最大限度公开信息。有关房屋的合法性事项,开发商调整, 有关房屋的优先受偿权、限制抵押等关键信息必须公布。开发商往往以商业秘密为由,把本来应当告 知消费者的合适的内容故意隐瞒,比如开发商和承包商的关系,甚至恶意用已售房重复抵押,骗取银 行贷款。使有的家庭丧失了平生之所蓄,欲哭无泪。建议与房产有关的部门合署办公,使所掌握的信 息共享,并且把这些信息集中公布,供购房者参阅,防止消费者因信息获知不够或被误导而做出错误 决策。对各地段的地价、房屋的基本成本造价,公布一个指导性的价格,以防止房产开发商暴利,逃 避税收。(10)应当
8、建立健全房屋中介品评制度,建立开发商的质量、信誉、价格,资质评比制度。 便于普通消费者选择决策。五、购房者应当利用合同充分地保护自我房屋预售属于一种买卖关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唯一联系途径。所以预购人对个人利益最好的保护措施还是依据合同。对此要注意以下几个相关问题:(一)寻求签约机会平等,最好集团联合购买,以增加谈判的相关能力和减少节约购房成本。预购人在选购房产时,应对欲购房产的开发商有所了解,对他们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寻找 到合适的交易对象。现在房地产市场逐渐扩大,选择的余地也在增大,不要图一时小利,被一些表面 现象所蒙骗。利用中介联合散户的力量请有经验的谈判高手与开发商谈判。(二)合同条款
9、的争取。现在预售房屋除签订标准合同外,还需另签补充协议。这些补充协 议在实践中都由开发商单方拟定,其中有的有很多不合理条件和诱骗条款。对于此预购人应亲自或委 托律师进行识别、据理力争,以求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避免自己在合同中居于不利地位。特别 是上边提到的如税费条款、交楼条款、延迟条款、质量保修条款、交付房地产证条款、物业管理管控 条款以及产权担保条款等。又如对合同中关于面积计算相关问题上要注意公共设施面积分摊,避免开 发商进行一些不合理的分摊和重复计算。完善的预售合同可以有效地规范开发商的行为,从而有力地 促使开发商履行义务,同时也有效地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利益。(三)在签约之后对合同的执
10、行上,预购人要利用合同中的权利担保和瑕疵担保条款的规定, 确保自己获得一幢满意的房屋。对于开发商的讹诈、违约行为要及时依合同追究违约责任,请求损害 赔偿或解除合同。谨防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陷阱来源: 作者:九十年代以来,上海市购房者购买预售商品房,大都按要求使用官方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来签署 合同、这些示范文本前后共有95版、97版和现正在使用的2000版三种。2000版示范文本虽较前两种 在规范商品房预售、保护购房者权益方面有不少改进,但正如前两个版本由于合同本身条款设计的缺 陷,使其设计的文本条款还侧重于保护房产商的利益,这样就依然导致了房地产纠纷仍在不断增加。 预售合同规定”以取得住宅交付使用
11、许可证为交房条件”,购房害陷入两难境地在笔者最近办理的个案中,张鸣先生的遭遇颇能说明相关问题。张鸣先生的儿子张杰长期生活在国外,他主要 从事生物相关技术研究。几年前,张杰被上海市政府针对境外优秀人才回沪创业的优惠政策所吸引, 萌发了回沪大干一番事业的想法,作为父亲的张鸣自然非常赞同儿子的这一打算。兵马未动,粮草先 行,张杰决定先在上海购买一套房子。为此,父亲张鸣亲自在上海操办,跑了不少楼盘,通过筛选比 较,相中了一套地段较好,位于市区正在建造的三室一厅的商品房。签约时,售楼小姐拿出2000版商品房预售合同,只见上面大部分空格处开发商已作了填写, 其主要条款约定:房屋在2001年10月31日前交
12、付,房屋交付以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为条件, 并且开发商承诺在2001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大产证,张鸣有权单方面解除合 同;如果张鸣选择单方面退房时,开发商将以总房价的10%予以赔偿。另外,开发商还与张鸣在合同 的第五条中约定、当暂侧面积与实侧面积不一致时,选择按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 补。起先,张鸣对开发商不选择以取得大产证为交房依据的条款设置心存疑虑,但售楼小姐很肯定地 告诉老张,开发商只要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就表示一定能取得大产证,我们签的预售合同是 政府推荐的文本,不会有风险的。这一番解释打消了张鸣的顾虑,最后经张杰同意,张鸣以自己名义 与开发商签
13、订了预售合同。签约后,开发商果然如期通知张鸣已经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业主可以人住了,但对张鸣 询问的房屋实测面积,开发商则表示房屋面积的实测工作正在进行,无法奉告。无奈之下张鸣只得验 收房屋办理了交接钥匙手续,并通知儿子回沪与装演公司签订了包工包料总价为20万开人民币的装潢 协议,对新居进行了豪华装修。个月后新居装饰工程结束,张鸣想起办小产证事宜就找一开发商提出这要求此时售楼小姐拿出房屋面积的实测报告,要求张鸣按多退少补的约定支付超出5平方米建筑 面积部分的差价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告诉张鸣,要等到大产证办共后才能办理个人的小产权证, 目前大产证还在办理这中、售楼小姐称老板正在努力,要
14、张鸣安心等待。这一等又几个月过去了,和鸣见小产证迟迟无法办出,却还要补交因分摊公用面积而增加的房屋 面积差价款心有不甘,即产生了根据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念头。因为开发商违约、选择退房就 能获得总房价的10%作为赔偿,但已投入的20万元装修款开发商能赔偿吗?想想自已及儿子为购房和装修所化费的精力,设想与开发商之间旷日持久的诉讼官司张鸣最终还是决定 暂时采取忍让态度。没有提出退房要求。然而远有异乡的张杰得知在国内买房遇到如此不讲诚信的房 产商,便对上海投资环境产生怀疑、何时回沪创业迟迟未能决定。至今,张家父子的新房仍“搁浅” 着。官方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陷阱”颇多针对上述纠纷、笔者提醒正在打算
15、购房的朋友、对官方推荐的所谓合同示范文本千万不要盲目轻信,因为示范文本上漏洞多多、陷阱不小。以交房条件为例,原97版示范合同已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的条件规定为:必须取得大产 证后。实践这交房要求对某些房产商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制衡较重,诉讼中房产商常因违反此约定而导致承担败诉责任,因而诸多开发商对该条款的设置意见较大。2000版示范文本的制定者侧重于开发商 的利益,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首页特别告之中的提示,在示范文本第十条条款中,将尚未取很 大产证仅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交房行为,也作为可选择的符合交房条件的形式之一,为房 产商违规交房大开方便之门,张鸣购房至今未能取得产权证的遭遇,就与该
16、示范文本条款的上述设计 缺陷密切相关。绕开陷阱的招数掉入“陷阱”的自救办法那么如何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避免,化解类似张鸣所遇到的风险呢?首先,购房者应坚持选择以取得大产证作为符合交房条件的条款,当开发商通知交房面提供不出 大产证时,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交房,并可按合同约定追究开发商责任。其次,当开发商利用其优势地位,坚持选择以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为符合交房条件条款, 而购房者同意作出让步时,购房者也应力争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写入在逾期办出大产证期间,开发商应 按逾期天数以房屋的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保证在放弃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同时,仍 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如果开发商对购房者的上述两项合理要求
17、都予以拒绝,且购房者又对该房屋情有独钟不得不违心 同意开发商的要求,同意合同第十条第二款时(第二款主要合适的内容为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后即可交房)此时购房者所能极了的补救措施就是:当开发商交房时,购房者应书面要求其依合同第 十三条的规定,出示实测建筑面积资料;如开发商不能提供,则按照该条款的第三款约定,即使开发 商取得了住宅交使用许可证,购房者仍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房产商 承担。实践中由于开发商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时。往往实测面积工作尚未进行或完成,因此预售 合同第十三条是购房者避免自己合法权益受损的一项有效补救措施,虽然这种补救措施有违预售 合司示范文本制定者在
18、设计该条款时所希望的初衷,但其条款设计的“缺陷”漏洞却正好为处于弱 势地位的购房者所利用。签好一份预售合同次非易事,购房者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范。三年前,钱女士的女儿两岁,当初开发商口头承诺社区有幼儿园。正是这一承诺,使钱女士很快 拿定了买房的主意。可现在女儿都快上小学了,幼儿园还连个影儿都没有。钱女士直后悔当初没有将 幼儿园的事写进合同里,否则,至少可以凭合同告开发商违约。探破合同陷阱请专业人士协助据中消协有关负责人介绍,2004年有关商品房合同纠纷主要表现有5种形式:一是开发商或不使 用示范合同文本,或利用合同的空白部分附加设置不平等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减少或免除
19、开发商 义务。二是以预售为名收取定金,而在正式签订合同时, 强迫消费者接受显失公平的条款,否则,定 金不退。三是一些开发商故意隐瞒房产抵押、转让真相,或做出虚假承诺,编造一些卖点欺骗消费者。 四是开发商任意改动房屋结构,任意扩大或缩小房屋面积,擅自改变公用场所用途。五是开发商不遵 守合同约定,拖延交房及办理产权证的日期。专家指出,签好合同,是业主维权第一步。第一步走好了,可以避免许多纠纷。即便是出现相关 问题,打起官司来也好有凭证。目前我国房产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各项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与单个的消费者相比,开发商们或多或少有些店大欺客,有关商品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也是长期以 来为消费者
20、所痛恨的。专家建议,消费者签订商品房合同时,最好能请懂行的人把把关。现在有一些 专攻房产的律师,他们无论是代签合同还是代业主收房都很有经验。当然,请律师是要付费的。现在 北京、上海、广东等大城市流行一种团签的作法,即心仪同一楼盘的人自发地组织起来,集体请律师 与开发商谈合同,然后再用经律师审核认可后的合同,分别与开发商签订。团签的好处,是既享受了 专业律师的服务,几十户上百户分摊律师费,又节约了金钱。团签的必备条件是,有一群热心的组织 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警惕九大陷阱南方网讯“认购定金难归还”今天被中消协列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警惕九大陷阱之首。今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第二阶段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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