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法规新发展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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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11月 2005年1月税务法规的最新发展本文所涉及的主要法规目录一、企业所得税1 .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管控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管控的通知(国税函 2005 115 号)2 .关于石油企业工资结余税前扣除相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5号)3 .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二、营业税1 .关于财税20031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关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06号)2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管控的通知(财税2004228 号)3 .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4 .
2、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相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5 .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三、增值税1 .关于出口铝矶土有关税收相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202号)2 .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174号)3 .关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相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5号)4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相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4 148号)5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 200554 号)6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管
3、控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 153号)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管控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 1404 号)7 .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 1197号)8 .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H67号)四、其他各税1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80号)2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方法相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3 .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管控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 170号)4 .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
4、税的通知(财税200473号)征,废止了对这部分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4 174号文件的规定,财税200270号文件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自 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2005年3月31日以前,财税200270号文的第一条有关增值 税退税政策仅适用于在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2004年7月14日前已 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X说明:关于集成电路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270号文件)规定:1.自2002年1月1日
5、-2010年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 即退,所退税款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研发(如前所述,该规定即将废止);2.对生产线宽小于和 等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 减半”政策,投资超过80亿元或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继续按财税200025号文件执行; 3.2002年1月1日-2010年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所得税后 利润直接投资本企业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生产、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 的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
6、税,如果投资企业在西部地区,退税比例为80%。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费品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2136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 超过80亿元或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所列自用生产用生产 性原材料、消费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相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2 152号文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 额超过80亿元或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本通知附件所列净化室专用建筑 材料、配
7、套相关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 .关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相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5号,2004年12月15日)该文件明确了对于原先已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备监管期内变更 为内资企业时,已享受的增值税退税的处理方式方法。外商投资企业因故由中外合资企业变 更为内资企业,该企业已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管理管控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H71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因此,对该公司已办 理完毕退税的国产设备,应当按国税发1999 171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补征已退税款并追缴入 库。国税发19
8、99H71号文件第16条的规定为: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 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 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 中央库: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X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X适用增值税税 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4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2004年U月11日)本文件发布的背景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
9、物,取得的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的 期限内申报抵扣,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对国税函2004128号文件作出了一些 调整。其主要规定为: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 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管控有关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 128号)中规定 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2004 1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
10、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 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 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 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 款管理管控的通知(国税发口99632号)原规定: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 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该规定已被上述规定修正,请注意。)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
1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 子数据纳入稽核相关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凡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抵扣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海关完税凭证 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逾期抵扣版X没有超期未抵扣的纳税人,仍使用现海关完税凭 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采集。5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 号,2005 年 1 月 18 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
12、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 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 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该文件还存在一些不明确之处。例如“国内段运输费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是否有联系?这里的代理费是仅仅包括代理费,还是包含由代理企 业代收代付的运费在内?有人理解为“凡是持有国际货运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也有 人理解为仅指代理费部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对此尚待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发文明确。6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管控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自2005年1月1日起
13、执行)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管控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 号,2004年12月22日)200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发出多个文件加以规范。 2004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管控的通 知(国税发200468号),其中规定:(1)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将 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按月上报国家税务 总局。(2)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 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
14、报表一并报送。自2004 年7月起,“抵扣清单”应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版本。当期未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可 不申报。(3)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在窗口对“抵扣清单”填写的完 整性和正确性进行比对审核工作。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在国税发200468号文件的基础上,对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条件和流程作了比较相关系统的规定。国税函2004 1404号文件则是国税发2004H53 号文件的进一步细化。这两个文件中与纳税人关系较大的部分合适的内容如下:(1)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相关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 相关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
15、税额抵扣凭证。从2005年1月1日起,凡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相关系统开具,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相关系 统采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不再填报代开发票开具清单,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 税控相关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机开具不带 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 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 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POS机)划 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税款。(3 )增值税
16、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4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 用早。(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相关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代开发票 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相关系 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相关系统采集抵扣联信息,不再填报代开 发票抵扣清单。7 .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
17、7号,2004年10月29日)2004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发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明确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 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关于该文件的详细合适的内容, 请参阅本所相关技术指南2004年810月税务法规的最新发展。国税函2004 1197号文件是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的具体落实,其中给出了以下操作性 规定:(1)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 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 机关
18、各一份。(2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 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 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实际抵减金 额应等于欠缴总额和期末留抵税额两者中的较小者,并按配比方式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 纳金。因此,在审计中,如遇到被审计单位有以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情形, 应当关注以下事项:(1) 有无由县级(含)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填开的“通知书”作为依据,抵减金额是否 与“通知书” 一致;(2) 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的规定,即按照通知
19、书规定的抵减金额, 红字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科目。8 .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于2004年4月 29日联合发出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明确 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 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
20、原则实施。各地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力争经济发达地区3年左右、其他地区5年 左右,基本普及使用税控收款机。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国税发2。04110号)明确推广工作大体 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准备阶段(2004年10月底前)、试点阶段(2004年1112月)和推广 阶段(2005年1月起)。财税2004 167号文件旨在加快税控收款机的推行工作,减轻纳税人购进使用税控收款机 的负担。该文件明确对于购进的税控收款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营业税额。具体规定 如下:(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
21、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 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价款/(1 + 17%)x17%。(3 )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管控,其按规定提 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 前一次性扣除。(4)凡2004年12月1日以后(含当日)购置的符合国家
22、标准并按国税发200444号 文件的规定,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适用上述优惠政策。财税2004167号文件所规定的优惠政策,与目前适用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相关系统的 税收优惠政策(见国税发2000183号文件)相比,存在以下区别:(1) 可抵减的税种不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相关系统仅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因此不存在以进项税额抵免营业税的相关问题。而税控收款机的适用行业中,除商业零售业 适用增值税以外,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都适用营业税。因此,财税 2004167号文件规定购入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除了可以抵减增值税以外,营业税纳税人 还可以抵免其营业税额(由于大部分
23、适用营业税的行业,其税率都显著低于17%,因此该项 税收优惠对营业税纳税人而言还是很明显的)。但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在抵 免时,应当首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相关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专用设备 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相关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 计算机和打印机)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但是税控收款机 如果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仍需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管控,并按期计提折旧,税前扣除,不能 一次性税前列支。四.其他各税1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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